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亲子鉴定,样本邮寄,鉴定机构也是正规的,为什么他们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签字,结果可信吗
如果是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接受邮寄样品,更不能用邮寄样品做鉴定,这是违规违法的,如做出了鉴定,法律程序上都无效的。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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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打官司的,我就是自己想了解
我不是打官司的,我就是自己想了解
自己想了解也是,正规机构是不能接受的,这是有规定。故如果你只想了解只能找鉴定公司之类了。
未出生的胎儿可以做亲子鉴定对孩子有影响?未出生的胎儿可以做亲子鉴
如果的确需要,胎儿是可以做亲子鉴定的。抽取些羊水就可以做了。做亲子鉴定不会对胎儿造成不利的影响的。
孩子未出生可以做亲子鉴定吗?请问孩子未出生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在孩子出生前后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进行亲子鉴定。只是采取的样品不同,出生前是羊水,出生后的婴儿可以是血液和口腔细胞等。十岁以上可以采取毛发,十二岁以后对亲子鉴定有一定的知情权
不用到场能做亲子鉴定吗
不能到场只能做个人知情亲子鉴定,是不能做司法亲子鉴定的。司法亲子鉴定的条件是当事人要在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如果上户、落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法律用途的亲子鉴定都属于司法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只需要提供合格的亲子鉴定样本即可,可以到场亦自己采集好样本送检或采集好样本邮寄,个人亲子鉴定只能作为个人知情了解,其个人亲子鉴定出具的遗传咨询意见书里面是没有个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的,亦不能作为司法用途。
法医鉴定没有亲笔签名有效吗
没有亲笔签名,但是会有打印的名字及私章,同样有效。
相关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2、《公安**鉴定规则》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十七条 鉴定文书的内容:(十二)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
网友:亲子鉴定未签字
案情简介: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2月19日育有一子赵x旭,2014年12月6日张某又生育一子赵x镝。因旧村改造、房屋署名及付款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11月27日至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大儿子赵x旭由男方赵某抚养,随同生活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男方全部负责;三、二儿子赵x镝由女方张某抚养,随同生活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全部负责;四、男女双方各自名下存款保持不变;五、男方赵某名下小产权住房一套,归男方赵某本人所有;六、女方张某名下大产权住房一套、A4汽车一辆,归女方张某本人所有;七、债务处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张某在购买永顺合生滨江帝景大产权房子时,产生借款债务100万元整,女方张某所借债务由女方张某自行承担,除此之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其他债务;八、婚后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发生的财产、债务由各自承担,离婚后不得再找对方,双方协商签字后男女双方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双方在通州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2017年11月,案外人王某某告知原告赵某,被告张某与其前夫郑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赵x镝实际系郑某与被告张某所生,并提供了被告于2016年5月28日写给郑某的保证书,保证书写明:今有张某声明保证如下:若张某再婚(复婚除外),儿子x镝自愿交由郑某抚养并监护。庭审中,被告否认保证书为自己所写,否认赵x镝是其与原告之外的人所生,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被告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被告张某未征得原告赵某同意,将赵x镝之名改为张x镝。
另查:案外人王某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在郑某包里发现被告张某写给郑某的保证书,遂用手机拍下,后双方亦产生矛盾,并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某某将发现被告张某书写保证书之事告知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贞义务,导致婚姻感情破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起诉至法院。原告赵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姚志斗律师观点: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本案中,亲子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与原告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以及因此而衍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独特功能是可以鉴别被鉴定人与当事人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帮助完成对身份关系的辨认。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赵某提供了被告张某与他人生养子女的证据材料,被告张某不予认可但未举出相反证据,原告申请做亲子鉴定,被告又予以拒绝,故推定被告所生之子赵x镝与原告赵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此行为不同于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能够给相对方明显的感知,而是有较强的隐蔽性及欺骗性。原告作为普通人,亦不具有对此类不忠实行为的判断、侦察能力,且被告对于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之事予以掩饰,未将实情告知原告,故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一直存在欺骗行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离婚已过二年有余,但原告是在2017年11月由案外人告知才了解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本案而言,诉讼时效应当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告自2017年11月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起至2018年3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所称原告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原告的个人感情,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对于因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款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案件结果:
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生父不尽义务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巧用旁证证明孩子为亲生
1997年秋,魏某与胡某相识,同年年底,双方随胡某的父母共同生活至2002年底。双方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于2002年9月29日共同生育女儿胡倩,胡倩现在某村小学一年级上学。后因魏某与胡某之间产生矛盾。2002年底,胡倩母女被迫从胡某及其父母处离开。而胡某自胡倩母女独立生活以来,至今未曾负担过原告任何的抚养、教育费用。现在原告开始上学,物价又飞涨,原告的母亲没有正式工作,无法独立承担原告的生活、教育费用。故诉至法院。
为证明孩子为被告所有,原告给法院提供了照片8张,用以证明原告的母亲魏某曾与被告共同生活;并提供了贵州市预防接种证、贵州省某产科医院病历、原告出生医学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确系原告的母亲魏某与被告共同生育;原告母亲魏某的户口登记簿,用以证明原告的母亲魏某曾用名安某;贵阳产科医院书面证明1份,用以证明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某设计院人力资源部关于被告工资收入的书面证明,用以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
法院查明,2009年9月11日,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魏某的曾用名为“安某”。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新生儿为胡倩,父母分别为被告及魏某,故对该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2001年11月1日预防接种证载明胡倩的父母为胡某和安某,被告对此表示不认可,但未提出相应反驳证据,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某产科医院病历记载了“安某”于2001年9月30日在某产科医院的有关情况,其中在患者身份情况栏中“安某”的出生时间、籍贯等信息与魏某的不一致,联系人为胡某,关系为“夫妻”,在有关手术记录中家属签字栏中,写有“同意手术,胡某”,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对病历看不懂,手术签字因时间久了,记不清了。
审理中,相应举证责任转换由被告提供,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经法院询问,被告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据此,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现原告亟待抚养和教育,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被告应依法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倩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76800元。二、从2010年1月起,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育费1100元,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
不得不说有些人天生就喜欢给别人操心,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多管闲事”,明明不是自己应该管的事情,但是就是喜欢指手画脚。张家的女儿还没嫁人,李家的媳妇四十岁了又怀孕了,村头老王家的牛一直不下崽,这些事情与旁人的生活有何关系呢?可是总有人在其中七嘴八舌。
王博的生活本来平静美好,可以说就是在邻居的七嘴八舌中被毁掉的,当然,他自己的疑神疑鬼也是造成生活走向另一个极端的主要原因。因为“疑心病”不是病,但是给一个人带来的伤害和毁灭性都是巨大的。
王博与妻子余萍(均为化名)两人都是四川叙永县的,那时候自由恋爱在一起,结婚之后也是相互扶持,由于两人的学历都不高,之前也没有学习过什么专业技能,因此找工作的时候都只能做一些要求很低的零工或者进厂,不过他们两人的性格都是沉稳踏实的,所以在一个岗位上兢兢业业,用来维持一个家庭的开支也绰绰有余。
但是小家庭的成立必然不可能只有二人世界,在结婚之后的几年,两个女儿陆续出生,这给王博带来了巨大的前进动力,也带来了不小的生活压力。毕竟如今养小孩不像那时候,奶粉和教育都是一笔巨大的开销,为了不让女儿以后受苦,夫妻俩只能选择找一个工资更高的地方。
就这样,余萍去往了广东,王博则去往了云南。两人在不同的城市为着同一个目标努力,虽然很少见面,但是每天的电话联系必不可少,因此两人的感情也并没有因为长时间的分居而发生变化。
转眼间大女儿已经6岁,要上小学了,为了让女儿有更好的教育资源以及得到更好的照顾,王博和余萍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拿出来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余萍也不再外出打工,在家专心照顾两个小孩,照顾他们的起居。
王博挂念自己的妻子和女儿,一有时间就会回家,哪怕在家能待的时间非常短,他也会不辞辛苦只为回家见女儿和妻子一面。而这时候一个消息又将王博的生活计划打乱了:她怀孕了。
此时已经2016年,大女儿都已经9岁了,王博从来没有再要一个小孩的打算,因为他觉得有两个女儿已经很幸福了,再要一个孩子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压力,他也担心妻子的身体会受不住,所以建议妻子将孩子打掉,既为了家庭考虑也是为了身体考虑。
余萍的反应让王博很是惊讶,她不仅强烈要求生下来,在听到说要打掉时更是勃然大怒,对王博发了很大的脾气,在王博印象中,妻子一向温柔贤惠,少见这种模样,于是孩子还是留下了。
眼看着余萍的肚子越来越大,王博的心里却越来越不踏实,主要原因就是他是一个特别怕别人说闲话的人,而他老家的亲戚又是一群特别喜欢多嘴的人,他们在王博外出务工期间总是打电话过来说一些“好心”的话,劝告王博自己要注意家庭动向,不要好心帮别人办事。
在听到这些话之前,他从来没有怀疑过妻子,在有了这些“提醒”之后,王博觉得还是不能大意,回到县城之后身边的闲言碎语依旧接连不断。儿子出生的时候王博是非常开心的,也后悔自己当初说要把孩子打掉的想法,但是孩子一天天长大,邻居的闲话说得就更加刺耳了。
“一年才回来几天啊”“有那么容易怀孕吗”“我看这事悬”,一声声质疑不断钻进王博的心,他自己也开始动摇了,自己与妻子见面的时间确实不多,真这么容易怀孕吗?
在他将自己与妻子的情况与医生说了之后,医生给的回答是这种情况下妻子怀孕的可能性很小,“很小”在王博眼里变成了“没有”,他取了点唾液托自己的妹妹帮自己做一份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就是孩子与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
余萍面对王博的无理取闹是痛苦的,是崩溃的,她声嘶力竭地解释,但是王博拿着一份鉴定结果咄咄逼人,余萍没有办法,只得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两人共同购置的新房也有余萍的份额,但是王博盛气凌人,余萍没有纠缠。
两人对财产的处理方式就是余萍净身出户,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王博所有。
离婚之后余萍带着孩子越想越委屈,于是带着孩子上门找王博又做了一次亲子鉴定,这一次鉴定结果显示王博与孩子有血缘关系,得到这个结果,余萍直接将王博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夫妻财产重新分配。
王博对这份鉴定结果存疑,于是又和儿子做了一次鉴定,结果还是显示两人有血缘关系,鉴定机构绝对权威,所以鉴定的结果也绝对准确。这一下王博开始怀疑自己了,难道当时妹妹给自己的结果是假的?
没错,王博的妹妹根本就不知道去哪里找专业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以她在拿到了哥哥和侄子的唾液取样之后就在网上找机构,随便找了一家就点了进去,交钱之后就得到了一份检测结果,正是这份不走心的所谓“亲子鉴定”,导致了王博和余萍婚姻的破裂。
事已至此,王博只有满心悔恨,但是这时候他和妻子道歉也已经没有用了,余萍并不愿意接受这种道歉,毕竟他那时候根本没有听过她一句解释,仅凭借一份来历不明的假鉴定就要她净身出户没意思情面都不留。
法官还是希望他们能够好好谈谈的,毕竟婚姻不易,两个人也一起经历了这么多年的风雨,但是余萍并不愿意复婚,只希望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后王博愿意赔偿妻子4000元精神损失费,也同意在儿子长大之后将房产转移到他名下,将二女儿的抚养权交给余萍,而房子也依旧给余萍五年的居住权利。
结果出来之后,王博沉默,余萍依旧委屈,而那些不嫌事大的邻居,这时候却都闭上了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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