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亲子鉴定**么
**。亲子鉴定是用来验证孩子是否是自己亲生的一种手段,国外的亲子鉴定收费很高,而亲子鉴定的成本很低,利润空间很大,非常**。
亲子鉴定可以免费做吗?
一般情况下,亲子鉴定是需要收费的,不过有些特殊情况,可以免费或减免。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的亲子鉴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正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减免等特殊情况下,亲子鉴定可以免费或者适当减免。
什么是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利用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技术,根据遗传的规律,检测父母和孩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亲子鉴定可以解决非婚生子女,财产,以及在医院中新生儿抱错等等产生的一些纠纷。
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把DNA亲子鉴定技术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把随机的相同率缩小到了三百亿分之一,简单来讲,就是准确率几乎达到了八百分之百了。
古代的亲子鉴定
大家可能都听说过滴血认亲这样的典故,古代的时候,科技还没有这么发达,为了验证亲子关系,父母和孩子之间就用滴血能否融合的方式来验证亲子关系。不过这种方法是没有什么科学依据的。还有就是滴骨认亲,把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骨头上来判断二者是不是有血缘关系,这在三国时期都有记载的,不过,如今看来也是没有什么科学依据的。
亲子鉴定可以免费做吗?
在前面已经为大家简单讲过了,亲子鉴定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收费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免费和减免的。在有些低收入的家庭中,有些孩子由于很多原因,一直都没有户口,为了给孩子落上户口,当地派出所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免费为孩子做亲子鉴定。
还有一些情况,比如诉讼亲子鉴定,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都可以免费或者减免亲子鉴定费用的。因为公安**的司法鉴定全部都是免费的。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怎么做
在说亲子鉴定多少钱之前,先说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的作用。每个人都有做亲子鉴定的权利,无需申请,但是首先要明确做亲子鉴定的目的:
1。司法亲子鉴定。
如果是报户口、公证、打官司,那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场,现场采样、拍照片、工作人员核对核对证件,带上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司法亲子鉴定的报告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
现在的DNA亲子鉴定是根据遗传学原理,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被鉴定者进行特定DN**段的提取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这比古代的那些“滴血认清”或者“滴骨认清”要准确的多。现在的亲子鉴定种类用途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隐私鉴定 胎儿鉴定 亲缘鉴定 司法鉴定 落户鉴定 移民鉴定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你选择隐私鉴定,也就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准确率与司法亲子鉴定完全一致,而且私密性强,可以匿名委托,也可以直接邮寄样本鉴定,但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律用途。(落户、移民、司、亲源)。如果需要用作法律用途在鉴定的时候需要提备注。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基因健康的知识,请关注裕力健康或者在下方评论留言,欢迎点击关注。
网友:亲子鉴定收入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85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
——韩甲诉张甲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张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之母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5月6日韩乙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韩甲,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吴某。2019年6月5日吴某与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甲由韩乙抚养直至18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不需吴某承担任何费用;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张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6年9月起张甲与韩乙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期间张甲赠送了韩乙现金和车辆等,起诉请求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请求判令韩乙返还76784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并由韩乙返还王乙767846元。韩乙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诉讼中,韩乙以受赠款项系张甲负担的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提出抗辩。
原告韩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张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16万元(按每月1万元自原告出生计算至年满18周岁)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一半。被告张甲则辩称其与原告母亲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但在原告出生期间,韩乙还有一段婚姻关系,被告不认可韩甲系被告之子;即便韩甲是被告之子,原告诉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韩乙方称韩乙与吴某结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方提供被告张甲与韩乙以及韩甲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十五张,该十五张照片的内容反映出三人关系超出正常范围。结合照片、韩乙与张甲婚外情的事实、韩甲的出生日期等因素以及张甲之妻起诉韩乙赠与无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照原告申请,确定对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对外委托鉴定后,被告张甲不予配合、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张甲每月向原告韩甲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韩甲出生即2018年8月起,至原告韩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韩甲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韩甲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张甲的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的确认。**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二是抚养费的认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问题。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亲子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采用国际上越来越普及的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确认亲子关系,后因DNA分型鉴定技术的极高准确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将其作为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一般伴随着司法鉴定。但因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伦理关系,又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且涉及人的身体权,所以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但拒绝司法鉴定,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十九条基本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采用间接强制的方式来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就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举出证据加以证明,虽然穷尽其举证能力仍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确实成立,故申请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其主张。另一方不同意其主张,但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却又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儿童利益*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大化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儿童*大利益原则包含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儿童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大利益为重,以*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在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都是审理此类案件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不一致经常出现,类似本案这种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出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由该子女的母亲代子女主张子女的生父共同负担抚养责任。对亲子关系确认时,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男方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予以认可,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男方对于亲子关系没有相反证据,在审理法院告知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男方以其行为明确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亲子鉴定涉及未成年的,需要分情况处理。依照《民法典》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来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未满8周岁的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由该子女的监护人同意即可以做亲子鉴定,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该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该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认定主张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请求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首先,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原告母亲韩乙与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4月韩乙与他人登记结婚,2018年8月原告出生;庭审中原告方所举照片,以一般人通常的社会经验和判断标准,原告、韩乙以及被告三人之间明显存在特殊关系;韩乙与吴某离婚登记时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的约定,在一方没有在财产分配上取得优势的情况下,不向对方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用,亦与常理相悖。其次,法院对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依法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被告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再次,被告张甲之妻曾作为原告主张张甲与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要求确认张甲对韩乙的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该次诉讼中韩乙辩称其2018年与张甲生育非婚生子韩甲,该案涉及的相关费用是张甲在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综合上述事实,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根据《民法典》**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具体到本案,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从事运输物流行业,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2019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940元,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被告张甲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出生后其已经支付了抚养费,故对原告请求自其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甲公司营运收入数百万元,被告张甲收入高,另有房产和车辆等财产,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举证证实。法院*终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标准每月20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既照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很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较为适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六十七条**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官简介
李海军,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汪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五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海军 书记员:李雪晴
二审合议庭成员:侯 康 李灵福 王欣欣
书记员:苏银银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李海军、汪兰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关注©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责任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
1983年,成都崇州监狱。
一位中年男子刑满释放,他步履缓慢,容颜憔悴。
他叫邱先甫,曾经是一名小学教师。
谁也料想不到,一名人民教师会深陷铁围栏,更料想不到的是,昔日劳改犯竟然能摇身一变成为身价数亿的大富豪。
他到底经历了怎样的人生传奇?
1942年,邱先甫出生在成都崇州一个普通家庭,小时候的他虎头虎脑、活泼好动,初中毕业时,他顺利考入了体校,成为一名体育教师。
邱先甫嫌学校待遇太低,毅然辞职到外地打工。
七十年代中期,邱先甫无知犯错被捕入狱,一蹲就是几年,几年中,家中的妻子离他而去,幸而膝下无子,倒也让他了无牵挂,只是看淡了感情。
1983年邱先甫出狱时,已经41岁。
年届不惑的邱先甫走在成都春熙路,他看着灯火如炬的街头和熙来攘往的人群,热闹和幸福都是别人的,跟他毫无关系,他不免有些落寞。
夜幕降临,他蜷缩在墙角,摸着兜里仅有的几十块钱,焦灼的心中便有了盘算。
第二天,邱先甫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跑到很远的地方采购了一些杂货,因为本钱太少,他只能挑选一些针线、火柴,还有女孩子用的小木梳和彩色头花。
没想到邱先甫**天在春熙路摆地摊,不到半天就一售而空,一盘算赚了对半,这让他喜出望外。
于是,邱先甫坚定了摆地摊的决心。
每一天天没亮,邱先甫一边嚼着馒头,一边快步数公里到批发市场去进货,然后一口气也不歇息往回折返,他常常走得脚趾磨出水泡,也不肯花一毛钱坐车。
这样风雨无阻,遇到生意火爆时,他还得来回跑两趟补货,连饭都来不及吃。
遇到下雨天,来逛街的行人稀少,邱先甫便拖着三轮车,走街串巷去叫卖。
邱先甫的勤劳肯干,让他一年多就积累财富逾十万,要知道,在八十年代初期,那无疑是天文数字。
有人向他提亲,可他哪有时间思考人生大事?便一一谢绝,一门心思专营**。
1985年,邱先甫听说到成都荷花池要修建大型综合性批发市场,他瞄准了机会,准备大干一场。
第二年,他在荷花池的服装和鞋帽批发店隆重开业。
他的商业嗅觉果然灵敏,荷花池地处川南要道,交通运输便利,加上政府重点扶持,成为了成都市规模*大、*集中的商品集散地,很快吸引来全国各省的商户来此交易。
邱先甫一边打点现有的商铺,一边拉长战线,他敏锐捕捉到建材业的前景,便迅速斥资盘下了好几个店铺做起了铝材生意。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中华大地,抓住时代机遇的弄潮儿赚得盆满钵满,邱先甫正是其中之一。
几年间,邱先甫的财富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很快身价数百万。
而美中不足的是,彼时才46岁的他却孑然一身,直到一个女人的出现。
有一天邱先甫巡店时,为了检验员工的业务能力,他和一位新来的营业员攀谈起来。
她,叫田丽。
23岁的她人如其名,姣好的脸蛋,细软的腰肢,说起话来像百灵鸟,邱先甫的心一下被俘获了。
自从认识了田丽,邱先甫经常借工作之名来田丽所在的店铺谈生意,一到中午就邀请美人共进午餐。
田丽看出了邱老板的殷勤,一开始有些抵触,毕竟邱先甫的年纪跟自己父母相当,但是接触久了,田丽又被他的成熟和细心体贴所吸引。
都说“如果没有爱,有钱也是好的”,毕竟千万富翁的标签足以让邱先甫在普通人群中大放光彩。
1988年春天,成都锦江宾馆举行了盛大的婚礼,两情相悦的一对新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礼礼堂亲朋满座,祝福不断。
然而对于这对“老夫少妻”,私下里很多人却并不好看,有人质疑邱先甫用钱“砸晕”了年轻的田丽,讽刺他“老牛吃嫩草”;也有人怀疑田丽“诱惑”了自己的老板,是个“狐狸精”。
面对各色流言蜚语,邱先甫丝毫不为所动。
彼时的他,事业春风得意,相信真正的爱情足以跨越年龄的界限,*终白头偕老。
而婚后的生活,也一如他的期望。
白天,邱先甫在外打拼,可一回到家,下班后的妻子早已为他做好热气腾腾的饭菜。傍晚,两个人挽着手在河堤散步聊天,直到月光沾满衣衫。
妻子的温存让多年孤身奋战的邱先甫饱尝了家庭的温暖。
他对妻子体贴有加,两个人整天形影不离。
很快,他们有了可爱的女儿。
为人夫为人父的甜蜜接连而至,这让邱先甫在致富路上更是加足了马力。
90年代后期,邱少甫更是转向了如火如荼的房地产行业,他成立四川成都蓉宝山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修建成都春熙路的写字楼红马大厦,大厦共建六层,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
春熙路是成都*繁华的地段,寸土寸金,四周的写字楼一开盘就被一抢而空。可邱先甫反而紧捂着并不出售,而是全部用于出租,每年租金数百万。
首战告捷后,他又在成都花牌坊街盖了一栋8层高的光华公寓,半商半住,也都是出租,一年租金也是数百万。
到了21世纪,邱先甫的身价早已过亿。
但平日里的邱先甫,哪里有半点富翁的影子?清晨,他就吃着榨菜干哽馒头,连稀饭牛奶都不舍得喝,白天在外应酬,衣服鞋袜他从不讲究。
田丽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她多次劝说却无奈拗不过丈夫。
别人都说她嫁了一部**的机器,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中,田丽倍感踏实而知足。
随着家庭财富的剧增,田丽觉得生活应该过得更精彩更有品位,她决定从改善生活品质做起。
周末,她把家电陆续换了新的,把泛黄脱落的墙壁刮上仿瓷,床单被褥,该换的换、该扔的扔,连窗帘都换了双层,整个屋子收拾得亮亮堂堂的。
田丽做好丰盛的晚餐,桌上的花瓶里插满了栀子花。
可田丽并没有等来丈夫的惊喜而是他的斥责,邱先甫对她说:“你折腾这些干嘛?家里原本好好的,钱可不能乱花。”
田丽觉得兴许是丈夫累了,也没多想,只草草地扒完饭便休息去了。
国庆节的一天,女儿嚷着要出去玩耍,邱先甫一家三口到了游乐园,可是他认为几十元的项目太贵,只肯掏出一两块钱给孩子坐摇摇车,女儿委屈得哭了两场。
原本一家人开开心心的出行,却被邱先甫不合时宜的节俭弄得心里不是滋味。
回家后田丽就跟丈夫大吵了一架。邱先甫撂下狠话:“你觉得**容易?你来!”
靠人不如靠己,田丽清醒地意识到家中这么大的产业,自己必须争得一席之地。
冷静下来的田丽找到邱先甫,她要求升职和涨工资。邱先甫一点头,田丽就被安排晋升到公司中层。
有一次公司召开紧急会议,参会的全都是公司高层,有风声传言会议涉及公司股份等敏感话题,田丽就旁敲侧击地向邱先甫的弟弟打听内幕消息,没想到小叔子转身就出卖了嫂子。
看着邱先甫黑着脸找过来,在公司大庭广众之下,田丽只能硬着头皮拒不承认,小叔子不依不饶说话特别难听,情急之下她狠狠地扇了小叔子一记耳光。
要知道,小叔子比田丽足足大了19岁,受到如此羞辱还了得?公司上下,家族内外,顿时炸开了锅。
小不忍则乱大谋。
田丽按照董事长邱先甫的要求,向小叔子赔礼道歉。
可这场风波的后遗症,就是田丽默默地搬出房间,她要与邱先甫分房居住。
原本相亲相爱的两口子,本因鸡毛蒜皮而心生怨怼,而今积怨未了又被工作和家族的双重矛盾顿生罅隙。
那一年,邱先甫已经66岁,妻子田丽43,在邱先甫看来,自己年纪渐大,分房也没什么不妥,没曾想他跟田丽之间的隔阂,从此越来越深。
自从分房后,夫妻两人的交流更少了。邱先甫整天忙于工作,田丽下班后则一心扑在孩子的学习上。
自从上一次家族风波后,公司上上下下一直流传有风言风语。
有人说田丽是邱先甫第二任老婆,田丽动机不纯,邱先甫也不会动真情;有人说,邱先甫早年间的老婆六七年都没有生育,指不定这孩子是谁的……
这些话传到邱先甫心里,鬼迷心窍的他居然干了一件蠢事。
2012年,他花钱找人还真的对女儿做了DNA亲子鉴定,结果孩子是他亲生的。
这让邱先甫有些愧意,他让财务给妻子将工资涨到1万元。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况且夫妻都在同一个公司。当田丽知道涨工资的来龙去脉后,她感到无比羞辱与寒心。
所嫁非人,她动了离婚的念头。
2014年,田丽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看着尚在青春期的女儿,田丽于心不忍,于是赶在邱先甫还没收到法院通知的时候,她就撤回了起诉。
婚姻岌岌可危,田丽心有不甘、想尽力挽回。
她想找邱先甫谈心,而邱先甫哪有时间陪他闲聊,他完全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
原来早在90年代初,邱先甫就开始接触收藏文物古玩,玉石书画等。尤其邱先甫年过古稀、身价数十亿之后,他的收藏范围越来越广,对古玩更是痴迷。
家里的藏品乱堆乱放,尤其在他卧室里面,横七竖八挤满了古董,墙皮脱落不堪,空调又破又旧,如果没有那张床,简直就像工棚。
他在成都周边的旅游古镇街子口建了一座《百姓博物馆》,用来展示自己的收藏品,在其中不乏有齐白石、张大千等名人之作,光是摆放藏品就用了十几个房间,藏品达20多万件,他成了远近闻名的大收藏家。
2017年,田丽无意中听到邱先甫透露:“这些古董虽然是我花钱买来的,但我不会将它们留给子孙后代,而是要还给**。”
这些话让田丽对婚姻彻底绝望。女儿常年定居美国,她得为自己争取。于是心一狠,又一纸诉状要求离婚。
收到传票的邱先甫很是震惊,他向法院阐明:“我一个80岁的孤寡老人,怎么受得了离婚的打击?法官若判我离婚,我就去跳楼。”
两年间,经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几次调解,法院驳回上诉,不准离婚。邱先甫也将田丽的零花钱从1万调至2万元。
原本以为老两口的日子能风轻云淡地过下去,没曾想,2020年4月,田丽再度起诉要求离婚。5月11日,金牛区法院依旧判决不准离婚,田女士继续上诉,该案被成都中院发回重审。
重审之后,金牛区法院依旧判决不准离婚。
田丽不服,再次上诉。这一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田丽与邱先甫分居多年,并因生活、公司事务等发生多次矛盾,且提起三次离婚诉讼,足以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多次庭审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修复。
2022年1月28日,成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田丽和邱先甫离婚;双方名下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分割。
邱先甫表示,他现在已经接受了离婚的事实,但一想到要被妻子分走一半的财产,他心里就觉得冤。
一场老夫少妻的悲喜婚姻就此落幕,邱少甫家缠万贯,*终落得孤独终老。
回顾邱先甫的一生,他在**上可谓挖空了心思,而在经营家庭和个人生活上却草草了事。
生活吝啬、亲子鉴定以及独霸横权和武断行事像一只只黑手,将妻子一步步冷冷推开。
如果一开始夫妻之间就可以相互信任,遇事多商量,彼此多体谅,他们的婚姻或许也不会分崩离析。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愿你我警醒之。
. END .
【文| 那蓝】
【编辑| 毛毛雨】
【排版 |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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