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马林浸泡的人流胚胎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如果福尔马林浸泡过久,如超过24小时。很难提取到完整的DNA,不能用于做亲子鉴定。如在24小时以内,可以尝试,但也不能保证成功。
人流后可以做dna鉴定吗
亲子鉴定”的概念古已有之。由于中国传统伦理对血缘的重视,滴血认亲的事情早在三国时代就出现了,“血相溶者即为亲”的观念盛行一时。宋代的法医名著《洗冤录》记载过将子女血液滴在父母尸骨上,以血液能否渗入骨中来认定亲子关系的案例。
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
“随着科学的发展,亲子鉴定的手段越来越多,结果也越来越准确。”陆主任说,现代的“滴血认亲”是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进行的。孩子的遗传特征(标记)是由其父母双方提供的基因组合而成的,从受精的那一瞬间开始就已决定了。检验遗传特征,看它符不符合遗传规律,便可作出判断。[cchere.com西西河 吴健]
陆主任介绍,现代医学起初采用红细胞血型进行亲子鉴定,但此法只能否定,不能肯定,准确率不高。到了70年代,人类的白细胞血型(抗原)亲子鉴定在世界普遍采用,准确性达到了80%。进入80年代,国外医学家又开创了使用染色体多态性和人类基因DNA多态性鉴定亲子关系的新技术。但前一种检查方法手续较繁,未获推广应用。
DNA技术是1985年由美国学者默里斯等发明的,准确率几近100%。DNA(脱氧核糖核酸)是人的遗传物质,其多态性有200多种,且终身不变。因此,将有争议的父、母、子的DNA特征进行比较,就可以确定他们之间是否有亲缘关系。由于它的高度特异性和稳定性可与指纹相媲美,故称为“人类 DNA指纹”。可以说,除了同卵孪生外,实际上没有两个人的DNA指纹图案是完全相同的。由于DNA技术科学、公正、准确,在法医认证、计划生育、移民公证等方面往往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此人们把它称为“DNA判官”。
陆主任说,亲子鉴定不一定等小孩出生后才做。如《羊城晚报》1996年春节披露的泌阳奇案,那个被强奸致孕的保姆,如不想要孩子,可在妊娠3个月内进行人工流产,将人流的胚胎组织中的DNA抽提出来,与从胚胎父母血液中抽提出来的DNA进行检测对比,就可确定三者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如不做人流,也可在怀孕满4个月时抽取羊水,沉淀胎儿细胞,提取DNA进行亲子鉴定。或在超声波直视下,经母体腹部抽取胎儿的脐带血做鉴定。
是否可以在做人流时要求医生在取胎儿时取胎儿血做亲子鉴定?
你可以直接带着流产物去做亲子鉴定就可以啦!做人流的时候采集不了胎儿血液
网友:人流胚胎亲子鉴定
柳州女子王兰馨(化名)托朋友帮介绍男友,当晚就与新认识的男友开房发生了关系。一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还得知自己莫名其妙就成了“小三”,于是将男方告上法院,追索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不料,男方却反诉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这起离奇的人格权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不久前作出了终审判决。
怀孕后方知自己“被小三”
今年31岁的王兰馨,是一名舞蹈老师。2019年11月25日,她打电话给朋友郑武(化名),托他帮自己介绍男朋友。当晚,郑武就带王兰馨参加了一个饭局。参加饭局的诸人中就有商人廖志峰(化名),他比王兰馨大4岁。
廖志峰和王兰馨在饭局中聊得投机,当晚他们就到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并在此后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19年12月30日,王兰馨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得知廖志峰其实已经结婚。
2020年2月7日,廖志峰向公安**报案称,他停在自家小区里的宝马轿车遭人损毁,并提供线索称王兰馨有作案嫌疑。王兰馨在配合民警调查时称,她只是廖志峰所住的小区里和他的汽车上张贴了寻人启事,并没有破坏车辆。
同年2月13日,王兰馨住院引产。后来,王兰馨向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廖志峰向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万余元。
廖志峰认为王兰馨以“寻人启事”的方式对他进行污蔑、侮辱、诽谤,并将“寻人启事”贴到了他所经营的店面和他居住小区的电梯口,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意,对他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廖志峰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兰馨停止侵害,在权威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男方上诉称不愿“背黑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志峰在已婚情况下,仍与王兰馨建立恋人关系,致其怀孕引产,对王兰馨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廖志峰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王兰馨的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王兰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未婚先孕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所受损害存在一定过错,自负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还在审理中查明,廖志峰在和王兰馨的微信聊天中曾表示“你去打,多少费用我出吧”。据此,王兰馨引产的相关费用,应由廖志峰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廖志峰不能提交证据证实王兰馨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判决廖志峰向王兰馨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45万元。
廖志峰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柳州市中院驳回王兰馨的诉讼请求,支持他的反诉请求。
廖志峰提出,根据医院的2020年1月20日检查报告显示,王兰馨当时已怀孕59天,而那时距离他和王兰馨认识并发生关系才过去了56天,他认为王兰馨在与他**次发生关系的3天前已经怀孕。
廖志峰说,王兰馨自知怀孕后,一直纠缠他索要钱财,他不愿“背黑锅”,要求王兰馨人流后用胚胎做亲子鉴定,她却没有留下相关样本做亲子鉴定。此外,王兰馨张贴的“寻人启事”侵害了他的名誉权,给他及家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意正常经营,销售额大跌,损失惨重。廖志峰还认为王兰馨有一定过错,应按比例承担责任。
男方“咎由自取”担责赔偿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廖志峰隐瞒已婚事实,与王兰馨建立恋人关系,致王兰馨怀孕。廖志峰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王兰馨包括健康权在内的人格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廖志峰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晓事情败露后将身败名裂。因此,即使廖志峰因为与王兰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败露而受各方面的影响,也完全是咎由自取。虽然王兰馨在廖志峰车上及其居住的小区张贴“寻人启事”,但内容不存在侮辱或诽谤情形,应认定王兰馨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廖志峰的名誉权。
廖志峰认为王兰馨在双方发生**次性关系的3天前已经怀孕,但医学上孕期系从受孕女性末次月经的**天开始计算,并非从发生性关系之日开始计算,故廖志峰这一主张不符合医学常识,法院不予采纳。
王兰馨的过错在于,她作为一个成年人未能审慎、严肃的对待感情,在没有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即轻率地与刚刚认识不久的廖志峰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从而导致自己未婚先孕的后果,故法院对她要求廖志峰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终,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钟华
来源: 南国今报
柳州女子王某托朋友帮介绍男友,当晚就与新认识的男友开房发生了关系。一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还得知自己莫名其妙就成了“小三”,于是将男方告上法院,追索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不料,男方却反诉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今年31岁的王某,是一名舞蹈老师。2019年11月25日,她打电话给朋友郑武(化名),托他帮自己介绍男朋友。当晚,郑武就带王某参加了一个饭局,结识了商人廖某。
廖某和王某在饭局中聊得投机,当晚他们就到酒店开房发生了关系,并在此后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19年12月30日,王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得知廖某其实已经结婚。
2020年2月7日,廖某向公安**报案称,他停在自家小区里的宝马轿车遭人损毁,并提供线索称王某有作案嫌疑。王某在配合民警调查时称,她只是在廖某所住的小区里和他的汽车上张贴了寻人启事,并没有破坏车辆。
同年2月13日,王某住院引产。之后,她向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廖某向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万余元。
廖某认为王某以“寻人启事”的方式对他进行污蔑、侮辱、诽谤,并将“寻人启事”贴到了他所经营的店面和他居住小区的电梯口,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意,对他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他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害,在权威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在已婚情况下,仍与王某建立恋人关系,致其怀孕引产,对王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廖某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王某的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未婚先孕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所受损害存在一定过错,自负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还在审理中查明,廖某在和王某的微信聊天中曾表示“你去打,多少费用我出吧”。据此,王某引产的相关费用,应由廖某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廖某不能提交证据证实王某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判决廖某向王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45万元。
廖某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柳州市中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他的反诉请求。他提出,根据医院的2020年1月20日检查报告显示,王某当时已怀孕59天,而那时距离他和王某认识并发生关系才过去了56天,他认为王某在与他**次发生关系的3天前已经怀孕。
廖某说,王某自知怀孕后,一直纠缠他索要钱财,他不愿“背黑锅”,要求王某人流后用胚胎做亲子鉴定,她却没有留下相关样本做亲子鉴定。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廖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晓事情败露后将身败名裂。因此,即使廖某因为与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败露而受各方面的影响,也完全是咎由自取。虽然王某在廖某车上及其居住的小区张贴“寻人启事”,但内容不存在侮辱或诽谤情形,应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廖某的名誉权。
廖某认为王某在双方发生**次性关系的3天前已经怀孕,但医学上孕期系从受孕女性末次月经的**天开始计算,并非从发生性关系之日开始计算,故廖某这一主张不符合医学常识,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的过错在于,她作为一个成年人未能审慎、严肃的对待感情,在没有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即轻率地与刚刚认识不久的廖某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从而导致自己未婚先孕的后果,故法院对她要求廖某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终,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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