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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拒绝亲子鉴定(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

3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19


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对方却拒绝做亲子鉴定?这样的行为违法吗?拒绝的后果有哪些?

一.对方却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强制鉴定制度。
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在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基因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时,为了从法律上确定身份关系、保护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上本来可采取的、合理的处理方式包括两种
一是由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强制鉴定;
二是基于“证明妨碍”理论和规定进行推定。
二者至少应当取其一,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应得的司法救济。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强制鉴定制度,法律上和实践中没有理由排斥以推定方式认定亲子关系,以致彻底堵死当事人之权利救济的途径。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规定无疑是给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吃一颗定心丸,因为拒绝做亲子鉴定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也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纠纷,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家庭和谐与信任。
(二)法院无权强制对方做亲子鉴定
法院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
亲子鉴定的发展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提高亲情信任度,有利于社会稳定。但亲子鉴定所牵连的人都会受到伤害,甚至几辈人的幸福毁于一旦,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所以当对亲子关系仅为怀疑、臆断的时候,为了避免破坏家庭和睦,*好还是私下寻求律师的帮助。



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对方却拒绝做亲子鉴定?这样的行为违法吗?拒绝的后果有哪些?

一.对方却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强制鉴定制度。
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在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基因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时,为了从法律上确定身份关系、保护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上本来可采取的、合理的处理方式包括两种
一是由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强制鉴定;
二是基于“证明妨碍”理论和规定进行推定。
二者至少应当取其一,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应得的司法救济。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强制鉴定制度,法律上和实践中没有理由排斥以推定方式认定亲子关系,以致彻底堵死当事人之权利救济的途径。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规定无疑是给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吃一颗定心丸,因为拒绝做亲子鉴定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也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纠纷,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家庭和谐与信任。
(二)法院无权强制对方做亲子鉴定
法院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
亲子鉴定的发展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提高亲情信任度,有利于社会稳定。但亲子鉴定所牵连的人都会受到伤害,甚至几辈人的幸福毁于一旦,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所以当对亲子关系仅为怀疑、臆断的时候,为了避免破坏家庭和睦,*好还是私下寻求律师的帮助。



什么情况需要做亲子鉴定呢?

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借鉴国外有关亲子鉴定的做法,同时根据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经验,《婚姻法解释(三)》专门规定了这个问题,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一方拒做亲子鉴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可以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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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方要求给您女儿做亲子鉴定,您当然可以拒绝,作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如果孩子的父亲提出抗辨,可以向法院要求做亲子鉴定,与他老婆没有任何关系。现在他老婆不依不饶,这个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网友:什么情况拒绝亲子鉴定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张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且张某觉得妻子怀胎只有8个多月,因此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怀疑儿子非己亲生。后来,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唐某来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认喜欢唐某。2014年4月,张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要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认儿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分歧】

  本案中李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对待张某的主张,存在两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怀疑小孩非己亲生,怀疑系李某与他人所生,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李某也否认张某的说法,因此不应支持张某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他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且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凡事有例内就有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该案中的张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包括婚检证明、照片、手机短信、派出所报案记录、李谋的悔过书等等)予以证明,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支持其诉求。

  *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案中,李某对自己的外遇行为表示承认,认为夫妻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赔偿方面,女方在主观上存在欺骗张某的故意,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其赔偿数额。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近日,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个案例,父亲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为此,沈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也就是儿子并非沈某亲生。

聊天得知

儿子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8年,家住浙江安吉县的沈某在一次聊天中意外发现自己与儿子血型不符,可能并非亲生。为证实这一事实,沈某遂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据介绍,沈某与妻子张女士(化名)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妻子张女士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沈随前妻一起生活。后经亲戚的劝说又考虑儿子的成长,同年12月,沈某跟张女士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无改善,裂痕无法调和,2018年两人再次离婚。

当年8月,沈某和一位医生朋友聊天,无意中说起他和儿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儿子和张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医生朋友告知他,血型不对,他儿子不可能是他亲生的。

这让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内生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他无论如何也不愿相信。为确认自己与儿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他找到儿子协商,希望跟儿子一起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儿子的拒绝。在咨询律师后,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对双方关系进行确认。

争议焦点,

一方提供“穷尽”证据,一方拒绝鉴定

在经过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沈某与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小沈并非沈某的亲生儿子。对此判决,小沈及其母亲张女士并不认可,并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张女士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小沈的代理人认为,沈某跟张女士从结婚到儿子出生,间隔两年有余,因此可以排除张女士在婚前便怀有身孕。且在婚后的这两年中,夫妻感情稳定,从未出现矛盾,因此,张女士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虽然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大概率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基本不会出现的血型为O或AB,但是,上述规律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形,我国曾有医学案例表明会出现这种情况,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血型推断两人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确认两人为亲生父子。

但沈某辩称,在儿子出生后,他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曾因张女士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离婚,自己还被儿子及前妻殴打至耳朵出血,该行为不像亲生儿子所为。后虽复婚,但仍无改善后再次分居。一审法院联系儿子,希望儿子同意做鉴定,但遭到拒绝。此次,如果儿子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给他一个明确的结论,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不会出现血型为O或AB。而根据沈某提供儿子及张女士的血型信息,足以成为他要求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证据。

对此,二审法院也一致认为,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直接、*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张女士及其儿子拒绝亲子鉴定,故沈某与儿子之间是否为亲子关系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而得以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现有情况下,沈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证明、他与张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但小沈及张女士均否认沈某提交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该是丧失了本案*为关键、*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律师解读:不同意亲子鉴定

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我国的亲子关系认定,要考虑当事人的隐私权、情绪感受等问题,规定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亲子关系鉴定程序难以启动,且亲子关系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明方法,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诉讼中,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

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相关法律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沈某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小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在本案中,因张女士及儿子小沈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小沈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故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定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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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视剧中,

亲子鉴定的桥段

常常将剧情推向高潮。

古装剧中有“滴血认亲”

现代家族剧常有因“继承风波”

引出的身世疑云

真相大白,

水落石出,

或是亲人重逢,

或是阴谋破灭,

让人直呼过瘾。

“咔!”

如果此时导演叫声暂停,

来个剧情反转——

“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这出大戏又该怎么演下去呢?

不要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那么,

如果是被鉴定人本人明确拒绝呢?

是强制鉴定?

还是由法院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额,

法律还真没具体规定,

这还真是个问题。

好在小编早有准备,

请看以下案例。

感情末路,协议离婚

万荣与杨翠于1991年结婚,

1993年,

他们的孩子万全出生。

长期的感情不和

让他们的婚姻

在2008年走到尽头。

不过,

结束的方式还算和平,

没有到法院诉讼,

他们选择了协议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

杨翠分得一处房产;

15岁的儿子万全跟随

杨翠一起生活;

万荣按月将万全的抚养费

支付给杨翠。

时隔多年,疑心乍起

在离婚后的7年间,

双方相安无事,

关系还算和谐。

变化发生在2015年,

这一年,

那处在离婚时协议分给

杨翠的房产被拆迁,

杨翠因此

获得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

万荣闻讯,

马上与杨翠取得联系,

声称当初的财产分割协议

对他太不公平,

如今的拆迁补偿款他也有份,

要求杨翠拿出部分给他,

作为补偿。

杨翠当然不能同意,

这也在万荣的意料之中,

出乎万荣意料的是,

已经成年的儿子万全,

对他这个父亲也是不留情面,

在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上,

坚定地站在杨翠一方,

没有商量的余地。

万荣对万全很是失望,

这些年来,

虽然万全跟随母亲杨翠一起生活,

万荣却没有因此懈怠履行

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

他始终关心着儿子的生活,

儿子如今这么对待自己,

于情于理,

都说不过去。

万荣免不了向亲朋好友诉苦,

偏偏就有好事者

此时给他爆料,

说杨翠早年不检点,

万全其实不是万荣的亲生儿子。

对万荣来说,

这无疑是当头一棒,

而且他越琢磨心里的疑影越大,

越觉得这里头有事:

“难怪万全长得不像我,

难怪万全根本不向着我,

肯定是他们母子俩合伙骗我”。

万荣越想越觉得窝囊,

感觉这么多年被他们母子

欺骗了感情,

欺骗了金钱,

替别的男人白白养了儿子。

于是,

一纸诉状

将杨翠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子女抚养费

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亲子鉴定,遭儿拒绝

这样的诉求,

自然少不了证明

儿子不是自己的这一关键环节,

万荣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杨翠也表态支持进行亲子鉴定,

“身正不怕影子斜”,

她认为亲子鉴定结果一出,

即可证明她的清白,

挽回她的名誉。

至此,

夫妻双方都同意了,

原以为亲子鉴定就要顺利进行了。

半路杀出个万全来,

他认为,

进行亲子鉴定,

对已经成年的他

是一种侮辱,

伤害了他的尊严,

侵犯了他的隐私。

对于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的

亲子鉴定环节,

难道就这么卡壳了?

亲子鉴定是万全

不想做就能不做的吗?

法院能支持他的”任性“吗?

两审判决,结论一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

万荣以万全不是其亲生子女为由要求杨翠赔偿子女抚养费,申请对万全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万全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至此,万荣主张万全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杨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万荣的主张成立。万荣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万全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故万荣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万荣的诉讼请求。

万荣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万荣主张和万全不存在亲子关系,仅仅是因为万全长得不像自己,且在万荣与杨翠的纠纷中,不维护父亲的权利。对于万全来说,万荣是抚养其至成年的父亲,而杨翠更是生育、抚养其长大的母亲。父母之间的纠纷,万全偏帮袒护任何一方都是有理由的,不能因为万全维护自己的母亲就认定其与万荣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

万荣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自己和万全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是万全不同意鉴定。从万全出生的时间上看,系万荣与杨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应当推定万全系双方的婚生子,与二人存在血缘关系。现万全已经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而万全明确表示不予亲子鉴定,万荣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万全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万荣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万荣对杨翠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均是建立在万全不是其亲生子的基础之上,万荣却无证据证明与万全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对万荣请求杨翠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万全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律能否作出支持另一方的推定,即推定万荣与万全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1.“推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断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在缺乏相反证据证实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推定。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前述要求的,则不能适用推定。

2.被鉴定人的意见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意见,未规定对被鉴定人意见的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万荣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经法庭审查,其与杨翠在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后才生育子女,从时间上推算,该子女应当是二人的婚生子。万荣提出杨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亲生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杨翠同意进行鉴定,但是被鉴定人万全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因此,对万荣提出的应推定该子女不是其亲生的理由不成立。

3.本案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都会对个人和家庭带来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极有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平复,因此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应当持审慎态度;第二,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第三,从法益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终导致无法鉴定时,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权的理由去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无疑是以牺牲一方权利的方式来保证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足取的。

综上,在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法官寄语

忠诚和信任是夫妻相处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也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即便二人分道扬镳,夫妻之间的义务已经不在,却也不要毫无根据地去怀疑婚姻期间原本美好的东西,尤其是不要将自己的子女轻易牵涉其中,而伤害了人伦情感。

我们可以在人生中遇到让我们怦然心动的人,也可以很幸运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很多时候,那个人并不能陪我们走到*后。何不多一些尊重给远去的他们,多一些信任给依然喊自己一声父亲或母亲的孩子们。


什么情况拒绝亲子鉴定(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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