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后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赔偿抚养费吗
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亲子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的要女方赔多少
法律分析: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如果男方要求赔偿孩子多年的抚养费一般法律会支持的。男方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也可以要求赔偿,因为女方属于婚姻的过错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亲子鉴定后怎么上户口
各地的落户政策不一样,有的省可以直接使用亲子鉴定证明书代替小孩出生证入户,有的省需要将亲子鉴定证书送到当地县妇幼保健院换取小孩出生证,再到派出所入户。
亲子鉴定方知女儿非亲生起诉赔偿能否支持?
另查明,1、被告在医院期间的分娩费用4965.64元系由原告垫付;2、2012年5月11日,原告被渝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12365元;3、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未支付小孩抚养费。4、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家人发生过冲突。
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冯某的生物学父亲,而被告系冯某的生物学母亲,原告没有法定的义务抚养小孩,故原告要求小孩冯某由被告进行抚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抚养被告与他人生育的小孩,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对原告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小孩出生费、计生罚款,生活费、亲子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5150元。遂依法作出判决:小孩冯佳由被告廖某某抚养;被告瘳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150元。
协议书 。 关于某人与某人的三个子女亲子鉴定之事达成好下协议,1如鉴定结果是男方亲生子,男方赔偿...
一、既然是协议书的话,那就要双方签订协议,如果是你单方签字的话,那算是你的承诺
二、“鉴定结果不是男方的,女方负全责”你这话,全责到底是负责什么呢?
三、同时,因为女方没签字,第二条款其实对女方也没有约束力
刚出生的宝宝做亲子鉴定发现小孩不是他的,给他多少赔尝,他说要50万
这种情况的确是需要进行一些赔偿补偿。是不是需要50万,这个要看当事人为婚姻的付出,还要看女方的条件。一般来说,即使到法院起诉解决,也是按照男方的实际付出进行赔偿,另外就是女方根据自身条件给予男方适当的补偿,并不是说要多少就要给多少
网友:亲子鉴定后赔偿公式
亲子鉴定之后,父亲应该如何应对鉴定结果,孩子非亲生怎么办
亲子鉴定孩子是非亲生,得知真相的父亲该如何面对?
鉴定增多透视信任危机
婚姻自由的口号自近代开始呐喊,解脱了父母之命的传统枷锁,但枷锁却去旧从新。传统文化里如此看重血缘关系,当代法律也要尊重并承认血缘关系之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婚姻已经很自由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都享有同等继承权,也许这是尊重人权的表现,但自由范围的扩大总有双面效应,亲子鉴定在近年数量激增,人们有权知道真相,尽管真相未必都使人开心。
权威统计结果是前往做亲子鉴定结果有10%—20%是非亲生,绝大部分是亲生的。能前往鉴定的已经精神焦虑到一定程度,不排除有些人难下决心去鉴定,还陷在矛盾心情的折磨中。
既然鉴定结果的大部分是亲生子女,只有一到两成是非亲生,至少说明我们还得对配偶对婚姻存八成的信任,事出有因的怀疑可以理解,但前往鉴定不但是要寻求答案,还要先慎重考虑两种结果带来的深远影响。
鉴定动机多种
比如男方怀疑子女非亲生,来源往往是对配偶忠诚的怀疑;比如未婚女为了确认谁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证明孩子就是某人的而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比如女方为了取得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继承权;比如特殊情况下为了非婚生子女取得户口而确认亲缘关系。
结婚以后,鉴定之前
**, 故意隐瞒真相的欺骗是可耻的;这通常是女性带孕结婚给孩子找爹,却没有充分尊重男方的知情权,也许给孩子找个父亲是不得已的,但把无辜旁人以欺骗手段拉进游戏是不能被肯定的,侵犯了不知情者的尊严,更可能损毁他人一生。
有婚后女性出轨,生下孩子被认为是合法丈夫的,但一般情况下做母亲的还是能心知肚明的,或者为了面子或者为了财产或者为了感情又不肯告知真相,*终败露后把自己和孩子都置于不利位置。
第二,孩子是无过错的,无辜的;他不能选择自己的父母,也无从先知道父母时不时已婚,更无法阻止自己的出生,孩子被动的出生,然后接受被动的命运,直到长大成人离开原生家庭。很多孩子已经和父母生活多年,当父母之间信任危机爆发,要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孩子仿佛被推上祭祀台。
如果鉴定结果是亲生的,那么被怀疑的痛苦*终也许被亲情弥合。如果鉴定结果是非亲生,则成人和孩子都将面临精神痛苦和伦理压力以及舆论压力。这是成人之间的问题,无论谁对谁错,但*终受到伤害的却是身不由己的孩子,被父亲放弃或疏离,也未必能回到亲生父亲身边;而作为与孩子相处生活多年的父亲,更处于两难痛苦,接受或放弃是双刃剑。
第三,纵然鉴定结果证明孩子是非亲生的,还是要肯定和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这对孩子对大人都是理智而健康的处理方式;即便不愿意继续抚养“别人的孩子”,也要告诉孩子“这不是你的错”“爸爸依然爱你,希望你能幸福”,这种宽容是拯救自己,也是拯救孩子。
如果能做到放下憎恨,接纳当下,更心疼无辜的孩子从小失去生父,那么一如既往的爱护照顾孩子,真可算是伟岸男人,你与孩子之间彼此给了对方*好的袄和信任,没有什么比这更珍贵了。
第四, 经济赔偿是另一回事。可以向撒谎者追诉,这是法律支持的权利。但谁都清楚,多少金钱也无法补偿时光的流逝,更无法弥合痛苦的心灵,所以对所谓经济补偿,也不必过于计较,顶多是个心理补偿而已。说到心理补偿,却没有什么比宽容更能让自己释然,更能保护无辜的孩子。
第五,被鉴定方须泰然,不必激愤之下否定婚姻。说到还有80%以上的被鉴定结果是肯定答案,看似好事,但也让被怀疑的太太有愤怒和委屈。曾经有新闻报道,亲子鉴定证明孩子是父亲亲生的,但母亲坚决要求离婚,理由是不能忍受被对方怀疑,这种怀疑是莫大侮辱。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绝对,人性之不完美正如西施脚大,昭君肩溜,貂蝉耳小,人性的多面性正是人性真实的明证,正如我们自己也未必完美一样。
被怀疑固然不是什么美事,但也都是事出有因,或者是沟通不够,或者是感情降温,或者是行事草率,也许正是一个重新开始的契机,经过反省和检讨之后,婚姻有了新的生命力,而一时激愤的情绪化断送婚姻未免不值得。
第六,孩子如果已经懂事,该告诉孩子这是大人之间的事,被鉴定也仅仅是一个事件,不会否定过去多年得到的父爱,也不会否定自己是值得爱的孩子。孩子的态度往往紧密追随成人的态度,如果成人能理智而释然的面对结果,也要把这份理智和释然传递给孩子。
曾经有成年男子得知自己不是亲生子女而自尽,其实错不在婚生非婚生,问题在于成人该以怎样的方式告诉孩子真相,永远隐瞒下去不是好办法,意外得知身世更容易情绪激动。或者在孩子懂事之后,可以告诉孩子,你有两个爸爸,比别人多一份爱,养父有恩慈,生父有血缘。明确的说比隐讳的回避更有意义,后者仿佛是在隐瞒什么不可告人的错误,让孩子误会自己是个错误的存在,明确的说则给了孩子真实的答案,然后陪伴孩子度过一段磨合期。
其他**在此类问题上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参考
目前世界上许多**都在亲子法中明确了对未成年权益的保障。
如美国亲子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子女*佳利益”为中心,若知道生父符合子女*佳利益时,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不愿知道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佳利益,则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
再如,法国亲属法规定,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此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目前中国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还有待探索。2010年8月一个四川三岁男孩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法庭调查中经过亲子鉴定,该男孩不是被告亲生,所以被告对孩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法院据此驳回诉讼请求。
诚然法院这样的判决是依据当前的司法规定,并无不妥,但是显然这个结果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或者是找到孩子的亲生父亲要求抚养,或者是在亲生父亲下落不明之后要求养父代为抚养并保留向生父追讨的权利,或者有相应的社会救助机制援手,总之不要让孩子因为成人纠纷而陷入生活困境。
亲子鉴定从技术上来说已经比较成熟便利,但经过鉴定的不仅仅是一颗受精卵的来龙去脉,还有当事各方的人生经历和心灵距离,而鉴定的结果无论正反都难以让人喜悦,反而离幸福更远。
也许得知真相是人的权利,但未必是*重要的权利。而真相往往也把人从幸福的蒙昧推向残酷的清醒,郑板桥说“难得糊涂”,确实是种大智慧,那不是自欺欺人,而是洞悉人性之后的主观取舍,但愿平凡的我们也能领略大师的心胸和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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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刘某与方某于2004年相识相恋,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后来为贴补家用,方某在村里开了一家南杂店,来往结识的人多了起来。2007年方某怀孕,生下儿子小福。可随着儿子日渐长大,刘某发现儿子的相貌并不似自己,加上听闻村里关于妻子的一些风言风语,为了打消自己的疑虑,刘某瞒着妻子带着儿子去省城某医学鉴定中心作了亲子鉴定,然而结果使刘某备受打击,检验结论为“可以认定小福与刘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刘某愤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方某抚养小福并返还抚养费4万余元,另要求方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分歧
对于刘某单方进行亲子鉴定所得的报告书能否作为离婚时要求方某进行赔偿的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虽是其单方带孩子去进行的,但该鉴定活动是在由司法部门核准的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报告上有鉴定中心的公章,及鉴定人的亲笔签名。该鉴定报告应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与小孩之间不存在亲缘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的规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现原告未征得被告的同意,单方携孩子前往鉴定,被告对此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故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否定亲子关系的证据,故原告应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
三、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告刘某未征得被告方某的同意,单方携小孩前往有关**进行亲子鉴定,不符合法院批复的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被告方某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要确定刘某与小孩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刘某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形下,重新进行鉴定是查明事实的证明方式。原告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进行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被告方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原告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小孩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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