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亲子鉴定结果说退款是几个意思
亲子鉴定不成功,证明双方没有任何的关系。你找到对方,对方不承认是父亲的话,你不能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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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
现在的DNA亲子鉴定是根据遗传学原理,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被鉴定者进行特定DN**段的提取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这比古代的那些“滴血认清”或者“滴骨认清”要准确的多。现在的亲子鉴定种类用途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隐私鉴定 胎儿鉴定 亲缘鉴定 司法鉴定 落户鉴定 移民鉴定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你选择隐私鉴定,也就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准确率与司法亲子鉴定完全一致,而且私密性强,可以匿名委托,也可以直接邮寄样本鉴定,但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律用途。(落户、移民、司、亲源)。如果需要用作法律用途在鉴定的时候需要提备注。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基因健康的知识,请关注裕力健康或者在下方评论留言,欢迎点击关注。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怎么做
在说亲子鉴定多少钱之前,先说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的作用。每个人都有做亲子鉴定的权利,无需申请,但是首先要明确做亲子鉴定的目的:
1。司法亲子鉴定。
如果是报户口、公证、打官司,那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场,现场采样、拍照片、工作人员核对核对证件,带上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司法亲子鉴定的报告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重新鉴定费交了后而未鉴定费用能退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备案。若交了鉴定费而鉴定**并未实施鉴定(含对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法律推理说明等)的,鉴定**应如数退还申请人的所缴纳的鉴定费用。
我今天去医院做检查,有一个抽血的单子交费了,但是没有做,可以退款吗,有没有时间限制
应该可以退的,一般单子背面都写着呢,你可以看一下
网友:亲子鉴定没做能退吗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张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且张某觉得妻子怀胎只有8个多月,因此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怀疑儿子非己亲生。后来,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唐某来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认喜欢唐某。2014年4月,张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要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认儿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分歧】
本案中李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对待张某的主张,存在两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怀疑小孩非己亲生,怀疑系李某与他人所生,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李某也否认张某的说法,因此不应支持张某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他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且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凡事有例内就有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该案中的张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包括婚检证明、照片、手机短信、派出所报案记录、李谋的悔过书等等)予以证明,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支持其诉求。
*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案中,李某对自己的外遇行为表示承认,认为夫妻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赔偿方面,女方在主观上存在欺骗张某的故意,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其赔偿数额。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间有一句俏皮话,说是“妈肯定是亲妈,爹就不一定了”。当然,这只是一个玩笑,现实生活中,虽然也有不少“孩子养了多年却发现是别人的”例子,但这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孩子的爹还都是亲爹,没那么容易搞错的。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在这个“梗”里其实体现了一种男人们的“普遍忧虑”,据说每一个男人至少都有那么一瞬间怀疑过,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毕竟孩子是从妈妈肚子里出来的,妈肯定不会有假,但亲爹是谁这件事,除非做过亲子鉴定,否则总觉得没有“实锤”。
当然,对于婚姻幸福的家庭来说,上面这些忧虑,都可以当作插科打诨,一笑而过,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里,比如男女方并在没有结婚,女方却生育了孩子,这时,如果女方想要争取到男方的抚养费,那么就非得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孩子是男方亲生的才行。
按理说,这也不难,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只要去司法鉴定机构做一个亲子鉴定就可以了。但我们今天遇到的这个案子却比较棘手,被告人也就是孩子的生父拒不配合,不到庭也不接受亲子鉴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未婚妈妈还能否为儿子争取到抚养费呢?
【案件背景】未婚妈妈索要抚养费,孩子生父拒绝亲子鉴定,一审败诉
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敏与赵雷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9月两人相识相恋,张敏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曾居住在赵雷家,2016年7月,张敏怀孕时在外租房居住。后张敏与赵雷因张敏怀孕问题发生矛盾,赵雷及其家人曾要求张敏堕胎,遭张敏拒绝。2017年2月19日,张敏生育了赵某某,在赵某某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上由张敏填写了赵雷的名字。2017年7月21日,张敏曾带赵某某至赵雷家,与赵雷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赵雷作为其父亲承担自2017年3月起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其18周岁时止。
为证明张敏与赵雷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赵某某系赵雷儿子的事实,赵某某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照片一组,证明张敏与赵雷系男女朋友关系;(2)邮件整理稿一份,证明2016年8月23日赵雷发邮件给张敏,要求张敏堕胎;(3)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张敏因赵某某抚养费问题与赵雷的家人发生纠纷,赵雷的妹妹在笔录上证实张敏与赵雷曾是男女朋友,且张敏生了一个婴儿;(4)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张敏在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居住在赵雷家中;(5)租赁协议2份,证明张敏与赵雷曾在外租房共同生活;(6)证人张丽丽的证言,证明张敏在2016年7月至10月租赁其房屋居住,期间赵雷与其母亲曾来找张敏要求其堕胎;(7)居委会干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居委会在张敏怀孕期间曾应赵雷母亲的请求为张敏未婚怀孕一事做过张敏的工作,要求张敏进行人工流产。
在法院一审和二审期间,赵雷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也未发表书面辩论意见。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但对赵某某与赵雷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明力不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某某应当提供相当证据证实其与赵雷的关系。现赵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张敏与赵雷在2013年3月之后至2016年7月亦存在同居关系或两性关系,因此也无法证明赵某某与赵雷存在亲子关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夏雷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的判罚结果,令张敏不能接受,身为一名未婚妈妈,要独自抚养孩子已经十分辛苦,而且她现在是在合法合理地索要孩子应得的抚养费,凭什么因为被告人赵雷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就驳回她的诉求?她认为这个判罚是不公平的。
张敏的好友们建议她继续上诉,同时,为了增加二审的胜诉率,他们建议她可以找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袁律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而且善良可亲,肯定能够帮上大忙”。
【律师办案】被告人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推理证据”确认亲子关系,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抚养费
在熟人的介绍下,张敏找到袁润律师。二人**次见面时,袁律师看出,一审的败诉对她的打击非常大,也了解到她现在处境艰难,独自抚养孩子很辛苦,急需这笔抚养费。于是,袁律师动了恻隐之心,暗下决心,一定要“拿下”二审,为委托人讨回公道。
不久后,在袁律师的帮助下,赵某某向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现赵雷拒绝到庭,无法做亲子鉴定,本案应推定自己与赵雷之间存在父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在法庭上,袁律师据理力争,为委托人辩护。袁律师指出:
1. 现有证据表明赵某某的母亲张敏与赵雷曾经谈过恋爱,并曾同居,双方关系密切。张敏怀孕后赵雷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遭张敏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对此,赵某某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以其与赵雷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提出了要求赵雷支付抚养费的诉请。
2. 赵雷对反驳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赵雷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 鉴于赵某某对自己与赵雷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已初步完成,赵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由于赵雷不到庭应诉,本案无法做亲子鉴定,目前赵某某尚年幼,亟需抚养,据此推定赵某某与赵雷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赵某某为张敏与赵雷所生。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二审法院认为,袁律师的辩护合情合理,*终宣布,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三十条、**百五十三条**款第(三)项、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主文;
二、赵雷自2022年3月起按月支付赵某某抚养费2000元,至夏某某18周岁时止;
三、三、赵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补付赵某某自2017年3月至2022年2月的抚养费12万元。
*终,在袁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回了自己应得的抚养费。
那么,我们再复盘一下本案,二审为什么会在没有完成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同意确认赵某某与被告人的亲子关系,还判了赵某某胜诉呢?咱们先了解一下,二审在判罚中,分别参照了哪些法规。
《民事诉讼法》**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五十三条**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这些法规可以看出,虽然被告人赵某拒绝出庭,拒绝完成亲子鉴定,但他并不能以此躲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如同一审所说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在赵某某虽然无法拿出亲子鉴定,但是根据他提供的一系列完整有效的客观证据,已经可以通过推理证明出,他与被告赵雷的亲子关系成立;反之,赵雷如果拒绝支付抚养费,他也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赵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如果他不能举证,又拒不到庭,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承担相应后果。
从整个案件的复盘中,我们可以看出,袁律师的辩护和二审的判罚,都是非常公正的。而这桩案件的胜诉,也给大众提供了一个“正能量”范本,让女性同胞看到了司法的公正性。试想一下,那些在恋爱中意外怀孕的未婚妈妈,已经十分可怜了,就像本案中的张女士,她一再被逼堕胎,却仍然坚持着生下孩子,并且克服各种困难,选择了独自抚养孩子,而如今,她只是希望孩子的亲生父亲能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却因男方的拒不配合而败诉,如果案件真的是一审判罚告终,那么这也太让人寒心了!
总之呢,通过分享这个案件,我们是希望能够提醒和鼓励社会中弱势的群体(比如未婚妈妈、或者被父母弃养的孩子、孤寡老人等等),一旦遇到困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请一定要相信法律,尽可能找到相关法律机构或者律师来帮你们解决问题,在这些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法律一定能帮你们度过难关,让你们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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