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
不能强制申请做亲子鉴定,是否做亲子鉴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院能否强制第三者做亲子鉴定?怀疑妻子怀了人的孩子,法院能否强制
按实际情况,如果怀疑妻子怀了别人的孩子,无权强制第三者做亲子鉴定的,但是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另外,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能否强制?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法律上有强制进行dna检验
除非是那种事关重大的刑事案子才能强制
亲子鉴定是不能强制的 只是会推定对他不利
请问在法院上亲子鉴定,一方不配合,能否强制进行?
一方不配合,不能强制进行。
网友:亲子鉴定能否强制
现在发生的一些家庭纠纷是由于家庭成员关系造成的,因此很多人在发生这些纠纷的时候,就会想要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但是在另一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的时候,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
网友咨询:亲子鉴定可以强制进行吗?
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李云律师解答:
当事人都不愿做亲子鉴定不能强制,但是如果是父母生活的原因而对未成年子女做出丢弃的行为时,未成年子女被好心人寄养着,帮此未成年找到了丢弃他的父母,而父母不承认跟未成年子女有血缘关系,可以在法院的诉讼下要求强制鉴定亲子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李云律师解析:
亲子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4、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李杰,中共党员,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执业于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合伙人,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业方向刑事辨护,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房产纠纷、保险纠纷。潜心研究刑事辩护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使被告人化险为夷。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经过多年的实战和总结,炉火纯青,技巧娴熟,庭审效果好,社会反响强烈,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一致好评。以一个律师的责任和坚守,使多名蒙冤者得到了昭雪,使多起错案得到了纠正,使多起被错判者获得了自由和新生。与公、检、法、司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多次参加刑事辨护论坛,多次被评为优秀刑事辨护律师。秉承“诚信执业,专业铸就品牌”的服务理念,一如既往地以*专业的服务,*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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