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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结果不同(张纪中亲子鉴定结果)

2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14


做两次DNA亲子鉴定,结果会不会不一样

肯定是一样的。
DNA亲子鉴定是STR分型检测技术在生活的应用。STR分型检测,即DNA鉴定技术。对于个体来说,其通过STR分型检测方法检测出来的DNA数据是终身至,该数据也被称为是基因身份证。根据孟德尔遗传规律,子女的基因型一半来自父亲,另一半来自母亲,联合应用亲子关系分析,其累积非父排除率是大于0.9999的。
个体的DNA信息确定了,其两者间的亲子关系有随即确定。不管是做多少次DNA亲子鉴定,其结果都是不会改变的,若存在变动,肯定是样本供体发生了变化。



孩子肯定是亲生的,做亲子鉴定却说不是,怎么回事

您好,亲子鉴定结果和您想要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您可以找其他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找可以提供亲子鉴定服务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
我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基于该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亲子鉴定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只要找一家可以提供亲子鉴定服务的医院做即可。可以选择以匿名的方式做,仅提供样本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结果仅能作为参考。
司法亲子鉴定相比就非常严格的,不但对申请人有要求,对鉴定机构同样有要求。司法亲子鉴定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通过法院内部摇号系统随机挑选一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在哪里是不能提前知道的,只能等摇号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和STR染色体一样吗

基因突变是产生等为基因
亲子鉴定是因为小孩是由受精卵发育而来,受精卵是由他的父亲和母亲各自提供精子和卵子,结合而来的。
亲子鉴定是运用DNA杂交技术,当小孩DNA单链和父亲或母亲的DNA单链产生杂交带时,并且在一定的比例以上,才能说明那小孩是他们的孩子。



除亲子鉴定外,辨别亲生办法

亲子鉴定是*可信的,其他只能是估计的。



网友:亲子鉴定结果不同

裁判要旨

鉴定意见是一种重要证据材料,但不是唯一定案依据,鉴定意见只有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判中,当面对同一检材由不同鉴定机构作出两个相反的鉴定意见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优势证据原则对鉴定意见进行高度盖然性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回顾

本案讼争房屋原系杨某的房屋,办理有房产证。自2005年8月起,该房一直为夏某居住。2007年9月,杨某以房屋租赁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夏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同时要求夏某搬出该房。诉讼中,夏某提交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杨某将该房屋产权、使用权等一切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夏某,夏某一次性付给杨某转售费5.5万元。该协议上打印显示的协议签订时间为2005年8月9日。杨某认为该协议系夏某伪造,协议上的“杨某”三个字不是本人书写,申请笔迹真伪鉴定。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转让协议》中“杨某”的签名是否系杨某本人书写进行鉴定。2007年11月1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结论为:《房屋转让协议》内的签名是杨某书写。后杨某撤回起诉。

2008年4月23日,杨某再次提起诉讼,夏某以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予以抗辩,经审理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重审诉讼中,杨某申请重新进行笔迹真伪鉴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房屋转让协议》内的“杨某”签名字迹,与对比样本中的杨某签名字迹书写习惯不相符,为不同人书写。

原审及重审庭审中,夏某述称,该《房屋转让协议》系提前打印备好,只在双方签名处预留有空白,待双方签名确认,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的当日,一起到银行办理的房款交付手续,夏某在该行取出4万元交给杨某,杨某当即把该4万元存入该行。杨某对夏某的该项陈述不予认可。相关存取款凭证显示:夏某在2005年8月5日在该行取款4万元,杨某当日在该行同一窗口存款4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客观真实,即该协议中的“杨某”三个字是否系杨某本人书写,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案涉及两个相反的鉴定结论,综合下列事实和理由,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系优势证据,应当做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应当认定该协议中的“杨某”三个字是系杨某本人书写。(1)相关存取款凭证显示,夏某在2005年8月5日在银行取款4万元,杨某当日在该行同一窗口存款4万元。不仅金额相同、日期相同,且在同一服务窗口办理,与夏某及证人的陈述基本吻合,而杨某称当时双方并不相识,杨某对此高度“巧合”,没有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双方存取款时间距证人出庭陈述时间相距近三年之久,不排除夏某及证人对时间的回忆存在一定偏差;(2)按杨某所述,其之前不认识夏某,而夏某自2005年8月开始占用该房,距杨某2007年9月**次提起相关诉讼,长达两年之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杨某所述情形明显不合情理。杨某述称曾将该房租给夏某某,该陈述没有证据证明,无法认可;(3)(京)法源司鉴鉴定结论没有其它证据与之印证,系孤证,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杨某、夏某达成的《房屋转让协议》系有效协议,夏某占有该房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杨某通过证明人将该房房产证交付给夏某,且证明人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名。夏某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调取的存取款凭证显示,夏某和杨某在同日同一窗口分别取、存款4万元,与夏某及证人的陈述吻合。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与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款的规定,认定该协议中的“杨某”三个字是系杨某本人书写,该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李峰 驻马店中院民一庭二级法官

本案*关键的问题是:两个鉴定均符合法律程序,结论却完全相反,法院应该采信哪一个鉴定意见?我国的鉴定机构设置没有规定上下级隶属关系,没有明确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的高低,从这一点来看,本案两个鉴定意见都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需要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审查案件中的各种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以作出判断,采信其认为和其它证据相吻合的鉴定意见。

一、 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不能过于依附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就是基于这一点。鉴定意见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它具有人证的本质属性,由于它是专家行为形成的意见,又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如果法官机械地依附于鉴定结论,盲从于鉴定意见,那在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为杨某所写时就会无所适从。

二、建立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证据,囿于鉴定人技术水平、客观条件、职业操守等因素的限制,由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时会产生不同的鉴定意见,这就有必要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为了使法官正确采用鉴定意见,在立法上对审查鉴定意见作了一系列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二条均有明确规定。本案庭审未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如在庭审中,本案的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及法庭的质询,就会更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的完成。

三、严格启动申请重新鉴定程序。鉴于鉴定意见对法官公正裁判的重要影响,如何把握影响鉴定结论一致性的因素,以减少鉴定结论的差异,是每个审判者都不能忽视的问题。就本案中,在未有证据证明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应拒绝杨某申请第二次鉴定。

通讯员:民一庭 李峰

眼前这位老人是周晋昌,63岁的他,在去年被查出患有三种癌症,已经命不久矣,就在两个月前,在一次输血时,儿子周卫国得知自己是B型血,父亲是O型血,于是他对母亲提出了疑问,母亲的话让父亲情绪失控,如今周晋昌只想在生命结束之前弄清真相,自己养了几十年的儿子到底是谁的?

周晋昌说,如今一直都是他一个人在医院住院**,妻子和儿子在血型事件之后都不管他了,还将家里的钱全部拿走,他们这样的态度,更加深了他的怀疑。

周晋昌带着记者回到了家,妻子见他回来显得格外气愤,儿子周卫国告诉记者,他只是*近几天没有去管父亲,之前他每天都在照顾父亲。

父亲是O型血,儿子是B型血,母亲不同意验血,因此血型未知,这让周晋昌产生怀疑,他要求妻子和儿子将五万元钱交出来,由他自己单独保管,因为他担心儿子不是亲生的,这些钱就算是落到外人手里了。

妻子委屈地告诉记者,周晋昌对她的怀疑不是一天两天,多年来他曾多次提出质疑,说妻子是个坏女人,这让妻子的心里备受打击。前几天,周晋昌仍旧提出对儿子身世的怀疑,妻子在生气的情况下承认了儿子不是他亲生的,然而这并不是事实,只是气话而已,可没想到周晋昌却当了真。

周晋昌坚持要求妻儿将钱分给他五万,自己单独生活,他的妻子拿出一些假金条,妻子说,这些都是周晋昌买的,只要手里有钱就会被人忽悠走,因此她才不愿意将钱给周晋昌,那么周卫国到底是不是周晋昌的亲生儿子呢?

父亲患癌后性情大变,经常在外惹事生非,一言不合就挥起拳头打人,如今在输血时发现血型与儿子不同,便怀疑起儿子的身世,搅得家里不得安宁,父亲周晋昌想找妻子和儿子要5万元钱,放在女儿那里,因为他还是不相信儿子是他亲生的。

儿子周卫国表示,父亲是一个双标的人,一直以来他都是重女轻男,可儿子周卫国却生了三个女孩,父亲对此很不开心,在生下第二个女孩后,父亲一气之下砸了祖宗牌位,口口声声称自己是绝户,这些事情让周卫国很伤心,如今他也想知道自己到底是不是周晋昌亲生的。

记者劝说周晋昌,想继续**就让周卫国给他缴纳住院费用,钱就不要再要回了,而周晋昌坚信周卫国已经不是他的儿子,钱必须放在自己手中才能安心,*终夫妻二人都同意去做亲子鉴定,而一旁的周卫国却显得有些不情愿。

周卫国已经是三个孩子的父亲,在他看来现在去做亲子鉴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犹豫再三,他还是决定去做亲子鉴定,打消父亲的疑虑,还给母亲一个清白。

次日,医生告诉记者,周晋昌的身体情况并不乐观,不适合长途奔波,如果去长沙做亲子鉴定有些危险,医生劝说他,将抽好的血样拿去亲子鉴定中心,这样是*安全的方法,可他并不愿意,他坚持要亲自去鉴定中心采样,只有这样他才肯相信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就在这时,周卫国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还是不想去做鉴定,在他看来鉴定结果并不重要,在他心里,周晋昌就是他的父亲。可周晋昌坚持要弄个明白,如果儿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他也不需要周卫国来养,只想拿着钱自己去生活。

周卫国的母亲斩钉截铁地说,儿子一定就是周晋昌的,她让儿子放心去做鉴定,周卫国*终还是同意了。父子二人来到了亲子鉴定中心,那么鉴定结果到底会是怎样的呢?

周晋昌身患癌症,输血时儿子发现父子二人血型不一致,儿子随口一句不是亲生的玩笑话,却成了扎在父亲心里的一根刺,父亲O型血,儿子B型血,难道他们真的不是亲生父子吗?

为了彻底打消父亲的怀疑,父子二人去做了亲子鉴定。

抽血时,工作人员了解到,周晋昌*近几天输过血,因此他的血样不能用来做亲子鉴定,儿子周卫国帮父亲拔下了几根头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这个疑虑,父子俩之间的关系还是很亲近的。

采样后的周晋昌似乎是松了一口气,他拿出袋子里的食物开心地吃了起来,有可乐有奶糖,他说自己每天都要喝可乐吃零食,这些可乐都是儿子给他买的,言语中还透露着一丝骄傲,周卫国看着眼前的父亲,就像一个小孩子,让他有些哭笑不得。

周晋昌直言不讳,周卫国没能给他生下一个孙子已经让他很失望,如果儿子也不是他的,他觉得此生真是冤透了,亲的就是亲的,养的就是养的,必须要弄明白。

而周卫国却说过,不管鉴定结果怎样,周晋昌都是他的父亲,这么多年的父子情,不会因为一纸鉴定而改变,他一定会为父亲养老送终。

三天后,记者在鉴定中心取到了亲子鉴定结果,记者将未拆封的文件袋展示给周晋昌老人,老人表示愿意信任这份鉴定,周晋昌的妻子非常肯定,他们肯定就是亲父子,不可能有其他的结果。

记者当着周卫国与父母的面拆开了亲子鉴定书,结果显示二人确实就是亲父子,周晋昌似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让记者再宣读一次,听懂结果之后,周晋昌总算是放下心来,可就在此时,他的妻子突然崩溃了,他要求周晋昌给她道歉。

周晋昌也知道自己错了,倒了一杯热水给妻子,想要跟妻子道歉,可妻子根本不愿意接受,她一头撞在了地上,用这种过激的方式来发泄着自己的愤怒。周晋昌表示以后会听家人的话,平静地度过余生。

儿子周卫国承认父亲在患癌之后,很多行为让他和家人无法忍受,但父亲毕竟是父亲,他不会就此抛弃老人,仍旧会劝说父母和好,让父亲安稳地过完*后的日子。

在此我想说,父子血型不同是很正常的事情,依靠血型并不能判断亲缘关系,要懂得基本的常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在这里,真心为孝顺的周卫国点个赞。


亲子鉴定结果不同(张纪中亲子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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