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强行做亲子鉴定吗
法律分析:法院不能强行做亲子鉴定。在身份纠纷中,一方向法院提供了小孩的出生证明、孕检证明等必要证据,同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与小孩具有亲子关系,而不必强制去做亲子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亲子鉴定成年孩子拒绝法庭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中,一方提起亲子鉴定申请,如果另一方拒绝配合的话,法院无权强制另一方进行亲子鉴定。这种情况将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
当然,如果主张鉴定的一方,有一定证据能证明其主张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不存在,并据此提出亲子关系鉴定,另一方经法院要求及释明仍拒绝鉴定,法院可以在不做鉴定的前提下,对相关事实作出对拒绝配合鉴定一方不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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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能申请强制鉴定吗?
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
亲子鉴定能申请强制鉴定吗?
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
因此,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而且不能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因为适用推定,事实上就是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违反了自愿原则,有可能侵犯人身权。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私下做的亲子鉴定可以打官司吗
只有通过了由省司法厅颁发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才可以做DNA亲子鉴定。你如果是到有资质的正规鉴定中心做的个人隐私亲子鉴定的报告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只能作为打官司上诉的依据,不能作为呈堂证据。你可以拿隐私个人亲子鉴定报告书上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司法亲子鉴定。
与怀疑的人做亲子鉴定,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强制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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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做出来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单方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法庭上可以作为一个对鉴定方有力的参考。
网友:亲子鉴定能强制执行吗
日前,强制亲子鉴定的推广在澳大利亚已经被提上日程。男性和父亲权利团体声称,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伪父系,男人抚养和提供经济资助的孩子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亲生子。应该支持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来消除父亲对孩子父系遗传所产生的疑虑。对所有孩子进行强制性亲子鉴定。
澳大利亚*大的亲子鉴定中心每年进行超过一万起亲子鉴定测试。在参与亲子测试的人中,有30%-40%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而贴近我们生活中男性抚育非亲生子的悲惨例子也不在少数。
事例一:“大爷年近80岁,孙子都已参加工作,却意外发现独生子非亲生。因年龄太大,房子财产早已更名转移。当事实摆在面前,老太把房产变卖,带着儿孙消失了。大爷奋斗一生,本是小富之家。到头来真是彻底的一无所有!”
事例二:“男女相处六年,并在认识一年后便有了两人的幸福的结晶!此后男子一直担负着父亲和丈夫的角色。后两人因为矛盾分居后,男子另结新欢。随后的日子里,突然对此前生子是否亲生产生了怀疑。遂与前女子见面就抚养问题发生激烈争吵!一气之下,二人为了证实孩子是否亲生,决定去做DNA检测。两人都表示就是想要一个公道!
女子痛哭怒斥男方是因为有了新的婚姻,故意找茬。孩子一定是他的。如果非他亲生自己承担所有后果。
当所有人的情感天平倒向女方时,鉴定结果出来了。大跌眼镜,孩子真的并非是男方亲生骨肉。现场瞬间一片混乱,大打出手。就连男子新婚妻子也痛斥女方,在此之前,对其家庭骚扰不断,事实摆在面前真是让人气不打一处来。
而女子此时却显得异常平静,她淡定茫然地说道:“其实自己根本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因为在那段时间跟她有过关系的人太多了。”
辛辛苦苦养了五年的孩子,居然还不知道给谁养?只能祝愿无辜的孩子能健康成长吧。
这样的事例其实很多,那么由**在孩子出生进行DNA亲子鉴定强制执行,应该是有可行必要的。那么又有哪些利弊?你又是否支持我国实行这样的政策?
首先,如同车辆交强险式的模式,是对孩子及男女双方利益的基础保障。虽有不近人情,但也因此为创建社会和家庭的和谐打下稳固的基础。把亲子鉴定制度化,女人也不会觉得不被信任,男人也没有疑惑。有效减少悲剧的发生。符合男女平权制度!
其次,可以有效打击拐卖市场的活动。出生亲子鉴定,同时也强制DNA建档,为父母与子女以后查找寻人奠定有效地基础。一旦看病入学,只要涉及相关公众活动时,资料库对比搜索,很快就可以发现。主动查找生世,也有迹可循!对不是亲生则需要相关领养证明,并进行档案搜索。确定非拐卖遗失人口才可以进行落户登记。对拐卖妇女儿童活动形成有效的控制手段。
第三,生而建立DNA档案,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的进行。一旦留下DNA线索,便可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疑难案件会大幅度缩减!
对无名尸源的身份查找也可迎刃而解。
同时,对所有入境国际人员也采集DNA,让进入我国境内都留有记录可查,而非文字性的证件。当今社会,整容技术也越来越发达,有了DNA信息档案,无论你如何改变名字和面容,只要通过重要卡口,都可有效辨别。入境者如有犯罪,就无法逃脱!
有利一定有弊,本人现在能想到的就是增加了出生成本,增加了政府行为的机构设置。
综述,个人觉得还是利大于弊。大家有什么看法?支持还是反对呢?
【案情】
经他人介绍,戚某与汪某相识,并于2008年3月结婚。度完蜜月后戚某外出打工,一年难得回家一次。汪某与男同学姜某关系暧昧,加上一些传言,戚某怀疑妻子搞婚外恋。不料,2011年4月,汪某在医院剖腹生育一儿子戚华生(化名),剖腹产手术同意书由姜某签署,剖腹产手术费姜某承担,新生儿父亲登记为姜某,戚华生随汪某生活。2013年戚某起诉要求与汪某离婚。诉讼中,戚某称戚华生非其亲生,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汪某则辩称孩子是双方婚生的,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并将戚华生藏匿,致无法顺利进行亲子鉴定。
【分歧】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并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因此,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而且不能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评析】
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在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对此应准确确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条件,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既不能片面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如此将会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也不能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一、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二、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三、被申请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四,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本案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戚某与戚华生间不存在父子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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