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915-3552 【武汉诺和诺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服务中心,湖北省细胞服务中心主营细胞储存、基因检测

您的位置: 首页>>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合法吗(单方面做亲子鉴定合法吗)

2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10


偷偷的去做亲子鉴定是违法的吗

您好,偷偷去做亲子鉴定不是违法的。如果想做亲子鉴定的话,具体建议您可以在当地的司法局官网上查询,具体费用的话会根据地区,样本、鉴定项目、出结果时间的不同等因素,鉴定费用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一般在3000元左右。
一般来说,亲子鉴定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相对来说,因为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所以花费的时间较多。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做个人亲子鉴定还是司法鉴定,个人司法鉴定不需要走司法程序,双方直接到鉴定机构做鉴定就行,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就可以选择做司法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相对来说比较严格,不但对申请人有要求,对鉴定机构同样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亲子鉴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个人亲子鉴定的结果只能作为参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做产前亲子鉴定的话,需要孕妇怀孕六周以上才能做。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温馨提示,若做完亲子鉴定以后,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请求否认你与子女之前的亲子关系。并且,您还可以主张对方向您返还您因为抚养子女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个人做亲子鉴定合法吗?基因检测会存在误诊吗?

通过基因检测,可以发现体内是否存在某些基因缺陷,及时发现可能的疾病,对疾病的诊断非常有帮助;基因检测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家族性遗传病**基因,并预测其自身的疾病风险;基因测试也有助于正确选择药物,避免药物滥用和某些药物的不良反应,减少药物的毒副作用。
去合法的鉴定机构是合法的。只要评估机构是合法的,并且是**承认的正式机构,法院就应该承认它。私人亲子鉴定程序概述如下,委托单位填写委托书。客户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自愿提供身份证明人的身份证和出生证明,并留下复印件。但是,这些机构的资格审查非常严格,需要具备临床试验资格。这些机构在新冠疫苗的核酸测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医鉴定是通过基因手段捕获罪犯,作为司法判决的证据。
亲子鉴定是法医物证的一项内容。由于亲子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有必要去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详情可咨询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查询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当事人对亲子关系有个人怀疑的,可以自带样品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不提供个人证件进行匿名鉴定。
只有双方携带证书到现场取样,出具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社会上有许多机构声称能够进行亲子鉴定。建议仔细选择。此外,必须选择当地的评估机构。当地法院可能不接受外国机构发布的报告。经鉴定的司法亲子鉴定人必须在场,并提供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一般情况下,采集的样本为血迹或口试纸,必须现场采集。



陕西亲子鉴定是怎样的?

  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及鉴定结果不对外公开或供任何他人查询。
七、受理
(一)委托方应提供满足鉴定要求的材料;
(二)委托方与鉴定人协商有关事宜,并将可能存在的分歧以书面形式(鉴定协议)达成共识,商量鉴定报告时间指工作日(除双休日及法定假日,若因材料不全等由委托人和被鉴定人所造成的鉴定程序无法进行,鉴定期限将进行延长);
(三)委托人和鉴定人签字、盖章、委托人缴费;
(四)鉴定人采集被鉴定人血样,完成受理。



向父索要抚养费,父提出亲子鉴定是合法的吗?

  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关于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

1. 如果需要做亲子鉴定,应当正式向法院申请;
2. 女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做出不利于女方的结论;
3. 只要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法院一般指定或者允许进行亲子鉴定,只要鉴定机构有相关资质,就有法律效力。



私下做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等

一、私下做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深圳市坪山读者刘小姐陈述: 我有一个打工的姐妹真可怜,跟他男朋友未婚就生下一个女孩,但男方父母不承认小女孩,认为小孩不是他们儿子的。女方没有其他的男朋友,孩子不可能不是他的,为了证明孩子是他的,女方想去做亲子鉴定,但她不知道怎样去做亲子鉴定。如果私下做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网友:亲子鉴定是合法吗

有不少网友问正孚君:偷偷做亲子鉴定违法吗?

其实,做个人亲子鉴定并不违法哦,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个人做亲子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保障个人知情权,不存在违法风险,但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出具的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如果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子鉴定报告则需要进行司法亲子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可以自行采样后寄到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期间不接触,委托可匿名,报告发送也可以使用电子报告,真正保证个人隐私。

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有一则内容引发了我的关注: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公民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我们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经沟通,制定**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的披露人大应公民申请对有些地方出台的“强制亲子鉴定查超生”规定进行审查,认定不合法并要求地方修法,引发社会关注。

说来,我当年在工作中发现过不少这样的事例。某些强势**为了查超生,直接到当事人家中,强行抽取血液和毛发,进行亲子鉴定。当年的我凭法律意识认为这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可惜的是我说了不算,但我认为法律上必须要有是与非的概念,不管我们说了算不算。

这一备案审查事件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6月收到的一封信件。来信者提出,建议审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两条规定。据媒体报道,来信者所在地出台的计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条例同时规定: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信人认为,这一做法没有上位法支撑,可能引起社会混乱,而且与**大政方针社情民意不相宜,应予以纠正。

接到申请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意见中指出,亲子鉴定的作用是确定父母子女等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稳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如非公民主动申请,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公权力不应强制要求公民进行亲子鉴定,进而干预亲子关系。意见同时认为,我国法律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果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轻易设定强制亲子鉴定的行政调查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

这一备案审查事件受到了有关专家的高度赞扬。

说实话,我也是连续关注多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发现其中的变化让人欣喜,甚至有些让我们法律人狂喜,因为有些多年来我们都知道不正确但却在实践中一直做的事被认定违法,这是多么大的进步。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备案审查被视作公民权利救济的“*后一道屏障”。按照制度的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目前这一制度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正彰显着越来越大的价值。

据大河报,为确保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更好地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市两级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

省了我一份备案审查申请。

我们看到,上到国务院下到街道办,还有公检法等权力**,他们的红头文件再也不能任性,有了务案审查制度的监管,这无疑是法治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权保障力度的进一步增强。

2021年12月26日

7月1日凌晨,在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一名爸爸在轻轻触碰刚刚出生的女儿的小脚。新华社发

中国正大力度纠正不合时宜的生育政策,*新动作指向“强制亲子鉴定”。这个查处“超生”的技术手段,曾被写入多地计生条例,亦被地方志、行政处罚文件及裁判文书所记载。在*新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认定这一做法违反宪法法律。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是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以来又一涉宪性审查事例。这也意味着围绕强制亲子鉴定调查超生的一系列争议与呼声,在法律意义上彻底走入历史。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为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组织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

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2件,其中行政法规3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2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3件,地方性法规57件,自治条例35件,单行条例11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44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437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42件,废止428件。

“制定**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时提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公民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我们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经沟通,制定**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这一备案审查事件,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年6月收到的一封信。来信者提出,当地计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条例还规定: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信人认为,这一做法没有上位法支撑,且变向突破上位法限制,极易引起社会混乱,有失行政**公信力,与**大政方针社情民意不相宜,应予以纠正,申请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

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一批过时的计生法规相继被清理废除。2020到2021年间,多个省份在修订计生条例时删除了强制亲子鉴定条款。

但在这*后时刻,依然有地方据此开出罚单。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有地方曾依据“涉嫌违法生育且拒绝技术鉴定”,罚款当事人25000元。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地方计生条例中写入的“亲子鉴定”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当地计生条例有关规定属于针对违法生育行为的行政调查措施及相应处罚,根据党中央优化计划生育政策决定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予以清理、修改。

从另一个角度,“拒绝强制亲子鉴定”后的处罚措施,在行政处罚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上位法中也找不到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进行调查取证,主体是行政**,行政**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包括对书证、物证以及物品进行鉴定,对物证或者场所的勘验,对现场的检查,对违禁品的收缴,对物证的抽样取证以及对证据的登记保存措施等,不包括要求当事人自行鉴定自己与亲人的血缘关系,附加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等影响家庭婚姻基本社会关系的强制义务。

“强制亲子鉴定从管理目的上,是能实现管理目标的方法,但是行政不能光追求合目的性而不讲合法性,否则就是不择手段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强调,“法律是底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也向南都记者谈道,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权有明确规定,地方不能超出范围设定。

审查意见认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并未对强制亲子鉴定作出规定,更未规定不配合亲子鉴定的违法行为。

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备案审查除明确当地需要清理该做法外,还在备案审查研究意见中罕见地援引多个宪法条文,明确“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亲子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意见中指出:亲子鉴定的作用是确定父母子女等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稳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如非公民主动申请,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公权力不应强制要求公民进行亲子鉴定,进而干预亲子关系。

审查研究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轻易设定强制亲子鉴定的行政调查措施,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

“这些宪法条款保护的是私人领域,与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有关,属于非常核心的私人自由空间,宪法对这个空间保护强度是非常高的,**公权力对任何私人空间的介入,需要非常高强度的正当性论证。”在张翔看来,因涉及伦理、隐私等问题,公权力对亲子鉴定的干预非常难以成立。

强制亲子鉴定不可出现于地方性法规

南都记者了解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沟通,此次备案审查涉及的制定**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在张翔观察中,此次备案审查用时较短,各方反应迅速,过程也应该是比较顺利的。

另据统计,目前广西、云南等省份现行计生条例中尚存强制亲子鉴定的相关规定,其中,云南已在今年9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该条文。

“备案审查工作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审查结果会通过内部途径发布,若有地方不修改也可能被提出备案审查,”张翔认为,各地“肯定正在修改”。

南都还关注到,自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回应合宪性审查申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以来,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显示度”越来越高。“我觉得这个趋势还是挺明显的,”张翔认为,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正在变得“明显化”,审查意见明确援引宪法条文,大幅提升了宪法教育意义。

谈及此,张翔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机制,定期公布备案审查的具体素材,如具体工作程序过程、援引哪些条文、论证说理过程等。

对话

期待备案审查的程序、机制更加“法定”

如何理解审查强制亲子鉴定所援引的宪法条文?审查结果可以溯及既往吗?未来如何加强合宪性审查?南都记者就此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

A

“实质上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南都:此次备案审查提到,强制亲子鉴定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如何理解这一表述?

王锡锌:把地方性法规规定跟宪法及相关法律对比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强制亲子鉴定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我理解,这是地方立法赋予行政**的一种强制措施。该种强制措施首先涉及到宪法上的公民人身自由。

进一步看,该种强制性措施还涉及到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当事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强制对其进行亲子鉴定,“我不愿意,你强迫我要去做”,这既涉及人身上的强制,也有精神上的强制,不仅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也侵害了公民人格尊严。

因此,此次备案审查研究意见中引用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条款,这是非常有针对性的。

在这个案例中,行政**采取强制亲子鉴定措施,是公权力强行侵入个人生活,是对私人安宁和人格尊严的限制。亲子关系是非常私密的,我不愿意隐私被外界知道,这是我个人的事情,公权力不能强行介入违背个人的意愿。

南都:在“人权”和“人格尊严”之外,备案审查研究意见还引述了宪法第四十九条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如何理解?

王锡锌:这一条款也有比较多含义。通常,对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保护,是通过专门立法落实的,如民法典、婚姻法,未保法等。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对一般自然人的保护更严格,这体现了宪法保护儿童的精神。对于强制亲子鉴定,我的理解是,过去计划生育比较严格时,其是为了调查并处罚超生行为而采取的取证措施。但为了处罚成年人而强制亲子鉴定的措施,势必会侵害到未成年人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权益。

南都:备案审查旨在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在这点上,此次审查意见还引述了行政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条文。这是为何?

王锡锌:引述行政处罚法主要针对的不是强制措施,而是后面的“罚款”。要处罚一个行为,前提是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按行政处罚法,上位法规定了违法行为但未规定罚则时,下位法可以规定一定程度的处罚;若上位法没有规定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则下位法根本不能设定处罚,因为上位法不认为这个行为是违法行为,何来处罚?

在强制亲子鉴定这个案例中,上位法没有规定“拒绝亲子鉴定”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地方立法中的处罚完全没有上位法依据。

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延伸到行政强制法。前面提到强制亲子鉴定是强制措施,且涉及人身自由,此类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可以看到,行政强制法坚持法律的保留原则,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定得比行政处罚法要严格。你在哪个法律中找到过“强制亲子鉴定”?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那么地方设立这种强制措施,明显是违反行政强制法的。

此外,强制亲子鉴定,从今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看,也违反****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特别是个人信息法规定的“正当、合法、必要”原则。

B

审查结果是否能够溯及既往?

南都:曾有观点认为,出于管理、执法等需要,可以就强制亲子鉴定进行立法。现在强制亲子鉴定被认为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也不能出现与强制亲子鉴定有关的立法?

王锡锌:我认为不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明确强制亲子鉴定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这是一个实质性判断。不仅是该个案涉及的地方性法规不符合,而是指这种强制性措施不符合。这是对宪法价值非常重要的判断,即,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应阻止对公民采取这样的措施。强制亲子鉴定既不能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也不能体现在其他法律形式中。

南都:从地方志、裁判文书等可以看到,过去地方查处超生时,有不少曾使用过强制亲子鉴定,也引发舆论争议。备案审查结果可以追溯此前的案例吗?

王锡锌:我认为,从法理、法的安定性以及政策角度,都不会溯及既往。此次的操作机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后,地方废止了相关条款。在法理上,该规定从废止那刻起不再具有效力,通常是不会回溯过去的。如果可以回溯,法的安定性会受到较大影响。

从实践角度,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大背景。宪法赋予**多重目标,既有保障人权,也有计划生育,宪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就要落实。法的实施和政策很难完全分开,过去计划生育强调控制人口增长,地方的一些做法或许可以找到宪法依据。而在今天,我国生育政策有了很大变化,宪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简单的拿尺子比对一下,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还是要考虑**任务。

南都:我们注意到一些措辞的变化。去年备案审查报告,提到涉宪问题时,用的是“与宪法规定不一致”、“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等表述,今年为“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你如何理解“不一致”与“不符合”的区别?

王锡锌:我从立法法的角度谈一下自己的理解。立法时,下位法必须有上位法依据或者不得与上违法抵触。判断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有两个原则,一是相抵触原则,即“不一致”,二是依据原则。

“相抵触”指,上位法和下位法都规定了某一事项,但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相矛盾,这就是“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上位法没有规定但下位法规定了,这时如果说“抵触”可能在形式上有问题,这时根据依据原则,就会认为“不符合原则精神”。

C

备案审查发挥了“宪法实施”的功能

南都: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一直备受关注和讨论,我们看到,备案审查涉及合宪性的案例越来越多,你观察到了怎样的趋势或变化?

王锡锌:我感觉,备案审查制度现在对合宪性问题是不回避的,发挥了实质上的合宪性审查功能,维护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高地位。这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个重要趋势,有助于推动宪法的落实和实施。

南都:可以说备案审查发挥了一定宪法解释功能吗?

王锡锌:应该是发挥了“宪法实施”的功能。宪法解释跟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宪法解释不一定涉及合宪性审查,*典型例子是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涉港法律问题上所作的一系列解释和决定。宪法解释有特定的启动事由和程序,也要以特定的形式作出。在审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时,为了判断其合宪性,必然涉及对宪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这不构成宪法意义上的宪法解释。

实际上,备案审查制度发挥了合宪性审查的功能,这点非常重要。严格意义上,备案审查指的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不涉及法律。但合宪性审查会涉及到法律,因为法律也有可能不符合宪法,这个机制还需要慢慢激活。在目前阶段,备案审查是落实和激活合宪性审查一个很重要的、可操作的机制。

南都:未来如何完善合宪性审查功能?

王锡锌:确实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备案审查的机制和程序在不断完善,我们可以从每年的备案审查报告看到,其对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对推动宪法实施正在发挥作用。我认为,未来要让备案审查的程序、机制更加“法定”。比如,怎么启动?怎么审查?审查之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都可以更加明确化、刚性化。

像强制亲子鉴定的条文,审查后并未直接废止,而是通过沟通让地方处理好,这也是一种程序机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废止,还是将沟通机制作为前置程序,都需要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此外,从这次的备案审查报告和备案审查研究意见可以看到,审查结论已经有了很强的说理,起到了示范性作用。这非常好,表明备案审查制度越来越理性化、法治化,备案审查质量在不断提高。说理不仅仅解决个案的问题,还能够发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落地的作用。未来可期。

采写:南都记者 宋承翰 刘嫚 蒋小天 郭若梅


亲子鉴定是合法吗(单方面做亲子鉴定合法吗)

版权保护:本文由武汉干细胞储存机构原创:http://img.whnhnc.com:999/dna/7238.html

Copyright@2011-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2020 【武汉诺和诺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鄂ICP备19019680号-1 网站地图xml 网站地图html

首页 / 亲子鉴定 / 细胞储存 /服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