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是什么?
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离婚案件第三人子女亲子鉴定怎么做?离婚案件第三人子女亲子鉴定怎么
按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往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一般1-2毫升,理论上一滴血即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取口腔脱落细胞、毛发、胚胎等组织为检材。司法亲子鉴定的费用一般是4000--5000元人民币(各鉴定机构收费有差异)。
申请人自愿选择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费用。
6小时隐私亲子鉴定是真的吗
6小时加急鉴定是真的,但是需要加收1000多块钱。正常是5-7天出报告的,一个星期做2-3次实验。
有做亲子鉴定出错的案例吗
有的。
亲子鉴定出错可能性很多,从样本的采集,送检过程,检测人员,实验步骤,数据分析,基因突变,近亲血缘关系,自身问题等等过程都是有可能人为的或者失误性造成出错。
每个程序步骤都不是完美的,只能发现漏洞,再修改,更加严格。
可能或出错的环节:
1. 样本采集是不是采集被鉴定人的,有没有掉包可能性。
2. 样本采集是不是特殊样本,指甲、口香糖、烟蒂。特殊样本很容易污染造成提取DNA失败,或者捡的烟头是不是被鉴定人的,很难确定。
3. 送检过程,交接环节越多弄错的可能性越大。
4. 实验检测人员会不会失误,样本很多时候会不会互相弄错。
5. 数据分析会不会出错。
6. 数据分析同时发现基因突变位点,有没有补充加做更多位点。
7. 近亲血缘关系的,父母血缘关系较近的,双胞胎等。
8. 被鉴定人血液问题,输血的,化疗等等。
出错的概率是很小的,但是对于亲子鉴定只要出错就是完全不同的结果,对个人以及家庭造成损失不可估计。
实验人员检测样本多了,好比做数学题,算一题保证正确,算100题保证正确,算1000题?算10000题,能保证每道题都正确吗?
出错的案例是有的,但是通过严格程序要求,重复性实验室可以避免的(重复实验要更高成本),zhenshigene.com做三方核查的,有技术问题可以咨询联系。专业于技术,纯手打,希望能帮到你。
网友:亲子鉴定真实案件
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6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后经司法鉴定,果然印证了心中的猜想,愤怒之下,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女方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等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同居生子抚养6年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2014年,毛某(男)与徐某(女)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同年12月2日,双方为孩子取名毛某某,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5月,毛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毛某开始独自抚养毛某某。因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7月,毛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排除了毛某为毛某某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8月,毛某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毛某某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毛某某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徐某则因毛某的行为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判决支持了毛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毛某误认为毛某某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6年,期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知晓毛某某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故此,法院结合案情,酌定徐某向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女方故意隐瞒事实致男方受损应赔偿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女方的欺诈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欧家路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潼南区法院的处理是非常公正的。
欺诈性抚养有以下特征: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欺诈之过错、欺诈者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欺诈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受害人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有行为与结果,且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女方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使男方不知所抚养的子女并非自己所生,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在女方有过错(即生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欺诈者为生母(即女方)。与之相对应,受害人为承担本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生母的同居男友(即男方)。如果本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知情,则其与该子女的生母属于共同欺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生母与生父应负连带侵权责任。本案欺诈行为发生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在行为后果上,男方实际承担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损失方面,就财产损失而言,男方因履行了本不存在的抚养义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就精神损害而言,在知道事实真相后,不仅扰乱了男方家庭抚养关系和情感期盼,其所付出的心血与汗水可能由此付之东流,同时让男方在精神上遭受了难以想象与估算的痛苦与伤害。因此,“欺诈性抚养”这一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和抚养利益。该欺诈行为给男方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来源: 重庆长安网
妻子归来,7个月后生下一名男孩。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次月便带孩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印证了自己的猜疑。真相是,在其与妻子分居两地期间,妻子不仅与他人同居,还见了对方父母。丈夫随即起诉第三者,索求精神损失费。
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第三者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生活费、营养费等合计17527.04元,但对其精神损失费的索赔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的精神痛苦来自于妻子的不忠实行为,而非被告,遂不予支持。
儿子非亲生,告第三者重婚罪未果又起诉索赔
法院判决显示,2008年,原告董某与汤某相识,并于2012年3月在董的老家山东登记结婚,当年10月生育一子。2018年,夫妻两人分居两地时,男方在广东广州,女方在湖南株洲一家足浴店务工。
在务工期间,女方汤某与同在足浴店务工的朱某同居了,汤某对朱某隐瞒了其已婚且尚未离异的事实。在同居期间,女方还去了朱某家,见了男方父母,朱某父母还给了红包。这一切,身在广州的董某被蒙在鼓里。
2020年汤某怀孕了,当年6月汤某回至丈夫董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的住处生活,7个月后,汤某生育一男孩。董某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当年2月在广州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董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3月,汤某携小孩到株洲,朱某配合做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支持朱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2021年6月,董某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朱某犯重婚罪,该院随后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了董某对朱某的起诉,董某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7月20日,董某又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移送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
董某称,2020年汤某怀孕期间的产检、营养品、小孩衣服都是其购买,2021年1月,汤某生孩子期间的所有费用均是董某所出,而朱某与汤某同居并生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心理伤害,朱某事后还多次言语挑衅董某。董某要求被告朱某赔偿其在汤某怀孕及生产期间所花费的费用10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过,被告朱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被告辩称,他此前并不知道汤某还未离婚,自己也曾给予汤某多次转账,从孩子出生至今他也只见一次,而且孩子也不跟他姓。法院已认定其重婚罪不成立,所有的行为都是汤某本人行为,一切应由汤某本人自己承担,“一个女人连自己孩子是谁的都不清楚,而且连自已没离婚都要瞒着所有人,这是*基本的道德底线”。
法院:应赔偿医疗、生活、营养费等,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一、原告作为汤某合法配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应承担汤某孕期及生产期间所支付的营养费、医疗费、生活开支等费用,但汤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非法同居并致怀孕,汤某所孕胎儿非原告亲生,故再由原告承担汤某部分孕期的生活费、营养费有违伦理常情,而被告作为孩子生父,支付生母汤某在孕期的营养费、生活费之一部分亦是其义务。虽原告未提交生活费、营养费具体开支的证据,但该项开支是必需的,故法院酌定生活费、营养费合计按部分孕期五个月,每个月3000元计算,计1500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50%,即7500元。原告先期支付的汤某孕产检及生产的医疗费用合计14834.08元,系与胎儿出生紧密关联,被告作为孩子生父有义务支出上述费用之一部分,故上述费用酌定由被告承担50%,即7417.04元。上述费用被告未予支付之部分,鉴于原告与汤某并未离婚,原告亦未起诉汤某,现两人财产仍然共有,故由原告自理,其自己与汤某协商解决。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汤某为朱某购买各项物品的8148元,有足够证据认定的是汤某为被告购买的足金挂坠、手表等相关物品,价值合计2610元,该款应认定为汤某从原告与汤某的夫妻共同存款中开支,且购买的财物未经原告同意赠与第三者,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共有权,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法院据现有证据予以部分支持2610元。
三、针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是汤某作为原告妻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系汤某的不忠实行为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关于被告明知汤某已婚未离异而故意与其非法同居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7417.04元,生活费、营养费7500元,并赔偿财物损失2610元,合计17527.04元。同时,驳回原告董某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 澎湃新闻
近日,老实巴交农民工李某带着 4 岁儿子来到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其与与儿子之间是否有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话语不多的李某表示,其实他本人根本不怀疑孩子的身份,只是家人对于妻子一些行为表示不满。据李某所述,家人认为李某太老实,只知道在外**,而妻子爱打牌、喜好打扮、朋友多而广,4 岁儿子到底是谁的让家人隐隐不安!为打消家人疑虑,李某决定让 DNA 检测提示真相。
一周左右,DNA 检测结果发现李某与儿子之间多处基因座不存在遗传规律,二人之间存在大半以上完全不相同的基因,也就是婚生儿子并不是李某所生。拿到结果的李某一声不吭转身离开鉴定中心。
四天之后,李某携带 7 岁女孩再次来到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请求对女儿是否是自己亲生做出判定。据了解,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自实行亲子鉴定以来,发现一名孩子不是亲生并不少见,但都不是的至今还没遇上过。
五个工作日后,DNA 检测发现女儿与李某也不符合,这着实让鉴定人吓了一跳,立马对父女二人重新进行一次检测,*后检测结果与前次相同:女儿非亲生!也就是李某二个孩子均不是亲生,孩子生父另有其人。李某拿着鉴定报告面色凝重,表示将对妻子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专家表示,李某妻子多年不忠诚与欺骗,对李某及其孩子、家人的伤害,是对自己的一种不负责任与反噬。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宋慧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朱瓅
来源:作者: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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