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源做个人隐私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做亲子鉴定需要以下手续:
(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组成;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4)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5)按照司法亲子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
鉴定亲子关系目前用得*多的是DNA分型鉴定。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
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只要作十几至几十个DNA位点作检测,如果全部一样,就可以确定亲子关系,如果有3个以上的位点不同,则可排除亲子关系,有一两个位点不同,则应考虑基因突变的可能,加做一些位点的检测进行辨别。
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可达到99.99%。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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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父子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材料:1.要求鉴定人员都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若证件遗失,需到当地相关部门,请示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2.参与鉴定的人员必须到鉴定机构采集相关的血液样本。3.司法亲子鉴定就是要求鉴定过程中都必须进行拍照、录像记录的。4.司法亲子鉴定要有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可以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级企事业单位或者党政**,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委托单位必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上注明委托人的姓名,案由和鉴定需求等等。司法亲子鉴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给纠纷提供证据,这类情况有很多,像遗产继承、孩子抚养费问题、继承人问题、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等,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很多地区上户口也需要司法亲子鉴定,具体情况根据个地方的政策实施。司法亲子鉴定主要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申请司法亲子鉴定应该严格遵守鉴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才能确保出具的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被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所认可。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怎么做
在说亲子鉴定多少钱之前,先说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的作用。每个人都有做亲子鉴定的权利,无需申请,但是首先要明确做亲子鉴定的目的:
1。司法亲子鉴定。
如果是报户口、公证、打官司,那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场,现场采样、拍照片、工作人员核对核对证件,带上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司法亲子鉴定的报告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
现在的DNA亲子鉴定是根据遗传学原理,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被鉴定者进行特定DN**段的提取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这比古代的那些“滴血认清”或者“滴骨认清”要准确的多。现在的亲子鉴定种类用途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隐私鉴定 胎儿鉴定 亲缘鉴定 司法鉴定 落户鉴定 移民鉴定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你选择隐私鉴定,也就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准确率与司法亲子鉴定完全一致,而且私密性强,可以匿名委托,也可以直接邮寄样本鉴定,但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律用途。(落户、移民、司、亲源)。如果需要用作法律用途在鉴定的时候需要提备注。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基因健康的知识,请关注裕力健康或者在下方评论留言,欢迎点击关注。
亲子鉴定怎样作为证据
您好,如果您已经拿到了亲子鉴定的报告书了。那么就可以起诉,并将亲子鉴定报告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如果您目前只是怀疑,还未做亲子鉴定,那么建议您先做个确认隐私亲子鉴定来确定孩子是否是亲生的,结果若是否定的,那么您就可以起诉,之后提交报告书作为参考证据。但是由于个人隐私亲子鉴定所出的报告并没有让当事人到鉴定所拍照采样,因此并不能够作为标准的证据,只具有参考价值,如果您需要正式的鉴定报告书作为证据,那么就需要您带被鉴定的人到司法鉴定所拍照采样。法律规定亲子鉴定不可以强制进行。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我想咨询一下,我怀孕期间有没有权利起诉我男朋友做鉴定,
无权。
你想证明的无非是这个孩子是他的。
他家人不承认。
你去看中国所有的法条里面绝对没有这么个案由 建议你去看下*高院的民事案由规定 上面有写着亲子鉴定吗?
没有
这种人家 要我的建议是流产,然后把DNA报告给他们 让他们知道 他们家一个孩子刚刚被他们自己给扼杀了。你以为你以后在他们家会幸福吗?
网友:亲子鉴定案由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一位20岁的儿子接到了父亲的起诉书,父亲要求法院判决儿子非亲生,而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作为儿子,长相、脾气、性格与原告大相径庭,根本不像是原告之子”。这让儿子也感到匪夷所思。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亲子关系纠纷案,经过法院委托进行的亲子鉴定,证明原告就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于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这起纠纷背后,是一个关系不和谐的家庭。
据法院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生已年过六旬,1998年8月,李某生与吕某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生下儿子李某波。李某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他和李某波无亲子关系,2022年1月5日,北湖区法院予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生向法院申请对两人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1月12日,司法鉴定结果为:支持李某生是李某波的生物学父亲。
经过鉴定,这起父子“乌龙”事件真相大白:李某波是李某生的亲子儿子。而诉讼背后,是双方的长期不和与一个并不幸福的家庭。
李某生的起诉书显示,其起诉的理由有三:一是认为儿子李某波长相、脾气、性格与其大相径庭,“根本不像是原告之子”;二是认为在争吵中,李某波曾使用过不当语言;三是认为李某波离家出走,“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带走了,并将家里的收房款49万元全部卷走,不留分文”。
被告李某波对于其父“以长相、脾气、性格差异为由,认定非其亲生”的诉由不予认同。李某波答辩称,原告性格暴戾,教育孩子的方式简单粗暴,被告自幼至今极少感受到父爱,更多的是恐惧,这也使其性格变得越来越叛逆。原告对其母亲吕某也常恶语相向,有时甚至拳脚相加,不和谐的家庭环境,让被告一直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特别是近几年原告拒不负担被告学习开支而让被告母亲独自承担,现又以匪夷所思的理由无端猜忌被告并非亲生并诉诸法院,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心理压力。
对于原告所指的“在争吵中使用过不当语言”,李某波答辩称,2019年10月,原告因琐事与吕某发生争吵,原告态度恶劣并大声辱骂生性儒弱的妻子,被告情急之下上前劝阻,反遭原告咒骂。之后,原告不顾其妻苦苦哀求,将被告轰出家门,被告独立在外流浪数月,因医治创伤荒废了学业。
对于原告所指的“卷走家产”,被告则辩称是无中生有,无稽之谈,“一直以来,原告牢牢掌控自己收入,连被告的学费都不愿意支出,家里只有一套房,房产证虽写了原告的名字,实际上为夫妻共有财产。原告没有证据地怀疑,不仅是对妻子的不尊重,更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作为亲生儿子的被告已伤心至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经审查,本案系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款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了原告李某生是被告李某波的生物学父亲,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李某生与被告李某波系亲子关系。原告主张原、被告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张同泽
校对:刘威
作者:梁冰律师
连越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部长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顾名思义就是认为对子女与自己的关系有异议之诉,包括“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和“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本文按起诉的适格主体区分类型进行探讨。
一、父或母作为原告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1.父或母既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又可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2.只有父或母才可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未成年子女既不可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又不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成年子女仅可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不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3.不管哪类诉讼,提起时都需要有正当理由,尤其是父亲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时,一般需有以下三类证据中的一种或数种:
(1)双方在女方受孕期间无同居的事实,如男方此时一直在服刑或海外;
(2)男方无生育能力的医院证明;
(3)男方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
4.“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特点
(1)“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原告仅能是父或母,此处的父或母不仅是处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或妻一方,还包括离婚后的夫或妻一方,同时包括登记在政府文件如出生证、户口本上的父或母。其它家属,如爷爷奶奶、兄弟姐妹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2)“否认亲子关系”必须以诉讼的方式提起,不能以协议、承诺书、血书等方式予以否认;
(3)“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被告一定要包括子女,可以单独是子女作为被告,也可以是子女和母亲共同作为被告;
(4)通过“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判决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视为自始不存在父子或父女关系,不再互为**顺序继承人,不再负有抚养或赡养义务,永绝后患。
5.“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特点
(1)仅能确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能确认爷孙、兄弟姐妹的关系;
(2)通过“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判决认定存在亲子关系的,视为自始存在父子或父女关系,互为**顺序继承人,是解决日后继承纠纷的好方法。
二、子女作为原告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1.仅能是成年子女作为原告,未成年子女不能作为原告。
2.子女仅指婚生子女,不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3.成年子女仅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究其原因是担心成年子女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毕竟“养育之恩大于生育之恩”。
4.案由仅能是“确认亲子关系纠纷”,被告仅能是父或母或父母。
5.应当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有亲子鉴定报告或其它书面资料。
三、案例
案例1:前妻死亡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直接列孩子为被告,孩子外婆为孩子法定代理人的案例
【案号】(2021)川0824民初419号
【案情】原告娄方龙与被告母亲何青芳婚内生育被告娄某1,离婚后约定被告娄某1由原告娄方龙抚养,被告母亲不支付抚养费,后被告母亲何青芳病故。原告娄方龙委托四川协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系:依据DNA检测分析结果,可以确认娄方龙不是娄某1的生物学父亲。原告娄方龙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娄某1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娄方龙以非生物学父子的鉴定结论为由提起诉讼,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且被告的外婆白某作为监护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原告娄方龙要求否认亲子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原告娄方龙与被告娄某1非亲子关系。
案例2:亲戚把两孩子作为自己的子女挂在户口登记本上,为免发生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例
【案号】(2021)闽0982民初154号
【案情】二被告系原告侄女,系弟弟的亲生女儿,弟弟为逃避计划生育处罚,遂将二被告以原告女儿的身份登记落户在原告的居民户口簿上,但二被告与原告并未共同生活,相互之间也未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原告与二被告系非亲生父女关系,并经过司法鉴定证实。
【法院判决】确认谢桂锭与谢燕燕、谢小燕之间不具有生物学父女关系。
亲子关系是*浓烈*密切的关系,如果有异议,笔者认为一定要有比较确切的证据才提起,否则必会招来腥风血雨。我们或许没有《呼叫助产士》中白人爸爸勇敢地把黑人小孩当作亲生孩子的勇气,但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孩子也给予了父母充足的爱,真实的没有掺杂任何利益因素的爱,放下即是未来。
四、法律法规
《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情回放】2011年3月2日,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了女儿徐小某。2013年11月15日,刘某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离婚判决,并判徐小某随父亲徐某生活,母亲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后徐某听到关于刘某行为不端的一些传言,也觉得女儿长得不像自己,遂委托某生物科技公司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排除其为徐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2017年3月2日,徐某持亲子鉴定意见书起诉徐小某,请求确认二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已判决徐小某随父亲徐某生活,这无疑是肯定了二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现徐某要求确认二人无亲子关系,系重复起诉,故裁定驳回了徐某起诉,并告知其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解决。
随后,徐某又对刘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要求确认其不对徐小某负抚养义务,徐小某随刘某生活,并请求判令刘某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诉请仍然是建立在徐某与徐小某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这与其之前提起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本质无异,依旧构成重复诉讼,遂又驳回徐某起诉。之后,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经再审审理,对原离婚判决中涉子女抚养部分予以改判。
【不同观点】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又称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现行婚姻法对此类诉讼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在诉讼离婚后,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单独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继而请求免除抚养义务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此类因血亲瑕疵引发的离婚后亲子关系纠纷,原夫妻无过错一方到底该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缺乏统一认识。
**种观点认为,抚养义务存在的基础是血亲,亲子关系纠纷本质上属于抚养纠纷,原夫妻无过错一方不妨直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请求确认对小孩无抚养义务,因为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的“生身父母确认纠纷”已被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抚养纠纷”等所承继。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原夫妻一方隐瞒血亲事实导致另一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在原离婚诉讼中作出错误判断,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故从权利救济角度审视,基于离婚后发现的“非生物学父亲”这一新的事实,另一方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生效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为避免前后两诉的裁判结果相抵牾,当事人只能就原离婚诉讼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变更抚养关系或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法官回应】应选择对原离婚判决涉子女部分申请再审
1.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不符合法律逻辑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是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设的一项四级案由。《*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6条则对可变更情形予以例举式规定,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见,司法解释准许夫妻一方离婚后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旨在贯彻子女利益*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非对原离婚裁判中涉子女抚养部分重新进行法律评价或者予以纠正,并且司法解释所例举的四种可变更情势正常均为离婚后新发生却与原离婚生效裁判无关的事实。另外,*高人民法院在解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由时,亦指出“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意味着,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前提是血缘事实存在。而离婚后欲通过变更抚养关系否认血亲,且不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至少不符合法律逻辑。
2.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对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与先行离婚诉讼相比,后行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看,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同一。虽然前诉中的原、被告是夫妻双方,后诉中的原、被告为原法律推定之父与子女,但是这并不影响对当事人同一性的认定。因为离婚诉讼属于家事纠纷,为维护身份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既判力扩张理论,子女虽非父母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在离婚判决主文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既决的情况下,该判决对子女亦具既判力,否则将无法避免就同一争议事项出现多份不同判决的现象;二是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看,根据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虽然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在表征上有所差异,前者要求解除婚姻,后者要求否认血亲,但是两者实为包含关系,不仅作为审理对象的讼争法律关系是前诉包含后诉,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亦包含于前诉当中,因为离婚纠纷属于典型的复合之诉,包括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个部分,其中血亲是确定抚养义务的基础,因此在前诉就隐含的亲子关系作出既决的情况下,再准许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无非是要以后诉推翻前诉的裁判结果,此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是从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看,确定判决只对基准时即“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拘束力,对基准时之后的事项没有既判力。因此,尽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由于“非生物学父亲”是离婚纠纷终结前即已存在而原生效判决未能查明的事实,该事实是裁判生效后新发现而非新发生的事实,故当事人再行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
3.申请再审是寻求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涉子女抚养部分不在此限。
首先,从文义来看,立法只是规定对解除婚姻关系不得申请再审,对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部分申请再审并未禁止,而后两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并非不可分之诉,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申请再审权作为与起诉权、上诉权相类似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未禁止即自由;其次,探究立法本意,之所以禁止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申请再审,是因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另行结婚,若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导致婚姻人身关系的矛盾和混乱,而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与维护夫妻身份安全的价值目标无关,因此亦无禁止申请再审之必要;再者,根据*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解读,立法之所以未对离婚诉讼中涉子女抚养部分能否申请再审予以明确,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判决中的关于子女抚养内容不服的,可以通过另行起诉,重新确定子女抚养关系,没有必要对离婚裁判文书进行再审。言下之意,离婚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来解决子女抚养纠纷,但是如前文所述,此处重新确定子女抚养关系与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显非同一概念,前者应当建立在血缘关系真实基础之上,而案涉亲子关系自始至终不存在,因此不能也无法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此即进一步表明当事人对生效离婚裁判文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亦可比照该条规定申请再审。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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