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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案例(亲子鉴定案例分享)

2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11


爷爷带孙子做亲子鉴定,本以为是儿媳背叛儿子,结果怎样?

这位爷爷总是听见邻居们议论,说孙子和自己长的不像,刚开始的时候,这位爷爷并没有觉得什么,可是说的多了,听的多了这心里就开始犯起了嘀咕。然后有一天爷爷就带着自己的孙子去了医院,偷偷的做了亲子鉴定,这一做不要紧,果然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这一次爷爷可火了,赶紧把自己的儿子叫了回来,儿子得到这个消息之后,也认为是自己的妻子背叛了他,非常的难过也很生气。经过询问儿媳妇之后,儿媳妇并没有承认是出轨了,一口咬定就是他的儿子。
这件事把全家人闹得是鸡飞狗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大家一起看看吧。
马小六和妻子开始闹分居
因为这个亲子鉴定,马小六和妻子之间开始闹矛盾,妻子一气之下就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刚开始的时候马小六还是想不开。但是一看妻子走了,就非常的难过,因为这么多年,他们的感情一直都是非常好的。马小六的内心里面是非常喜欢自己的老婆,而这个时候孩子的爷爷马向前也觉得,养这么大的孙子突然不咋身边了,总觉得缺点什么。这一天孩子非常想念爷爷,就偷偷从学校跑了,家长都以为孩子丢了,大家就开始找孩子,找到深夜才看见孩子就在爷爷家门口。全家人看到这里就心碎了,决定既往不咎,就当怎么都没发生,好好生活。
马小六的妻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让马小六去做了亲子鉴定
这一鉴定不要紧,得出的结果是马小六和这个孩子确定是亲生父子关系,这可把马小六乐坏了,可是转念一想这不对啊。这孩子和马小六是有血缘关系的,然后我马向前没有血缘关系,难道马小六不是马向前亲生的。这一下所有的矛头对对准了马小六的母亲,马小六担心自己的父亲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就没有把这件事情说出去,就跟自己的妻子商量,为了老两口的身体着想,让妻子承认一下,这件事慢慢过去就好了。
后来事情还是被揭发了
有一天这个亲子鉴定没有收好,被马向前看见了,看到这个马向前立马明白了,伤心欲绝的就去喝了一顿大酒,亲家公知道了这件事情时候,就劝他们全家去做亲子鉴定,这一鉴定不要紧,马小六和自己的父母都没有血缘关系,这一下全家人都蒙,找人一查才得知,原来马小六出生的时候被一个护士误操作,两个孩子就这样弄混了。就这样一场亲子鉴定闹出来是故事终于弄清楚了,原来他们谁都没有背叛,接下来就是要找当初那个被抱错的孩子了。



有做亲子鉴定出错的案例吗

有的。
亲子鉴定出错可能性很多,从样本的采集,送检过程,检测人员,实验步骤,数据分析,基因突变,近亲血缘关系,自身问题等等过程都是有可能人为的或者失误性造成出错。
每个程序步骤都不是完美的,只能发现漏洞,再修改,更加严格。
可能或出错的环节:
1. 样本采集是不是采集被鉴定人的,有没有掉包可能性。
2. 样本采集是不是特殊样本,指甲、口香糖、烟蒂。特殊样本很容易污染造成提取DNA失败,或者捡的烟头是不是被鉴定人的,很难确定。

3. 送检过程,交接环节越多弄错的可能性越大。
4. 实验检测人员会不会失误,样本很多时候会不会互相弄错。
5. 数据分析会不会出错。
6. 数据分析同时发现基因突变位点,有没有补充加做更多位点。
7. 近亲血缘关系的,父母血缘关系较近的,双胞胎等。
8. 被鉴定人血液问题,输血的,化疗等等。
出错的概率是很小的,但是对于亲子鉴定只要出错就是完全不同的结果,对个人以及家庭造成损失不可估计。
实验人员检测样本多了,好比做数学题,算一题保证正确,算100题保证正确,算1000题?算10000题,能保证每道题都正确吗?
出错的案例是有的,但是通过严格程序要求,重复性实验室可以避免的(重复实验要更高成本),zhenshigene.com做三方核查的,有技术问题可以咨询联系。专业于技术,纯手打,希望能帮到你。



亲子鉴定会不会检验有误

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误差,现在的亲子鉴定全部采用DNA校对,误差仅存于失误!
这种情况微乎其微的
首先相信科学,现在的亲子鉴定还没有报道出失误过
其次建议偷偷去做这项鉴定,如果让妻子孩子知道对你的家庭会造成无法磨灭的伤痕!
*后祝你幸福



网友:亲子鉴定案例

家庭关系内含着两层关系,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父母子女关系,或言亲子关系。在西式家庭,是夫妻关系为根本;而中式家庭,往往孩子成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笔者认为,无所谓孰是孰非,关键是在人生各个不同阶段,都能平衡好这些关系,并从这些关系中得到饱满的爱和关怀。

然而,有一种关系,不但没有真爱,反而可能是假的。典型的体现在一方欺骗另一方,不仅在婚姻内出轨怀孕生子,而且长期隐瞒着对方,让对方错以为是自己的孩子而用心用力的抚养。我听闻*悲惨的一个故事是,男方和女方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旋即再婚。男方言“孩子已经没有娘了,不能再让他少了爹”,为了孩子未再娶未生育,直到某天孩子住院输血,发现血型不一致,进而亲子鉴定出,这含辛茹苦相依为命快二十年的“心头肉”并非自己亲生骨肉。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认为另一方所生育的孩子是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后来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

我们在谴责欺骗者的同时,也要能在法律上惩戒他们,并保护受骗的那一方。可以说,现行法律的保护主要有这么几点:

(1)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

(2)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丈夫虞某离婚后才发现孩子并非亲子,而是前妻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倪某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本来陶某在离婚时坚称,孩子是虞某的,所以他才答应一次性支付五万元的抚养费。但事实终归有事实,有天会“浮出水面”。审理中,陶某承认倪某某并非原告所生之子。从法律上讲,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是必然的。

只是本案中,虞某并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所以法院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未予处理。

人生比戏剧还曲折,类似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

实践中,该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返还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并不必承担孩子未来抚养费。

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 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而且,因为在血缘上没有亲子关系,婚姻关系也已经解除,被欺骗的一方并无法律义务要承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相反,孩子的生父生母负有抚养义务。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以及赔偿数额。

孩子非亲生情况下,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甚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理由以及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抚养的情感付出和伤害;

二是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出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损失。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由,且明确无过错方享有请求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抚养非亲生子女这一项,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法院通常判决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是对法律本意的一种解释。但是相较于巨大的心理伤害以及时间成本,现在精神损害赔偿还是比较低的。曾经有个案子,男方受骗抚养了十多年,*后法院判决了八万精神损害赔偿款。

第三,亲子鉴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女方怀孕生子,绝大部分实际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男方得以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是能证明自己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要确定孩子是否亲生,现在*常见而且证据效力比较高的办法,就是去做亲子鉴定,能在生物学上确定99%以上是否不具备亲缘关系。但在大部分案件中,该种证明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女方不让孩子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孩子没法选择自己的出生,这一切都是你们大人的决定。你说自己追求真爱,那就诚实点面对,先自由了再去拥抱真爱。在欺骗对方感情之上,再叠加一层欺骗抚养,不光是对男方的伤害,也是对孩子的伤害。除非你能一直演技在线,否则终有东窗事发那天。

附:判决书

虞某某与张某甲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08民初2425号

原告虞某某,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韩伟祖,上海市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原告妻子),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张某甲,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姑父),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母亲),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虞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伟祖、陶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离家出走。2004年5月13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名倪某某)。2004年初,原告发现被告与倪晓峰(被告现任丈夫)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原告自诉于上海市原闸北区人民法院,闸北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确认被告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2005年3月22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因被告保证张某乙是原告之子,故协议约定离婚后婚生子张某乙由女方抚养,原告自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并于2005年4月和2005年12月两次分别予以给付。2007年9月25日被告私自将张某乙更名为倪某某,籍贯改为与倪晓峰一致。2015年12月25日原告征得孩子倪某某的同意,采集了倪某某的毛发,在上海泰思特医学检验所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鉴定,得出原告与倪某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的鉴定结论。原告认为,倪某某并非自己亲生之子,原告给付的50000元费用应属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其中,5000元自2005年4月15日起计息;45000元自2005年12月3日起计息,以上两部分利息均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截止日期均为为本案判决生效时止。被告张某甲辩称,离婚协议上虽然载明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但实际上原告并未支付此笔费用。2005年4月及2005年12月期间,原告的确给付被告50000元,但性质并非抚养费,而是因原告在2005年2月20日曾向被告借款50000元,故在2005年4月、2005年12月分两次偿还被告借款50000元。借款时原告所写借条已经被原告收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4年5月13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名倪某某)。2005年3月22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结婚后有一男孩张某乙,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自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整(直至2005年10月1日前付清),其中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男方每月可探视一次。2005年4月15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据一张写明:今收到虞某某还款5000元,尚欠45000元;2005年12月3日被告又出具给原告收据一张写明:今收到虞某某人民币45000元。审理中,被告承认倪某某并非原告所生之子。双方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甲虽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倪某某,但经鉴定及张某甲自认,倪某某并非虞某某亲子,故倪某某抚养费虞某某无需负担,张某甲应当返还虞某某相应的费用。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性关系并育有一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原告对倪某某不承担抚养义务。张某甲辩称虞某某实际上并未给付抚养费、50000元应属虞某某偿还张某甲债务一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虞某某支付给张某甲的50000元费用,性质应为虞某某在误以为倪某某为其亲生之子的情况下给付的抚养费,不属不当得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虞某某倪某某的抚养费50000元。

二、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张某甲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应给付原告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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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婚外生育、未婚生育、代孕、人工授精等现象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也随之增加,亲子关系的解明正是此类诉讼的关键,借助现代生物医学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已成为解决此类诉讼*有效的手段。亲子鉴定常与财产继承权或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通称亲权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以及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仍需慎重对待。

为深入了解有关亲子鉴定诉讼纠纷的现状,本文对“亲子鉴定”相关的司法案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截至2019年10月30日,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司法案例共计10055例,本文从司法案例分布情况以及与“亲子鉴定”相关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关注研究此类诉讼的各界人士提供参考。

一、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司法案例分布情况

(一)案由分布

有关“亲子鉴定”的司法案例所涉案由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赔偿及执行类。以民事类*多,有9419例,总体占比为93%;刑事类次之,有398例,总体占比为4%;行政类有200例,总体占比为2%;执行类、**赔偿类、知识产权类依次有27例、19例、5例,共计51例,总体占比为1%。

图1 案由分布

1.民事案由

与“亲子鉴定”相关的9419例民事类司法案例,除未涉及海事商事纠纷之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及其他这9类案由均有涉及,其中尤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多,有7536例,总体占比为80%;侵权责任纠纷次之,有701例,总体占比为7.4%;再次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有427例,总体占比为4.6%;剩余755例,总体占比为8%的案例分散在其他6类案由中。

(1)案例数量*多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由中,离婚纠纷占比*高

在7536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例中,离婚纠纷案例数量*多,有3659例,总体占比为49%;抚养纠纷有1618例,总体占比为21%;同居关系纠纷有856例,总体占比为11%;其余案由案例数量均在200例以下,总体占比之和为19%。

(2)侵权责任纠纷类案例数量居于第二

在701例侵权责任纠纷类案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数量*多,有556例,总体占比为79%;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有49例,总体占比为7%;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45例,总体占比为6%;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26例,总体占比为0.8%;其余案由的案例数量均在10例以下,总体占比之和为7.2%。

(3)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类案例数量居于第三

在427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类案例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多,有127例,总体占比为30%;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有119例,总体占比为28%;赠与合同纠纷有58例,总体占比为14%;其余案由案例数量均在50例以下,总体占比之和为28%。

(4)其他6类案由的案例数量均不足400例

除上述3类民事案由之外,还有6类案由也涉及与“亲子鉴定”有关的案例,分别是物权纠纷310例,人格权纠纷218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5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41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31例以及其他案由案例20例,总体占比之和为8%。

图2 民事案由分布

2.刑事案由

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刑事类案例有398例,案由分类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等7类案由,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多,有220例,总体占比为55.3%;剩余6类罪名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数量均不足100例,数量分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罪83例,侵犯财产罪55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3例,污贿赂罪11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例以及渎职罪3例,上述6类罪名的案例总数为178例,总体占比为44.7%。

图3 刑事案由分布

3.行政、知识产权、执行、**赔偿案由

通过上述统计可以看出,与“亲子鉴定”相关司法案例主要集中在民事类和刑事类案例中,但行政、知识产权、执行和**赔偿案由中也会涉及少量相关案例,这四类案由案例总数为251例,其中行政类案例200例,总体占比为79.7%;执行27例、**赔偿19例以及知识产权5例,总体占比分别是10.8%,7.6%和1.9%。

图4 行政、知识产权、执行、**赔偿案由分布

(二)参照级别

从参照级别来看,公报案例有2例;典型案例有5例;参阅案例有1例;经典案例有87例;法宝推荐有2716例;普通案例有7246例。

在2例公报案例中,有1例为抚养费纠纷,通过“亲子鉴定”确认子女与被告间亲子关系;另1例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亲子鉴定”确认子女与死者的亲子关系,以预留继承份额。

在5例典型案例中,有4例为婚姻家庭纠纷,通过“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1例为未成年人盗窃案,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后需通过“亲子鉴定”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该“亲子鉴定”与案件本身无关,属案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后续工作。

图5 参照级别

(三)法院级别

各级审理法院均涉及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多,有7068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次之,有2525例;高级人民法院有127例,专门人民法院有12例,*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少,仅有2例。

图6 法院级别

(四)审理地域

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主要来源于除港、澳、台地区外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审结的案件。其中广东省案例数量*多,有1092例;浙江省次之,有728例;山东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上海市及福建省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数量较多,均在500例以上,分别为629例、621例、616例、611例、602例和501例。

图7 审理地域

(五)审结年份

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审结年份*早的是1991年,2007年之前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例数量较少,均不足10例,2010年之后数量上升较为明显,增加到100例以上,2015年数量达到*高,有2406例;之后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数量开始逐年下降。

图8 审结年份

(六)审理程序

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和其他审理程序。其中一审数量*多,有7201例,总体占比71.66%;其次是二审有2185例,总体占比21.73%;死刑复核数量*少,仅有4例,总体占比不到1%。

图9 审理程序

(七)文书类型

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涉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和其他文书。判决书数量*多,有8973例,总体占比89.26%;其次是裁定书,有544例,总体占比为5.41%;其他文书有498例,总体占比4.95%;决定书、调解书数量*少,分别有4例、34例,总体占比均不足1%。

图10 文书类型

(八)终审结果

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涉及二审、再审程序的共有1855例,二审维持原判数量*多,有1426例,总体占比为77%;二审改判次之,有359例,总体占比为19.3%;再审维护原判居于第三,有47例,总体占比为2.5%;再审改判案例数量*少,有23例,总体占比为1.2%。

图11 终审结果

二、“亲子鉴定”相关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一)民事案例

在9419例民事案例中,与“亲子鉴定”有关的内容主要出现在裁判文书的当事人诉称、当事人辩称、法院查明、本院认为以及证据部分。相关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亲子鉴定”结果来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离婚时财产分割、抚养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及继承权、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利益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与附带被保险人的亲子关系、请求法院撤销对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股权赠与协议的效力及公司股东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其持有股份。

另外,部分民事案例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出现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内容主要是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内容来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即,*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刑事案例

在398例刑事案例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涉及与“亲子鉴定”的相关内容主要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证据部分,用“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被害人(被告人)身份、胎儿与父母间亲子关系、子女与父母间亲子关系。在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中,一般在本院查明部分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时出现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内容,也有出现在检察院指控、当事人辩称部分的情况。

(三)行政案例

在200例行政案例中,与“亲子鉴定”有关的内容出现在法院查明、本院认为、当事人辩称和当事人诉称部分,主要是为了证明和查明行政**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鉴定报告的真伪、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生育、非婚生子女应享有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

(四)知识产权、执行和**赔偿案例

除以上案例之外,知识产权、执行和**赔偿案例中也有少量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共计51例。其中,知识产权主要通过“亲子鉴定”结论来确定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的部分亲本繁殖材料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此时“亲子鉴定”结论是法院裁判的证据之一;执行类案件中主要是根据“亲子鉴定”结果对执行标的额的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房屋查封及拍卖与否的判决结果执行纠纷;**赔偿类案件主要在计划生育、户口登记、房屋产权认定等领域涉及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内容。

三、报告综述

本文从案由分布、参照级别、法院级别、审理地域、审结年份、审理程序、文书类型和终审结果八个维度对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司法案例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司法案例主要集中在民事案由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所涉案由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赔偿及执行类。其中尤以民事类*多,有9419例,总体占比为93%,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等9类案由,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案例数量*多有7536例,总体占比为80%。

(二)权威发布的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主要以确认亲子关系为主

在权威发布的司法案例中,公报案例2例、典型案例5例和参阅案例1例。通过深度阅读发现,2例公报案例中的纠纷都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5例典型案例中的纠纷有4例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1例参阅案例中的纠纷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由此可知,权威发布的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主要以确认亲子关系为主。

(三)侵犯特殊客体的刑事类案由中也会出现与“亲子鉴定”相关的案例

通常情况下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侵犯特殊客体的刑事类犯罪是不会涉及与“亲子鉴定”相关内容的。通过查看文书正文发现在上述刑事类犯罪中“亲子鉴定”主要是作为案件审判的证据出现。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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