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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法院(亲子鉴定法院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1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12


亲子鉴定负法律责任吗

亲子鉴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关于亲子鉴定法律规定具体如下: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故亲子鉴定负法律责任。



亲子鉴定书的有效期

个人亲子鉴定报告无法律做用,不存在有效期限
司法亲子鉴定书永久有效。没有限期。



法院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吗

如果向法院提供了小孩的出生证明、孕检证明等必要证据,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网友:亲子鉴定法院

01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类似域外法中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包括自愿认领、强制认领(父的搜索)。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父亲、母亲、成年子女。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

②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

③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子女被错抱、被福利机构领养、和父母离散等情形;

④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包括请求确认与生父母亲子关系,弃婴或父母离散子女等情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02可以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类似域外法中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为父亲、母亲。为防止子女通过亲子关系否认诉讼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立法未赋予成年子女否定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223页:

关于可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本条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终本条规定将原告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将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可如此理解:

**,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故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提起诉讼,确认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第二,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情况下,从保护儿童*大利益原则出发,应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故不允许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三,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03如何理解“有正当理由”?

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的条件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否认之诉中的“正当理由”包括:①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除外);②父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③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04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不配合的,如何处理?

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断。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作出有利推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05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受欺诈人能否请求返还抚养费?

①受欺诈人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②受欺诈人作为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用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③受欺诈人仅能起诉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女方、与女方通谋欺诈的子女生父),不能起诉子女。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225-226页:

我们认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原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子女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其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同时,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可以支持。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用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当然,由于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更涉及人身关系,受欺诈人对孩子付出的不仅有抚养费,更多的还有感情投入,所以这类案件还是应以调解为主,争取双方协商解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

14、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 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以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审判庭

2014年,莱西小伙张某与韩某登记结婚,2019年两人离婚后,张某要求探望次子被拒,前妻的一番话让他怀疑次子非亲生。张某起诉到莱西市人民法院,随后向前妻提出要做和次子之间的亲子鉴定,被前妻拒绝。近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起诉

次子身份存疑申请亲子鉴定被拒

2014年,张某与韩某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长子张某某。 2016年11月韩某再次怀孕,次年8月韩某某出生。 2019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韩某某由韩某直接抚养。同年9月,张某要求探望韩某某,可前妻韩某发来的一段微信语音让他一下懵了。 “孩子又不是你的,你看什么,孩子是老韩家的。 ”前妻的话让张某怀疑韩某某并非亲生子,随后起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韩某某并非自己的婚生子女,并要求前妻返还双方离婚前抚养韩某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之前,张某一直在黄岛区工作,每月不定期休班,只有休班日才回莱西居住。 2016年11月,张某在9日至15日休班回家,其余时间均在黄岛。而他的前妻韩某在2017年3月21日做产前筛查时,确定孕周为17周4天,怀孕日期为11月19日左右。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和韩某某做亲子鉴定,但遭到前妻拒绝。

查明

前妻曾带次子和别人拍“百岁照”

法院还查明,韩某某出生5个月后,韩某带韩某某与一名叫赵某的男子拍摄“百岁照”。韩某承认离婚大约五个月后与赵某开始恋爱,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法官据此认为,本案中,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要确认张某与韩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关键要看张某是否已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根据韩某的产前筛查结果可以推定,报告单确认的其怀孕日期为2016年11月19日左右,这一日期为医学中所称的孕妇末次月经时间,实际怀孕时间应等于或晚于该日期。

推定

次子非亲生,退还12000元抚养费

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这一日期前后,他在公司工作。法院认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孩子“过百岁”具有重要意义,韩某不与丈夫张某共同拍摄韩某某的“百岁”照片,却与她所称的普通朋友赵某共同拍摄,有悖于传统风俗习惯,且两人拍照时举止亲昵,更与普通朋友的身份不符。

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明已达到必要的程度,现韩某既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张某与韩某某不具有亲子关系。因韩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故张某要求韩某返还其抚养韩某某而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数额,法院依法酌定为12000元。判决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仍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于庭审后撤诉。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邴兴飞 谭美娜

来源: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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