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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扬州(扬州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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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扬州妇幼保健有胎儿亲子鉴定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扬州妇幼保健有胎儿亲子鉴定的。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谢谢!不懂可以问我(yangzhouren-cn)



亲子鉴定需要哪些手续,大概多少钱?镇江有鉴定的吗?

镇江目前没有开展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江苏省内主要集中在南京、苏州、徐州、扬州、南通、连云港,看您是走司法程序还是不走,个人私下了解的亲子鉴定,可以匿名,甚至不用去鉴定现场,自己采集样本快递给鉴定中心就可以。司法的需要核验当事人身份,现场采样,拍照提取指纹,并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收费看您是几个人做,一个样本在1500左右。



关于扬州孩子落户问题。

孩子需要到给孩子父母,任何一方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申报,异地不能办理。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网友:亲子鉴定扬州

杨先生和万女士喜领我市**张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丁云摄

“真的很意外,很幸运!”昨天上午7时45分许,在市妇幼保健院出生证办理处,仪征的一对夫妻杨先生和万女士为宝宝领到了我市**张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他们激动地说,“这是个特殊的新年礼物。”

那么,这张证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申领时要注意什么呢?记者邀请相关专家为大家进行解答。

现场

“把这份幸运送给所有宝宝”

2018年12月29日中午,29岁的万女士在市妇幼保健院顺利诞下一名女婴,昨天是万女士出院的日子,临出院她和丈夫杨先生一起为宝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让他们意外的是,这竟是新改版后的全市首张《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好相关手续,拿到《出生医学证明》后,万女士激动地说,“我们想把这份幸运、这份美好送给所有的宝爸、宝妈们和所有的小宝宝,祝愿他们在新的一年里,健健康康、开开心心。”

变化

出生证明曾改五版

据悉,《出生医学证明》在办理新生儿户口、医保、上学等时都有重要作用,可以说是孩子的“人生**证”。

从1996年开始,全国就使用统一样式的《出生医学证明》。如今,这张“人生**证”又迎来了新一轮的更新换代。

市妇幼保健院医务处处长兼保健部主任姜跃彭向记者介绍,根据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此次启用的2019版已经是我国推出的第六版。“旧版的封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新版则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

这些问题大家*关注

1.《出生医学证明》如何办理?

姜跃彭提醒,夫妻双方需带身份证件同时到现场办理,建议在宝宝出生的一个月之内办理,申报户口等都需要此证明。

他说,医院开具出生证时新生儿的姓名为必填项目,只有确定新生儿姓名才能签发出生证,家长务必要在出院前为孩子起好名字。《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建议家长妥善保管。

2.一年以上未办理怎么办?

如果没有及时办理,一年以后要怎么办理?姜跃彭介绍,根据规定,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鉴定的证明。“市民欲申领新生儿的出生证明,不仅要在宝宝出生后尽快确认宝宝姓名,还应尽快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共同到场领取。”

3.新生儿取姓名要注意什么?

根据规定,新生儿姓名可以随父姓或母姓,且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因姓名和出生日期等原因变更换发新证明。申请变更姓名的,需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4.哪些情况可以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要求补发的,须提供下列材料:填写扬州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登报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父母双方的户口簿;户口申报情况的协查函。

 1“亲情法”—凭借测试情感反应探求真情

  现代常上演的“夺子大战”,在古代亦常发生。由于没有DNA这类高科技鉴定手段,要想弄清孩子的血缘关系颇为困难,但古人也有自己的办法,常从“人之常情”中寻找蛛丝马迹。西汉时,颍川(今河南禹州市)有个大户人家,兄弟二人住在一起,兄弟俩的媳妇都怀了身孕。哥哥的媳妇流产了,却隐瞒了实情,将弟媳妇生的男孩子抢为己有。官司打了三年,也无法决断。此事原见于东汉应劭的《风俗通》。曾任过汉宣帝丞相的黄霸听说后,决定进行亲子鉴定。其方法是,叫人把孩子抱到大堂上来,让妯娌俩抢孩子,谁抢到归谁。嫂子用力抢孩子,弟媳则怕弄伤孩子,表情悲伤。见到此景,黄霸作出了鉴定结论:孩子系弟媳妇所生。黄霸的理由很简单,“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

  这种从伦理、亲情角度进行亲子鉴定的方法,一直为后世司法官员所采用。如北魏年间,李崇任扬州(治所在睢阳)刺史时,也曾使用过类似方法,判断“争子案”。《北史李崇传》记载,当时,一位叫苟泰的人丢了3岁大的儿子,后在叫赵奉伯的人家里发现了孩子。但两家都说孩子是自己的,都有邻居可以证明,郡县无法定案。李崇接案后,将小孩与两家隔离几天,之后突然派差员到两家报信,称孩子暴病而死,让领回去埋葬。苟泰听说后,悲痛不已,赵奉伯却一点也不悲痛,只是感叹一番。就此,李崇鉴定孩子是苟泰的,“遂以儿还泰”。此事曾被后晋和氏父子所编的《疑狱集》收录,成为古代司法亲子鉴定的经典案例之一。

DNA亲子鉴定

  2“常理法”—在常识常理中发现是与非

  “不合常情”,是亲情法亲子鉴定的主要“理论基础”,在古代的亲子鉴定案处理中,与之相对应的“不合常理”,则是古代亲子鉴定的又一司法手段。北宋时,李南公任长沙县知县,有个寡妇带着儿子改嫁。七年后前夫家族来人,要接回儿子。此妇人不让,称孩子不是前夫的儿子。李南公接了这个“夺子案”,仅问了两句话,就了断了这桩官司。《宋史李南公传》记载,李南公**句问:“孩子几岁了?”前夫家回答,孩子9岁,女人则说孩子7岁;第二句,“孩子换齿了么?”女人说去年已换。就此,李南公认为孩子是前夫的血脉。李南公凭什么作出此鉴定结论?其依据是男孩子一般8岁换牙的常识,“男八岁而龀,尚何争?”意思是,男孩子8岁才换牙,你还争辩什么呢?

  《明史鲁穆传》所记载的“儿似归产”案,也很有代表性。鲁穆任福建佥事时,有个叫周允文的人早年无后,将侄子过继为子,后来其妾为他生了个儿子。周允文死后,侄子想独霸家产,硬说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亲儿子,要赶走妾母子。鲁穆接到妾的状子后,把周家的族人全召来,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儿子放在一些小孩当中,让他们辨认谁象是周允文的儿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后鲁穆认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说谎,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儿子,于是将周允文的家产全部判给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儿子。

  上述两起亲子鉴定案,前者是根据小孩换牙的生理年龄,后者凭的则是面貌长相,判断、鉴定的依据均来源于生理、生活常识,可以视之为“常理法”亲子鉴定。面相、口音、年龄、走路姿势等,都是常理法亲子鉴定的重要条件。如《元史干文传传》记载的“验乳知儿”案,依孩子吃不吃妈妈的奶来鉴定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但与亲情法一样,常理法的局限性同样显而易见,靠法官的个人智能来断案难免过于主观,仅通过看面相来以貌断案,人为操纵的空间很大。

周星驰亲子鉴定

  3“合血法”—从血液的凝合程度鉴定血缘关系

  在古代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中,有的显得更为神奇。清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一》里所记的一则亲子鉴定案,便很有“故事性”。山西有个商人外出做生意,家产托弟弟照管。外出期间,他娶了个媳妇,生了一个儿子。十多年后,媳妇病故,商人遂带着儿子回到老家。商人的弟弟怕哥哥索讨家产,谎称这孩子是哥哥抱养的,不能继承父亲的家产。主审的县令遂在审理现场作亲子鉴定:将商人和他儿子的血,同时滴入清水中,父子俩的血很快凝合到了一起。县令鉴定结论很快出来:商人之子系其亲生子。

  商人的弟弟不相信“滴血”这一套。回家后亲自试验,将自己和儿子的血滴入水中,却不相凝合。这一来,商人的弟弟找到了反驳的理由,诉称县令所用亲子鉴定手段没道理,结论不足为凭。接下来更戏剧化了。乡人听说弟弟父子的血不凝合,便在背后议论儿子非其亲生,是其老婆与某人私通所孕。商人的弟弟见外面传得有鼻子有眼,遂起了疑心,追查起老婆和奸夫,结果真的查出了老婆让自己戴绿帽子的事实。

  县令所用的亲子鉴定手段,在古代叫“合血法”。在亲情、常理均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便会“合血”。合血法又叫“滴血法”,俗称“滴血亲”。其原理是:如果两人有血缘关系,将手同时刺破,血滴入清水中,血即合一,否则不合。合血法*晚在东汉时即已在司法和民间亲子鉴定中使用。现代已发现,人类血型分A、B、AB、O等类型,利用血型确实可以部分实现亲子鉴定,可以说合血法是中国古代的“DNA鉴定技术”,尽管有些“原始”,但比欧美要早得多。不过,合血法也非完全科学。事实上,任何人的血滴到一起,不久即凝合为一。其实,古人也已认识这一问题,清黄六鸿在康熙三十三年编着的《福惠全书》中即称:“滴血之事,未可尽信”。纪晓岚记述此故事时亦称“官故愦愦”,直指其昏庸糊涂。

甄嬛传滴血认亲

  4“滴骨法”—观察骨头沁血情况寻亲

  上述三种亲子鉴定手段,基本上是在活人之间进行的。如果一方已死亡,如何做亲子鉴定?三国时期的史学家谢承在其所撰的《会稽先贤传》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一名叫陈业的人,哥哥渡海死了,陈业前去认尸。但一起死的有五六十人,尸体腐烂不堪,从外貌、体态上已无法辨认。陈业于是割臂流血,洒于骨上,观察其反应。其中有一具尸骨,在陈业的血滴上后,很快沁入骨内,其余皆流出。陈业据此认定,这具尸骸就是他哥哥的。

  南朝时,这种靠观察骨头吸收血液情况作亲子鉴定的方法已很流行,*着名的一起是“豫章王萧综认爹”案。据《梁书豫章王萧综传》记载,南朝齐东昏侯萧宝卷的妃子吴淑媛十分美貌,齐朝灭亡后,梁武帝萧衍占她为己有,收入后宫。吴淑媛七个月生下了儿子,名唤萧综,宫内议论这孩子的亲生父亲不是萧衍,而是萧宝卷。萧综长大后也怀疑自己的真实身世,相信民间所谓“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即为父子”的说法,偷偷挖开东昏侯的坟墓,扒出骸骨,将自己的血滴到骨头上,血很快沁入骨中。

  为确证民间亲情秘法的可靠性,萧综用自己刚出生不久的次子做试验,把孩子悄悄弄死后,派人埋葬起来,之后再派人挖出孩子骨头来,将自己的血滴入头骨,果然仍能沁入。至此萧综确认生父是萧宝卷。“滴骨法”俗称“滴骨亲”,在古代司法名着《洗冤录》中有详细的介绍,并作为一种“科学手段”,写进古代法医工作手册:“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

  滴骨法实乃滴血法的一种。*初主要是用来对付有意错认、申领尸骨,诈骗死者家产继承权者。与滴血法一样,仅凭血是否能沁入骨内也是不科学的。现代法医试验发现,如果骨膜已朽,不论何人的血,滴上均能沁入;反之,如果骨膜未朽,即使是亲人的血滴上,也无法被吸收。其实,古人也早已观察到这一漏洞容易被不法之徒钻空子。清冯晟《谈屑》中有一则“换棺”故事,说的就是欲霸占岳父家产的女婿采取“易尸”手段,破坏滴骨法鉴定。

*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条中的“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中的“必要证据”如何理解?即夫妻一方否认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需要提供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证明标准。

实践认定标准很模糊,比如孙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案((2021)苏06民终796号)中,孙某申请亲子鉴定,理由是“孙某因身体原因很难生育,经检查多项指标不能达到正常水平导致正常受孕率较低,这也是双方结婚多年来未能生育的原因。孙某于2017年9月底前在扬州工作,后调回如东县上班,因工作原因与张某乙共同生活时间不稳定,且二人之间感情早已破裂,结合二人身体、感情情况,孙某对张某甲是否亲生存有疑虑”,法院则认定:张某甲在孙某与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应首先推定是孙某与张某乙的婚生子女。孙某与张某乙的离婚协议及离婚后签订的协议书中,孙某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张某甲出生后,孙某亲自办理了出生证明,足以认定孙某与张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孙某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而孙某除提出口头怀疑之外,并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一审未支持其亲子鉴定的请求于法有据。

同理,在李某1、张某1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李某1、张某1法定继承纠纷),原告(后上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亲子关系:

1、证人辛某和张某2的证据证明了2005年7月9日李某2和沈某某生育上诉人,上诉人系李某2和沈某某的女儿。

2、2020年5月份邢台市第四中学政教处出具的《证明》,证明了上诉人系沈某某的女儿,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是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

3、上诉人的《学籍基本信息》也证明了上诉人的父亲是沈某某,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是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

4、上诉人上学期间,父亲沈某某对上诉人特别关心,早自习期间,沈某某经常去学校陪着上诉人读书,老师不在教室期间,帮助老师监督学生学习情况,积极参加学校召开的家长会,积极为学校建设献言献策,给上诉人班级的学生赠送水、食品等物品。

5.沈某某生前剃须刀一个,证明沈某某生前剃须刀中有其毛发遗留物,属于沈某某的身体组织,可以用来鉴定李某1与沈某某的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1所提交的证据主要系其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部分证人证言,其并未提交其他必要证据,故对其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2020)闽01民终7539号),法院的操作却是:因双方对李某1是否系李某6真的子女存疑。李某3于2019年6月4日向一审法院就李某1与李某6姓(系李某6真的胞弟)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申请亲子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前述事项进行鉴定。

后发现:从适用条件讲,无论是何人对于原有家庭组成人员以外的人申请确认亲子关系鉴定,都必须符合《婚姻篇解释》第39条的提供必要证据条件,但立法上尚无必要证据标准的规定。——决定性因素或许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亲子鉴定扬州(扬州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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