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有何证据效力
法律分析:1、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父子关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2、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怎样作为证据呢?
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佳利益构成必要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可以说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由于亲子鉴定使用的是人体生物学样本,本人是否同意鉴定、同意采样,关系到人权问题,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但可以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做出处理。
亲子鉴定证据对案件结果有什么作用?亲子鉴定证据对案件结果有什么作
实践中,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法官对亲子鉴定的证据使用问题,常常感觉比较棘手,很多法官对亲子鉴定所持意见不一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对于该鉴定结论的使用问题,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交丙女与原告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之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以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育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交的检验意见书,非在诉讼中形成,被告又不予认可,且不具有排他性,故原告以与丙女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为由,要求丙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孩子的任何费用、返还原告抚养非婚生女的抚养费和入学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司法dna亲子坚定会留照片证据吗,或者还有其它什么证据
司法鉴定意见书上会有参与鉴定各方的照片
dna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能做为起诉时的证据吗?
要由法院认同。
网友:亲子鉴定证据
(一)主要手段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试验手段主要有:
1、血型检验及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肽性标记检验;
2、dna多肽性检验,应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精液,也可以是组织。
(二)亲子鉴定的准备工作
1、人员:
(1)被鉴定人应由母一子一可疑父亲,或父母一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不予受理;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2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有无遗传病史;
(4)被鉴定子女年龄一般要半岁以上为好。
2、资料准备:
(1)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结婚(离婚)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2)如系公检法**委托的鉴定,须备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供鉴定参考。
3、准备一定的鉴定费用。
(三)亲子鉴定报告及应用
亲子鉴定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检验的方法和主要操作过程;检验结果;亲子关系概率或认定的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准确的亲子鉴定结果是判断被鉴定人之间有无亲子关系的主要证据。亲子鉴定报告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可为有关刑、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判决提供科学依据,使有关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目前亲子鉴定的用途很广泛,既可以做个人亲子鉴定,也可以做司法亲子鉴定,如果是为了上户口,移民,遗产继承之类的,那么就需要去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了。如果只是想知道孩子是否是亲生的,可以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的结果不具备司法效益,也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亲子鉴定流程的严谨性:据调查,国内的亲子鉴定机构按照严谨科学的流程完成鉴定委托的,不超五指之数。造成这种原因一是因为大多数实验室由于实力不够而无法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从而无法按照CNAS规定的流程去完成鉴定委托。另一方面,大多数实验室为了节约成本,而故意省去一些步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于司法诉讼案件中的亲子鉴定报告,鉴定流程必须合乎司法鉴定程序,即现场拍照、采集样本、签订签订委托等都要按照司法程序走,只有这样的亲子鉴定报告才能作为法庭证据适用。
目前在美国文献上的记载有认为DNA亲子鉴定结果,有其证据能力,可作为法庭证据,或称证据容许性。判断亲子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法庭证据有两个标准,即佛莱法则及道伯特法则。惟近来就科学证据容许性的判断标准系逐渐以关联性原则为主流,亦即科学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同,在证据的关连性、重要性、确实性等方面,只要不会造成事实的认定误解或抱持者某种偏见与形成混乱原因时,即可将亲子鉴定报告予以利用,而作为法庭证据。巧合的是,我国也有学者参酌上述外国学者所述而持相同的见解,认为关于DNA亲子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证据,可从两方面入手,**方面是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第二方面是鉴定过程中的严谨性。
大家如果要去做亲子鉴定,一定要去正规的鉴定机构做鉴定,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庭的负责。不管亲子鉴定是为了肯定亲子关系还是否定亲子关系,这都是迫不得已的一种判断方法,为了在诉讼中占据优势,被鉴定人是否应该同意鉴定呢?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可以咨询一些鉴定方面的专业人士,这对自己赢得诉讼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专业的分析之后再做出抉择,对孩子的身心也是一种细心的保护。
*近,本律师在昌平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亲子鉴定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案情大致是:男女双方于2012年6月在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的某日双方曾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婚后仅半个月,女方就发现自己已经怀孕。疑心很重的男方认为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应该另有其人。男方的这个态度深深伤害了女方,双方为此争吵不休。后来属于大龄产妇的女方坚持早产生下了一个女孩并独自抚养至今,而男方索性向昌平区法院起诉离婚,不仅要求解除与女方的婚姻关系,而且要求女方就其与“第三者私通”并生下孩子的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0万元整。女方虽然同意离婚并承担离婚后子女抚养任务,但拒绝做亲子鉴定。
由于该案涉及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这一重大问题,昌平区法院也非常重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亲自出庭参加了该案全部审理过程。庭审中,男方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并声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本律师认为男方并未完全理解该规定,那就是:男方没有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很可能不存在。该条文中看似不起眼的几个字却决定了男方*终必将败诉的结局。由于男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我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法官也不能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对女方做不利的推定。
既然男方始终拿不出证据,接下来法官在判决书里能做的只有两点:1、判决双方离婚;2、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这实际上已经否定了男方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怀疑。
虽然本律师是女方的代理人并为其锁定了胜局,但作为专业离婚律师还是想提醒那些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当事人:如果您打算把这事儿拿到法庭上去说,一定要事先取得证据,而且这种证据一定能够让法官内心确认亲子关系或者不存在。只有在这样法官才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支持您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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