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做亲子鉴定,原告要提供什么样证据能达到充分必要条件
被告拒不做亲子鉴定,也可以判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因为如果没有亲子鉴定,很难再提供出足以鉴定亲子关系的证明。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就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作亲子鉴定。那么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他属“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医学上的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科学检测手段。在一般人眼里,亲子鉴定是公民自愿选择的一种行为,可以选择做也可以选择不做。但是纠纷一旦闹到法庭上,如何确认血缘关系,决不是古代用那种“滴血认亲”的手段来检验,而是通过科学的检测手段来确认。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就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看,除主张权利一方需作举证外,凡否认某种法律关系事实不存在一方,也需对自己的主张同样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一味强调主张权利方来举证,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允和情理的。
公安**传信起诉人做亲子鉴定起诉人不理采负法律责任吗?
**,正常来说,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涉及亲子关系纠纷的,不会由公安**处理,在民事案件中,就亲子关系产生纠纷,一方提出做亲子鉴定,法院准许的,拒绝配合的一方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般来说,如果原告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而其诉求与被告相反的,法院会推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反之,被告拒绝的,法院会推定原告诉求成立。
第二,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需要做亲子鉴定的,公安**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公安**可以报检察院后强制进行鉴定(比如在涉及拐卖儿童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一口咬定孩子是亲生的,但公安**有权通过强制鉴定来查明情况),当事人拒不配合,阻挠公安**侦查办案的,公安**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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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赡养诉讼如何定被告?
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法院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
4、追加被告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使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如果法院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执行。
如果上诉,法院会不会强行让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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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只会让有义务鉴定的一方承担不鉴定的不利后果,就是败诉喽
被告愿意出抚养费,不愿做亲子鉴定,法院方让撤诉私下解决或放那不管不做调解书,只认亲子鉴定是否合理
应该是合理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告与被告法律权益是同等的,如果没有证明就是诬陷了,如果每一个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都直接找法院,让法院帮找证据证明,法院那有那么多精力和财力。非婚子的话需要亲子鉴定来保障孩子的权益,亲子鉴定证据证明能让非婚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益。其他如出生医学证明上男方的信息也是可以作为证明是亲子关系的证明(次类证明如果有异议还是需要做亲子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用于法律证明的亲子鉴定一般都是民事案件,属于夫妻双方的纠纷问题。法律是不强制做亲子鉴定的。亲子鉴定也只是证明亲子关系的*直接的证明证据,其他的旁证也是可以作为证明亲子关系的间接的证明证据。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能男女双方协商好,不上法院不走司法程序都是大家也大众想看到的,也是对孩子*好的。因此,法院不强制做亲子鉴定也不提倡。当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另外一方要想否定现有的法律上孩子与大人的亲子关系时就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也有部分人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和孩子做单方面的亲子鉴定证据证明,为防止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不能做父母子三联体亲子鉴定且先获得单亲亲子鉴定证据证明。是否做亲子鉴定作为证明证据应该慎重选择,适当的时机选择当事人愿意参与获得这份*直接的证据证明。
网友:亲子鉴定诉讼被告不来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一位20岁的儿子接到了父亲的起诉书,父亲要求法院判决儿子非亲生,而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作为儿子,长相、脾气、性格与原告大相径庭,根本不像是原告之子”。这让儿子也感到匪夷所思。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亲子关系纠纷案,经过法院委托进行的亲子鉴定,证明原告就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于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这起纠纷背后,是一个关系不和谐的家庭。
据法院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生已年过六旬,1998年8月,李某生与吕某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生下儿子李某波。李某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他和李某波无亲子关系,2022年1月5日,北湖区法院予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生向法院申请对两人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1月12日,司法鉴定结果为:支持李某生是李某波的生物学父亲。
经过鉴定,这起父子“乌龙”事件真相大白:李某波是李某生的亲子儿子。而诉讼背后,是双方的长期不和与一个并不幸福的家庭。
李某生的起诉书显示,其起诉的理由有三:一是认为儿子李某波长相、脾气、性格与其大相径庭,“根本不像是原告之子”;二是认为在争吵中,李某波曾使用过不当语言;三是认为李某波离家出走,“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带走了,并将家里的收房款49万元全部卷走,不留分文”。
被告李某波对于其父“以长相、脾气、性格差异为由,认定非其亲生”的诉由不予认同。李某波答辩称,原告性格暴戾,教育孩子的方式简单粗暴,被告自幼至今极少感受到父爱,更多的是恐惧,这也使其性格变得越来越叛逆。原告对其母亲吕某也常恶语相向,有时甚至拳脚相加,不和谐的家庭环境,让被告一直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特别是近几年原告拒不负担被告学习开支而让被告母亲独自承担,现又以匪夷所思的理由无端猜忌被告并非亲生并诉诸法院,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心理压力。
对于原告所指的“在争吵中使用过不当语言”,李某波答辩称,2019年10月,原告因琐事与吕某发生争吵,原告态度恶劣并大声辱骂生性儒弱的妻子,被告情急之下上前劝阻,反遭原告咒骂。之后,原告不顾其妻苦苦哀求,将被告轰出家门,被告独立在外流浪数月,因医治创伤荒废了学业。
对于原告所指的“卷走家产”,被告则辩称是无中生有,无稽之谈,“一直以来,原告牢牢掌控自己收入,连被告的学费都不愿意支出,家里只有一套房,房产证虽写了原告的名字,实际上为夫妻共有财产。原告没有证据地怀疑,不仅是对妻子的不尊重,更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作为亲生儿子的被告已伤心至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经审查,本案系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款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了原告李某生是被告李某波的生物学父亲,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李某生与被告李某波系亲子关系。原告主张原、被告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张同泽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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