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孕期出轨被捉奸,亲子鉴定后丈夫起诉索赔5万元!法院支持吗?
在离婚率不断升高的当下,除了一些思想比较传统和保守的人士、大部分人对于离婚都能以平常心对待了,但是对于出轨导致的离婚,很多人还是会义愤填膺。今天我们要说到的就是淄博市近日完成审理的一起因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妻子孕期幽会情人被捉奸,丈夫一怒之下想教训对方反被打伤,但他也没对怀孕的妻子怎么样,孩子三个月大的时候,亲子鉴定显示两人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5万精神损失,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这一诉求呢?
看看具体的案件经过:吴某(男)和李某(女)恋爱两年后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李某便怀孕了。之后的一次工作应酬中,吴某在某酒店与同事以及客户一起吃饭时,有晚到的同事说在楼下见到了李某,还开玩笑说嫂子是不是来查岗的;吴某直接打电话给妻子时对方却表示在家,感到有点不对劲的吴某借故出了包间下楼至酒店前台,没想到真的找到了妻子的开房记录。
紧接着就是捉奸在床,吴某气急之下向李某的情人张三挥出一拳,不料对方毫不示弱,两人扭打起来,吴某不敌被张三打伤,经鉴定,身上除了几处轻微伤还有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十级伤残;张三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为李某怀着孕,又苦苦哀求他的原谅,吴某纵然介意,想想孩子又觉得凑合着过吧。
去年初,孩子三个月大的时候,心里始终有根刺的吴某总觉得儿子不太像自己,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他悄悄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排除吴某是该婴儿的生物学父亲。
对这段婚姻失望至极的吴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刘某支付诈骗性的抚养费和他的精神损失费共5.6万元。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赔偿。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同意离婚,又有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两人感情破裂,因此准予离婚。
至于吴某的索赔,李某作为已婚妇女,在夫妻关系中违反了夫妻忠诚的基本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下第三人的子女,损害了吴某的尊严和情感;且吴某还被张三打伤,人身也受到了伤害。而后吴某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又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他得知自己抚养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他的自尊心再次受挫,社会评价也随之下降,所以客观上看,吴某确实受到了不轻的精神损伤。
综合吴某受损伤的后果程度、李某在其中的过失程度以及地方经济水平等,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以及孩子三个月里的欺诈性抚养费38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你们对此怎么看?
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赔偿吗
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包含其他内容,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过性关系的才会引发目前的结果,女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错,男方有权请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已经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主要要回,目前尚存有争议,但是主流观点是,男方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受欺诈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并为此支出抚养费是应予以返还的。
具体返还的标准还是会根据双方的家庭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判定后酌定金额予以返还。
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主张孩子非亲生的、并且已经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提供的亲子鉴定结果法院认定无效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做亲子鉴定,法院批准做司法鉴定后,女方若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也可以推定为确实不存在亲子关系,认定孩子确属非亲生,对男方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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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后怎么上户口
各地的落户政策不一样,有的省可以直接使用亲子鉴定证明书代替小孩出生证入户,有的省需要将亲子鉴定证书送到当地县妇幼保健院换取小孩出生证,再到派出所入户。
工伤劳动鉴定出来后怎么算索赔呢?
待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如果伤情不是很严重(如没有骨折、身体器官缺失等),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上岗证、工作服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
做亲子鉴定,女方要索赔怎么办,法院会判多少钱给女方
就是给小孩抚养费的金额
男方亲子鉴定后是亲生的,女方有权利提赔偿吗
意思就是是男方的孩子,却不是你的孩子,对吗?这个时候你可以和孩子做一个亲子鉴定,证明这个孩子跟你没有血缘关系,然后去找一个可靠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一下,如果要打官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但是要做司法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网友:亲子鉴定后的索赔
【案情】
2004年10月,杨某(女)与吴某(男)登记结婚,2008年7月杨某怀孕并于2009年4月生下一儿子。2005年7月,杨某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吴某提出离婚,双方经协商后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吴某出于对孩子利益考虑,希望不要因为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伤害,同时又考虑到离婚后杨某只身一人抚养孩子的处境,同意全由杨某一人起草离婚协议书,并顺利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杨某起草的这份离婚协议书中这样约定:A、离婚后,儿子由杨某抚养。吴某每个月要承担1500元抚养费,孩子上学后,有关孩子的学习、生活等重大开支,双方各自承担50%,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孩子能够自立生活为止;B、二人财产按共同拥有的10万元计算,杨某所分得的5万元全部作为离婚后孩子的养育费用,由杨某保管,其他财产无需处理;C、离婚后,各自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吴某拥有对孩子每月3次的探视权,逢**规定的重大节日,二人各自拥有孩子50%的探视权利。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方的权利,若遇到特殊情况,双方再协商解决。
然而,杨某和吴某离婚后,情况并没有像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那样,杨某以种种借口阻挠吴某,不让吴某探视孩子,破坏了当初在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吴某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2012年11月,杨某终于在没有理由推诿的情况下向吴某说出了实情,说这个孩子根本不是吴某的亲生孩子,吴某坚决不相信,于是双方去医院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和杨某所说一致,吴某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吴某在得知这一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费,并要求杨某返还对孩子所有的抚养费(包括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5万元)。
【分歧】
**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所谓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只有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才能提出赔偿: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那么,在本案中,是不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而且也不是在离婚时提出的,吴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返还对孩子的所有抚养费和延误生育权的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5万元的抚养费和原本属于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子,二人已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其它财产无需处理”。因此都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显然,**种意见是不支持吴某任何诉讼请求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予以支持,因为这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本案;关于返还对孩子的所有抚养费和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5万元的抚养费,应该予以支持,因为吴某对孩子抚养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吴某与孩子既非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更非继父子关系,但吴某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导致这种结果完全均因杨某的过错造成的。
可见,第二种意见是支持吴某所有诉讼主张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阐述如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欺诈和严重侵权的案件。我们可以从法学理论上来阐明杨某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行为人(杨某)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杨某侵犯了吴某的配偶权,并且还违反《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
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下私生子,这一事实无可辩驳。《婚姻法》第二条**款和第四条的有规定:通奸是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不正当两性行为,是与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和社会安定团结及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利影响,为法律所禁止。
其次,杨某违反《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侵犯了吴某的亲子权和男性生育权。杨某从其与他人通奸怀孕、生子、离婚,直至亲子鉴定之前,在近4年的时间里,一直在欺骗吴某、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吴某遭受其蒙骗。在法律上,吴某与这个孩子原本既非亲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切均是杨某采取欺诈的手段强加于吴某的。
再者,杨某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并直接影响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杨某从其怀孕之初起,就应当告知其腹中孩子不是吴某的,应当如实向其坦白,但是杨某却一直隐瞒该事实真相,在离婚时,竟以欺诈的手段,使吴某误以为孩子为自己的亲生儿子,在违背吴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约定无效。(见《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从本案来看,杨某所实施的侵权违法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吴某作为受害的一方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亲子鉴定是一把双刃剑,当使用这个武器的时候,就意味着双方的信任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也意味着起码某一方的人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一旦当亲子鉴定这把利剑落下之时,斩断的是情缘,激起的却是无尽的波浪。
感情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爱情拥有结晶则是我们很多人都梦寐以求的结果,只是在结晶产生之前我们需要更多地互相了解,只有建立真正的感情,彼此才会真正相爱,亲子鉴定这把利器才永远不会有用武之地。
叶小兵(化名)和父母抱着10个月大的女儿,终于在一家酒店里见到了10个月未见的女友杨敏(化名),而陪同前来的则有杨敏的父亲杨曙光(化名)和大伯杨建军(化名)。
双方家人见面直奔主题,叶小兵的父亲叶德强(化名)当场拿出一份亲子鉴定,上面白纸黑字写着自己养了10个月的孙女与儿子叶小兵并无任何血缘关系,直言杨敏用心险恶欺骗自家的感情和付出。
而这一切的发生则要从一场网络情缘说起,叶小兵说他和杨敏当初通过微信的“摇一摇”认识,两人认识仅一天就奔现见面,见面的地点是叶家在深圳的出租屋内,两人见面后随即便发生了亲密接触。
两天后两人便正式同居在一起,叶小兵指责杨敏很不安分,两人在一起后杨敏依旧喜欢抱着手机和不同的人网聊,叶小兵回忆说有一起在外出差4个月没和杨敏接触,结果回来后杨敏却叫自己买试纸给她测试怀孕。
这件事当时就引起了叶小兵的怀疑,而接下来的事更是让他心生疑惑,杨敏自称怀孕之后,她每次去医院检查B超都会将检查单撕掉,种种迹象显示杨敏的内心隐藏着某种秘密。
直到有一次,叶小兵偷偷查看杨敏的手机,他才发现杨敏怀孕4个月的时候,两人才认识刚刚1个月,在杨敏生下女儿后,叶小兵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印证了他的猜想,女儿确实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
刚开始杨敏坚持声称女儿就是叶小兵的骨肉,直到看到亲子鉴定后,她才承认女儿与男友没有血缘关系,当她要求带走女儿时,叶家要求杨敏赔偿自己前后的所有费用付出,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杨敏一气之下也一走了之。
叶家通过多方打听才得知杨敏的老家在陕西,之后他们辗转联系上杨敏在北京打工的父亲杨曙光,这时,杨家才知道杨敏竟然在外未婚生子,他们赶来深圳与叶家商谈解决事宜。
一看到女儿,杨敏立马上前一把抱起来,似乎她对女儿非常想念,杨敏表示自己不是不要女儿,自己这一次来**是为了解决问题,第二就是要带走女儿。
叶小兵和父亲直言不会那么容易将孩子交给杨家,自己也不会心甘情愿背这个锅,当现场问杨敏孩子的生父时,杨敏却沉默不语,再三追问之下,杨敏表示自己与孩子亲生父亲也是在网上认识,认识也就不到一个小时,见面后便有了露水情缘。
如今她也没有孩子亲生父亲的联系方式,意味着她无法找到孩子生父为此事负责,对于自己恶意隐瞒怀孕一事,杨敏表示自己也毫不知情,自己当初也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她信誓旦旦地发誓没有主观恶意欺骗叶家。
听到杨敏这般说辞,叶德强激动地对杨曙光痛斥作为长辈,他都不知道女婿是谁,真是悲哀,事已至此,他反问杨家究竟打算如何处理此事。
杨家大伯一边陪着不是,承认侄女杨敏的所作所为败坏道德,是明显的过错方,他建议叶家可以起诉杨家,法院判赔下来多少钱他们都认可。
这一说法点燃了叶德强的火气,他直言这是缓兵之计,自己既没有时间打官司,也没有钱去打官司,他表示杨敏在自家生产的费用包括检查以及这10个月的奶粉钱,大约8万多块钱,叶父直言杨家不拿出8万块钱,他们不会将孩子交给杨家。
杨曙光表示自己从老家出来就带了2万块钱现金,自己独自一人在北京打工,家中还有一个上学的儿子,家境并不宽裕,女儿高中读了一年就外出混社会,自己确实疏于管教,他也想**时间尽自己所能想弥补叶家的损失,自己为女儿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羞愧。
叶德强看到杨父态度恳切,一看就是老实巴交的农村人,叶德强心软了,他说自己倒并不是非要这8万块钱,其实自己就是咽不下这口气,要的是杨家的一个道歉态度。
看到叶德强收下了自己带来的2万块钱,杨曙光大声斥责要求杨敏给叶家父母下跪认错,叶德强看到下跪痛哭的杨敏感到恨铁不成钢,他连连摆手要求杨敏还是应该向自己的父亲下跪认错,毕竟是父亲替她背了锅。
杨曙光在一旁恨不得上去要扇女儿杨敏耳光,痛骂杨敏太不懂事,在分别之际,当叶母将带了10个月的“孙女”交给杨敏时也泪流不止,她说自己很心痛,实在是舍不得,可是又没办法,她真的希望杨敏是自己的儿媳,生的是自己的孙女,可是事实却是没有那么多如果。
抚养了10个月的孩子竟然与自家毫无血缘关系,这对于男方叶家而言无疑非常残酷,谁都不愿见到这种后果,虽然从情绪角度出发,我们痛恨杨敏的所作所为,正是因为她的恶意欺骗,才有了后续一系列的麻烦事。
作为女人,务必要懂得自尊自爱,因为生理和心理状态的不同,露水情缘和未婚生子对于女人而言是非常大的冒险,自己根本没有任何保障,稍有不慎,*终承担后果的将或是自己。
当初一时的激情需要自己用一辈子去背负这个责任,孩子是一条生命,他的抚养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和精力成本,男女双方抚养一个孩子尚且感到压力重重,一个弱女子更是万万难以承担此重任。
做任何事都需要考虑到前因后果,激情下的冲动往往是犯错的源头,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但是这份结晶必须要对号入座,而不是随意做一个“杜鹃式”的自私之人,自己的错误需要自己去买单,转嫁给无辜之人是一种莫大的罪恶。
设身处地地想一想,相信没有哪个男人会接受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这一事实,这不仅意味着一方的不忠,更是对无辜一方情感上的严重伤害,掏心掏肺地对待一个女人,结果发生这样的事,男人心中的痛才是*为撕心裂肺。
杨敏的做法已经突破了道德底线,树立了一个恶劣的榜样行径,只是再多的指责也无法弥补男方叶小兵心中的创伤,可是我们细细想来,叶小兵的草率也是发生这件事的要素之一。
两人相识于网络,一天就见面并产生亲密接触,这种速度相信很多人看了都感到咋舌,很显然,这并不是所谓的一见钟情,也不是情定终身,一对陌生男女可以如此草率地走完正常情侣几个月乃至几年的路程,相见恨晚之下必然是暗流涌动的危机。
如果叶小兵可以保持一份清醒,能够意识到感情需要循序渐进,需要建立在对对方全面的了解基础上再进行下一步操作,相信也就没有了这件恶劣事件滋生的土壤,只是很可惜,世间没有如果可供后悔。
事情虽然已经发生,但是这件事带给我们的思考却极为深远:婚前的必要了解是对自己的全面保护,婚姻和感情不需要赶时间和效率,只有自己的冲动得到平息,清醒得到重视,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对方是什么样的人品,有些不必要的后果才不会由自己承担!
你们如何看待女方杨敏的所作所为?欢迎大家留言讨论,谢谢!
文|培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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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母亲朱晓娟状告河南高院,索赔295万元。(视频截图)
失散多年的母子团聚。
河南高院1996年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显示,朱晓娟和许盼盼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重庆母亲朱晓娟几十年的人生像遭遇了过山车,儿子出生1岁零3个月时被保姆拐走,随即河南高院的一纸DNA鉴定让他们全家“团聚”。然而,让她震惊不已的是,2018年3月,重庆一份权威DNA鉴定报告显示,她真正被拐走的儿子这些年一直生活在四川南充,这意味着先前那份鉴定报告是错误的。
5月27日,她状告河南高院做出错误DNA鉴定报告侵权一案,在重庆渝中区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她索赔各类损失共计295万余元。
失子之痛 1岁儿子被保姆抱走一纸DNA鉴定让母子“团聚”
时光倒流到1992年6月。
朱晓娟是重庆一家医院的护士,丈夫是一名从事宣传工作的干部,当初他们居住在重庆渝中区解放碑附近。
“那时我们夫妻俩都很忙,儿子1岁零3个月时我们请了一个保姆。”朱晓娟对记者说,保姆交给他们的身份证显示她叫罗宣菊,重庆忠县人,“20多年后才得知她的真名叫何小平,四川南充人,当时一代身份证上的照片很模糊。”
同年6月10日,是保姆何小平到他们家上班一周的日子。这天早上,朱晓娟像往常一样匆匆忙忙去上班,而丈夫前一天到合川出差未回。
当天中午,朱晓娟的母亲到她家去看望外孙,发现房门敞开着,保姆和外孙不见了,有邻居称当天早上曾看到保姆抱着孩子出去了,保姆说是去买菜,但一直没有看到她回来。当时吃完午饭正打算午休的朱晓娟,突然接到母亲电话称家里出了大事儿,保姆把娃儿抱走了。朱晓娟回忆说,她大哭一场并立即赶回家,正在重庆合川出差的丈夫也紧跟着赶了回来。
夫妻俩发动亲朋四处寻找,他们找遍附近所有大街小巷,通宵未眠,一无所获,他们便向渝中区朝天门派出所报案。
后来,他们的足迹踏遍全国,刊登了无数寻人启事,但还是没有儿子的音讯。
1995年12月,他们听说河南兰考县公安局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中解救了一批被拐卖儿童,其中被取名为许盼盼的男孩疑似他们的儿子。夫妻俩赶到后,在家住河南开封的兰考县公安局局长许大刚家看到了许盼盼。
为慎重起见,夫妻俩决定做DNA鉴定,兰考县公安局遂委托河南省高院做亲子鉴定,朱晓娟夫妻缴纳了1500元鉴定费。
1996年1月15日,河南省高院出具了(1995)豫法医鉴字第19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为许盼盼与朱晓娟夫妻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晴天霹雳 保姆投案自首亲儿子26年后突然回家
面对这份报告,夫妻俩深信不疑,随后他们将许盼盼接回重庆一起生活。
在后来23年的岁月里,夫妻俩对许盼盼倾尽全力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呕心沥血地将他抚养成人。
然而,他们愈合好的伤口,多年后随着重庆一份权威的DNA鉴定报告,再次被撕裂得血淋淋的。
原来,2018年1月,有媒体报道称四川南充一名叫何小平的女子曾到当地警方主动投案,称她早在1992年从重庆渝中区解放碑抱走一名小男孩,后取名刘金心,对方如今已长大成人,多年来一直跟随她生活在南充顺庆区,她自称想赎罪要替他寻找亲生父母。
媒体的报道直接指向了朱晓娟,重庆渝中区警方也立即展开调查。
为查明事实真相,渝中区警方委托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2018年3月前后,朱晓娟收到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DNA检验报告》,确定她与许盼盼的亲权关系不成立,与刘金心的亲权关系成立。
晴天霹雳!
26年后,亲生儿子刘金心突然回家,当年一个牙牙学语、蹒跚学步的天真儿童,突然以一个饱经沧桑,历经坎坷的陌生男子的相貌出现在她面前,这令她悲喜交加。
事后调查得知,当年保姆何小平抱走朱晓娟儿子后,在重庆乘长途汽车直接回到了南充顺庆区农村老家。
朱晓娟痛苦地告诉记者,当初正是基于对河南省高院那份鉴定结论的无限信任,她以为费尽周折终于寻回了丢失的儿子,抚平了“失子之痛”,但后来出现的变故让她的人生像遭遇到了坐过山车,此起彼伏难受不已。
她哽咽着说,她很想知道当年河南省高院的那份鉴定报告究竟是如何做出来的?
状告法院 向河南高院索赔295万余元
朱晓娟今年55岁,当初事发时家住重庆渝中区解放碑,目前住在重庆南岸区。
2018年9月,她向重庆渝中区法院提交起诉书称,22年前基于对河南高院鉴定结论的无限信任,她以为找回了丢失的儿子,以为抚平了失子之痛,而后重庆的一纸权威的鉴定结论,把她早已愈合的伤口撕开一条血淋淋的口子,令她痛苦不堪。
她说,一切都证明了河南高院当初做出的那份DNA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对方的错鉴行为给她造成了无法弥补、伴随终身的伤害。
她噙泪对记者说,此事带给她的精神层面上的损害以及整个家庭命运被改写的事实,将永远无法修复和逆转,她便向重庆渝中区法院起诉河南高院,索赔经济损失195万余元,同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今年3月25日,渝中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她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新进展 河南高院承认“1996年出具亲子鉴定结论错误”
5月27日上午,双方在渝中区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索赔金额方面,双方悬殊较大,调解未果。
朱晓娟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河南高院公章的民事答辩状,上面的落款时间是5月10日。河南高院表示,他们对此高度重视,通过咨询有关专家,积极查找鉴定结论出现错误的原因。
他们了解到,DNA指纹检测技术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我国,由于实验环节复杂、技术要求严格,特别是实验方法难以标准化等原因,该项技术存在局限性。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PCR-STR分型技术的推广与应用,DNA指纹检测技术逐步被更加成熟的技术取代。
他们认为,由于技术条件所限,他们1996年出具的案涉亲子关系鉴定结论错误,为此向朱晓娟深表歉意,“充分理解朱晓娟女士作为一个母亲的感受,并尊重其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们“始终抱有对朱晓娟女士的深深歉意,秉持*大的诚意在诉讼全过程继续与朱晓娟女士协商、和解;尊重、接受合法公正的判决结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记者李兴罡 综合河南经济报、工人日报客户端、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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