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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案件判决(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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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安徽男子给六岁女儿上户口做亲子鉴定意外发现非亲生,法院判赔2万合理吗?

安徽男子给六岁女儿上户口做亲子鉴定意外发现非亲生
安徽凤台,男子田某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认识年轻漂亮的女子王某,二人情投意合,马上坠入了爱河,在交往不久后,王某就意外怀孕。抱着对王某负责的态度,男子田某和家里人商量后,就按照当地的习俗举报了婚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半年后,二人迎来了自己的“小棉袄”,生活也越过越好,可惜天公不作美,随着孩子的出生,二人的生活矛盾也渐渐频繁起来,由*初的冷战,到*后的吵闹,二人的关系也越来越差。到*后,王某干脆离家出走,留下了女儿和田某共同生活,田某虽有不甘,但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也无法过多约束王某,只得任其离开。
随着女儿的一天天长大,也马上到了入学的时候,由于之前一直没有办理户口,田某便拿着出生证明想要为女儿上户口。不就是去个医院的事吗?田某也没放在心上,带着女儿就去医院去了亲子鉴定,毕竟孩子一出生就和自己生活在一起,这还能有假?
可令田某没想到的事终究发生了,亲子鉴定清楚地显示,自己并非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田某直接傻了眼,孩子养了六七年,到头来竟然不是自己的,悲伤过后,男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了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抚养费。
在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况下,田某系受到了妻子王某的欺骗,导致白白支出了抚养费,所以应当有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田某无辜承担抚养费的原因很简单,系王某的刻意隐瞒、欺骗,所以王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赔2万合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虽然二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举办婚礼前后,就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王某的这种行为,已经属于故意欺骗,应当赔偿。
此外,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方面,个人认为应当是赔偿的,毕竟以正常人的角度来看,田某的遭遇都足以让其产生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赔偿并不为过。*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赔偿田某2万元的同时,承担扶养女儿的义务。*后,恋人之间互尽忠实义务是*基本的道德要求,王某这样的行为真的不值得提倡。



亲子鉴定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法院会怎样判决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来使用。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目前大多还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情况出现的不多。
对由此引伸出“亲子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来否定法律上的亲属身份关系?笔者认为,“亲子鉴定”结果在诉讼当中应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直接证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证明是否具有血缘上的身分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层面上证明,如要超出此证明力,就需与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尤其是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至于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但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
大家如果要去做亲子鉴定,一定要去正式的鉴定机构做鉴定,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庭的负责。不管亲子鉴定是为了肯定亲子关系还是否定亲子关系,这都是迫不得已的一种判断方法,为了在诉讼中占据优势,被鉴定人是否应该同意鉴定呢?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可以咨询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这对自己赢得诉讼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专业的分析之后再做出抉择,对孩子的身心也是一种细心的保护。



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是什么?

  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法律认可亲子鉴定的结果作为案件的证据吗?


一、亲子鉴定结果有一定证据属性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来使用。



亲子鉴定诉讼被告缺席可以判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三条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对原告缺席的处理,按《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九条规定是“可以按撤诉处理”,就字面理解法院只需凭原告在法院传票指定的到庭时间内没有到庭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定的事实基础,就推定原告放弃了争取胜诉权,推定原告已经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处分,以求停止审判,结束诉讼程序。就原告不到庭的结果来看,原告不到庭法院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法院并未对原告起诉提出的实体问题做出处理结论,结束诉讼程序的决定对原告实体权利并无影响,其享有的诉权并未失去,原告撤诉后还可就同一问题重新起诉。



小孩亲子鉴定后,法院判决的程序如何走

带上鉴定及家庭户口册,到派出所申请,按照要求办理就可以了。
用于上户口的亲子鉴定需要走司法委托程序,当事人应该选择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开展法医物证项目的鉴定机构办理亲子鉴定委托手续,鉴定机构的相关资质可以在各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网站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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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亲子鉴定一般由个人提出司法委托,所有被鉴定人需由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现场采集样本、拍照、核验身份证明(小孩无证件可不提供)并复印存档,签署相关司法委托协议、留取指纹。在实际受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父母未婚先育、修改或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领养子女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负责核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院确认是需要父母双方和小孩一起鉴定,还是父母其中一方和小孩鉴定即可,司法鉴定将根据实际情况为您办理司法亲子鉴定手续。



网友:亲子鉴定案件判决

本报讯(记者李倩)因意外发现抚养了快两年的儿子非其亲生,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宝坻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9年12月,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但随着孩子长大,王某发现孩子的样貌与自己及家人相距甚远。考虑到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聚少离多的现实状态,王某偷偷带孩子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结果发现二人确无亲子关系。王某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与李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诉至宝坻法院,请求判准二人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其抚养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王某提交的亲子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因此,王某申请由法院组织双方重新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当日,被告却拒绝带儿子前去鉴定。经法院释法析理,亲子鉴定*终顺利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依据亲子鉴定结果,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24000元;被告返还原告负担的抚养费1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今晚报


亲子鉴定案件判决(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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