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需要女方同意吗
法律分析:亲子鉴定是否需要女方同意要看具体的情况。亲子鉴定分为司法亲子鉴定与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是为了确认家庭人员身份确认孩子是否亲生,这种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也无须女方同意。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做亲子鉴定需要双方同意吗
法律分析:做亲子鉴定不需要双方同意。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1、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2、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3、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4、人民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法律是否认可亲子鉴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婚姻法解释(三)》使“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这就是说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是否要求父母子(女)三方都同意才能进行?亲子鉴定是否要求
只有父亲与子女不能进行亲子鉴定。因为根据遗传规律,子女的基因一 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来自母亲的一半明确,才可能比对来自父亲的 另一半,所以进行亲子鉴定要求父母子(女)三方都同意,并同时进行。
亲子鉴定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吗
亲子鉴定分为个人鉴定、司法鉴定。
个人鉴定不需要提供任何证件,可以匿名,可以自己采样也可以到我们受理点由我们工作人员采样,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个人鉴定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应,
如果需要公证打官司上户口的话就要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需要提供有关证件,比如户口本,出生证,身份证等,需要到我们鉴定中心由我们的工作人员亲自 采样和拍照,司法鉴定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应,在全国都可以使用。
亲 仁 亲 子 鉴 定
DNA鉴定需要什么条件吗
DNA亲子鉴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进行DNA亲子鉴定首先要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然后必须有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介绍。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亲子鉴定,是指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其所生子女的血亲关系存在异议,即夫妻双方或一方认为其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表示怀疑,而向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要求对父母与其子女有否血亲关系的一种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
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网友:亲子鉴定鉴定是否必须同意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7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1:亲子关系的诉讼,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
**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新增内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亲:父母。子:子女。也就是父母子女关系。
成年子女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有正当理由”,对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来说,通常是指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对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来说,所谓“有正当理由”,可能有很多情形,比如说有生育缺陷、女方受孕时男方有证据证明不在同居处,等等。今年(2021年)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有一个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是从血型方面找到了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
原告在2020年11月30日带被告(原女儿)前往吉林大学**医院做健康检测时发现被告的血型为B型。而原告及被告的母亲均为A型血,根据遗传学规律,父母均为A型血,其子女的血型只能为A型或者O型,原告因此认为,原告不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在此类诉讼中,亲子鉴定报告是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才能做出的。但是,亲子鉴定是不能强制的。因此,当相关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处理。通常来说,假如同意亲子鉴定的一方已经提出了一定的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对于拒绝一方不利的认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被否定后,是否能够要求返还抚养费?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例,但尚没有统一的裁判理解。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年有一个案件,原告就是以亲子关系不存在为理由要求返还相关的款项,法院在判决书中挺有创造性的,居然适用了“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则,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鉴定结论书,证明其与王梓睿之间无亲子关系,被告虽有异议,却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推定原告王某与王梓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从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明细上可以看出,360775万元的复员费分批汇至原告王某的账户,2014年12月28日,原告王某使用该复员费向河南伟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欧苑房屋首付款166918元,该款为王某的个人财产,且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要求返还应予支持。原告王某与王梓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其对王梓睿不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原告王某误将王梓睿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违背了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王某抚养孩子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据上述规定,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成立,2011年7月份至2014年11月份,原告王某共计给付被告314700元应予返还。离婚后原告王某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为9000元,应予返还。
**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与原《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基本相同。
“无力抚养”的“无力赡养”中的“无力”,应当理解为经常性的收入无法满足基本需要。
**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条第二款,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的前提之一是“由兄、姐扶养长大”。
另外,本条第二款并没有像上一条那样强调“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本条第二款中的“缺乏生活来源”,我认为,其意应当是包括了缺乏法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或者这些人员“无力”。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年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也持有类似的观点:
……一般来说,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存在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5条第2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具体而言,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应该尽到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尽其抚养或赡养义务时,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来承担扶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况且,原告的儿子现已经成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对原告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存在需要被告递补的特殊情况。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扶养义务,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章 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1年9月23日媒体报道了一起案件,上海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丈夫转账给妻子294万元用于买学区房付首付。但是,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将妻子告上法院请求重新分割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对于这起案件,有些评论疑惑为什么法院不否定这类“假离婚”的登记效力?其实,可以看到,关于双方通谋“假离婚”,《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可以否定其离婚登记效力,所以是不能因此通过诉讼就否定离婚登记的效力的。这是离婚自由的体现,亦是对婚姻登记**公示效力的维护。
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终没有登记离婚的,那么,协议不产生效力。《*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和**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前笔记写过了,此处不再重复。
本条是冷静期,是指离婚登记时的冷静期,不是诉讼离婚的规定。
关于诉讼离婚有没有类似的冷静期,也有。《*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有明确规定:
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原《婚姻法》的规定是“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民法典》强调增加了“债务处理”也须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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