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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公证模板图片(亲子鉴定公证处公证)

1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06

dna亲子鉴定的鉴定步骤

DNA亲子鉴定步骤如下:
**步:DNA提取
把样本细胞核中所含有DNA提取出来,然后进行一定的纯化,化除样本中的杂质。
第二步:PCR扩增
PCR的中文名为聚合酶链式反应,简单的说,PCR扩增这一步就是把我们所需要的片段通过酶促反应,在PCR仪上进行大量复制,放大到通过某些专用仪器可以看到的程度。
第三步:后PCR反应
这一步主要是上测序仪检测的准备阶段,将双链的DNA打开,加一些检测用的的内标,主要是用来标记检测的片段长度。
第四步:毛细管测序仪检测
由于DNA带有电荷,通过毛细管电泳的方法,不同片段DNA长度的电泳速度不同,在同样的电压,同样的电泳时间下,泳动的距离不同,这些长短不同距离可以通过前期加入的内标测量分辨出来,同时可通过一定的软件显示在电脑上,方便检测人员处理和分析数据。
第五步:分析数据,出具报告
主要是检测人员将所得结果进行分析汇总、计算,然后出鉴定结论和报告。


做亲子鉴定需要哪些证件?

【亲子鉴定所需样本】
所有人体有核细胞都可以进行核STR检测,如血液,血痕(血液血痕中的细胞核DNA来源于白细胞),口腔细胞(口腔拭子),带毛囊的毛发、指甲、牙齿、牙刷、精液,精斑等,均可以用来进行核STR分型鉴定。胎儿的羊水,胎儿流产物、绒毛组织或者孕妇胳膊上的静脉血等也可以用来进行鉴定。而我们不管提供说明样本,准确率都是一样的,人的dna是不会变的。
【亲子鉴定所需证件】
亲子鉴定根据鉴定目的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是委托想知道其鉴定结果孩子与自己是否有亲子关系,所以不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但是司法亲子鉴定是指需要把鉴定报告提供给法院、公安**、公证处以及出入境管理处等司法机构的一种鉴定,司法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被鉴定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簿或者孩子的出生证),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深圳公证亲子鉴定多少钱才可以做?

公证亲子鉴定是要做司法亲子鉴定,价格一般在两千多元左右,看人数而定。户可以直接在康华网上预约进行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注意事项: 因为每个地区和部门对于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报告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委托人在委托鉴定之前需了解到是否有特别之规定,避免造成时间上的耽误。


惠州哪里有做公证亲子鉴定的机构

公证亲子鉴定,打官司诉讼亲子鉴定均属于司法亲子鉴定的一种,在惠州新汽车客运站10楼做公证亲子鉴定只能去万核亲子鉴定中心,具体手续要求请遵循当地公证处/局要求,逐一准备好资料、证件信息等。司法亲子鉴定,请勿相信价格过高或过低的广告信息,详细请咨询万核亲子鉴定中心。


吉首市州公安局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样本

做亲子鉴定可以提交的样本分别为:
1.血痕采集
用针轻刺皮肤表面(手指尖、耳垂、脚后跟以及身体表面任何部位),待血流出时,用准备好的纱布(大小药店均有出售)轻轻擦拭,在其表面留下5-6个如同黄豆大小的血印即可。
将其用白纸或则信封包好,不能用塑料袋装。在信封表面标记上样本所属人的身份和姓名。注:采血的人半年之内没输过别人的血两年之内没进行过骨髓移植。
2.口腔粘膜采集
从药店购买单头消毒棉签,每人三根。拿起一根棉签伸进口腔在脸颊内侧的肌肉壁上来回刮,让棉头充分湿润,刮拭20下。第二根在另一侧刮拭20下。第三根左右各刮拭10下后拿出。将其用白纸或则信封包好,在信封表面标记上样本所属人的身份和姓名。
注:不能用塑料袋装。
3.毛发采集
准备好一张白纸。从头上拔下毛发(动作要迅速,*好两根一起拔),用肉眼观察毛发根部是否带有一个半透明的胶囊状物体。取下的头发不能用手去接触毛囊,用A4纸包好放入信封,在信封表面标记上样本所属人的身份和姓名。每人需要15-20根。


我是浚县的给孩子改性名亲子鉴定需要公证,而我的亲子鉴定是在淇县做的,来淇县司法公正是否管用?

到哪里做都可以,司法鉴定报告是通用的,全国都可以使用。
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由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身份证,户口本、公检法等机构出具的委托书等有效证件、证明,经过一系列司法公正程序所完成的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户籍申报、出国移民、财产继承等),也可以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网友:亲子鉴定公证模板图片

一、司法鉴定概述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DNA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DNA亲子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

二、司法亲子鉴定特点:

司法亲子鉴定的受理程序严谨,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真实、公正、有效。

1.被鉴定人必须本人亲自去鉴定中心办理实名委托;

2.被鉴定人必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3.被鉴定人必须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4.鉴定中心认真核对被鉴定人身份信息并现场拍照;

5.亲子鉴定样本必须由本中心工作人员采集,必要时须有公证人员在场。

三、司法亲子鉴定流程:

1.到亲子鉴定中心或通过电话、网络聊天工具与亲子中心联系,听取有关司法亲子鉴定的详细介绍和操作流程,预约鉴定时间(至少提前半天预约);

2.工作人员验看被鉴定人的身份证件;

3.被鉴定人仔细阅读和填写司法亲子鉴定委托申请表格、告知承诺书;

4.被鉴定人拍照(照片为电子格式,将附在鉴定报告正本*后一页);

5.采样,现场采集被鉴定人的血液;

6.付款;

7.样本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8.案件受理以后,5个工作日通知检测结果; 7个工作日发出鉴定报告。(时间从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计算)

四、司法亲子鉴定需要的材料:

被鉴定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簿或者孩子的出生证),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亲子鉴定#​#成都生活#​#四川人#​

2022年5月8日,我中心鉴定人黎昆良,鉴定助理张通受刘某委托,到曲靖市妇幼保健院重症监护室采样做亲子鉴定。

事件

当事人刘某,曲靖人,与女朋友生下一子,本是一件值得庆祝的大好事,可是小孩出生后由于体弱,出生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巨额的医疗费用给刘某家庭带来承重负担。因与爱人未能及时领取结婚证,故小孩出生后需要做亲子鉴定后才能落户,落户后才能购买医疗保险。刘某一家人很着急,联系了一家鉴定机构,可是受托的机构鉴定人却不能亲自到场采样,刘某只能请医生帮忙采样后提供给鉴定机构。显然,该鉴定程序违规,不符合法医物证鉴定相应的程序规定,所以无法帮助刘某小孩落户。


开启服务绿色通道

刘某急着四处打听可上门采样的鉴定机构,后联系到了我中心主检法医师黎昆良法医。黎昆良法医听到当事人的陈述后,对刘某的处境非常同情,当即决定尽快赶往曲靖市妇幼保健院采样。但是,该案的鉴定工作却有一些困难,婴儿还在重症监护室,鉴定人如果不能进入监护室亲自采样则依然存在程序违规的情况。黎昆良法医与刘某商量后,决定与医院主治医生沟通,希望能将婴儿推到重症监护室门口采样。黎昆良法医与医院主治医生沟通后,医院主治医生同意了这个方案。*终顺利完成采样工作。

黎昆良法医急当事人所急,在疫情期间,黎昆良与张通两位法医提前2日做好核酸检测,周末没有休息就匆忙赶往医院。提前一日便准备好相应的表格、采样的工具等,当天到了曲靖市妇幼保健院重症监护室门口,以*快的时间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完成采样工作,完善好相关的手续。两位法医准备充分,先让刘某在委托书、风险告知书、DNA采血卡上签好字,医生将婴儿推到ICU门口,用了不到2分钟的时间便完成身份核对、采样、按印、全程视频、拍照等一系列操作。用*短的时间按照规定完成了采样过程,未耽误到婴儿的**。

完成所有工作后,当事人刘某热泪盈眶,感慨的说道:“这次终于找对人了,感谢你们!”,并坚持送黎昆良与张通两位法医到医院门口才折返回病房。

服务无止境

未来,中心将以黎昆良与张通两位法医为榜样,一如既往的秉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服务理念,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和北京市司法局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北京市公证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事务)申请证明材料清单》,现面向社会公示。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事务)申请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公证事项

基础性材料

补充性材料

1

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委托书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证明;

4.受托人身份证明件;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转委托的,提交原委托书公证原件;

2.委托内容涉及处分财产且财产为共有的,需共有人到场或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3.委托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一并解除抵押登记及出售内容的,需提交申请人与受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1

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1.2

农村房屋所有权委托

2.托书涉及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

3.受托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委托内容涉及处分财产且财产为共有的,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及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2.委托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需提交申请人与受托人的户口簿、户口登记表、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持有的买卖合同、定金合同、主张继承的相关材料、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4.转委托的,提交原委托书公证原件;

5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3

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2.委托书涉及的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3.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委托内容涉及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或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法人权力机构书面同意证明,如股东会决议;

2.委托事项涉及抵押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权利凭证等证明材料;

3.转委托的,提交原委托书公证件;

4.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4

其他不动产物权委托

2.委托书涉及的其他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材料;

1.委托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或为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法人权力机构书面同意证明,如股东会决议;

2.委托内容涉及处分财产且财产为共有的,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及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应当为委托公证书);

3.委托事项涉及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利凭证等证明材料;

4.转委托的,提交原委托书公证件;

5.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5

动产物权委托

2.受托人身份证明;

3.委托书涉及动产物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1.委托内容涉及处分法人动产或为动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提交法人权力机构书面同意证明,如股东会决议;

2.委托内容涉及处分自然人动产且动产为共有的,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及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应当为委托书公证);

3.委托事项涉及抵押权、质押权的,提供抵押权利凭证等证明材料;

1.6

债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债权凭证;

1.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的,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

2.转委托的,提交原委托书公证件;

3.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7

股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股权凭证;

1.委托内容涉及股权质押的,应当提交法人权力机构书面同意证明,如股东会决议;

2.委托内容涉及股权质押的,应当提交法人权力机构书面同意证明,如股东会决议;

1.8

著作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材料、证明;

1.委托内容涉及著作权为共有的,共有权人共同委托或提交共有

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1.9

专利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证明专利权的证据材料;

1.委托内容涉及专利权为共有的,共有权人共同委托或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应当为委托书公证);

1.10

商标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材料;

1.委托内容涉及商标权为共有的,共有权人共同委托或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1.11

原产地地理标志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证明原产地地理标示的证据材料;

1.委托内容涉及权利为共有的,共有权人共同委托或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1.12

虚拟财产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虚拟财产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

1.13

其他无形财产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证明其他无形财产等的证明材料;

3.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1.14

人格权委托

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15

身份权委托

3.身份关系证明;

1.16

一般事务性委托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2

声明

2.声明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证明;

3.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放弃继承的声明,需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财产权利证明的复印件;

2.撤销遗嘱、委托的声明,需提交原遗嘱、委托公证书;

3.同意子女出境、入籍等声明,需提交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涉及其他接受、放弃、撤销、变更法律行为的证明材料。

2.1

放弃继承权声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财产权利证明的复印件;

5.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遗嘱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需提交遗嘱。

2.2

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2.3

商标转让声明

2.商标权利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4.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2.4

其他声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同意子女出境、入籍等声明,需提交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2.撤销委托的声明,需提交原委托公证书。

3

赠与(单方)

2.被赠与财产凭证,被赠与财产为多个的同时提交财产清单;

3.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受赠人身份证明;

5.赠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2.受赠人符合我市限购条件的证明;

4

受赠

2.受赠财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财产权利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4.受赠人符合我市限购条件的证明。

经公证的赠与书或经公证的其他含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文书;

5

遗嘱

3.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4.申请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5.遗嘱涉及财产有无必留份额的情况;

6.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遗嘱指定监护的,提供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1

处分财产的遗嘱

2.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2

遗嘱监护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所指定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系被监护人父母的证明;

6.遗嘱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2.根据遗嘱内容及申请人家庭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3

遗嘱信托

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遗嘱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5.遗嘱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2.根据遗嘱信托的内容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4

处理事务的遗嘱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5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2.重新指定遗嘱受益人的,提交新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原来书写或者办理的遗嘱原件内容;

4.变更、撤销遗嘱涉及的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5.6

其他遗嘱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

保证

2.相关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并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文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的,提供章程性文件。

6.1

保证书

2.保证书文书(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2.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3.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的,提供章程性文件。

6.2

保函

2.保函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并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文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的,提供章程性文件。

6.3

其他保证

1.自然人保证,提供本人的收入证明或相应的财产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并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文件;

7

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8

认领亲子

2.被认领人子女的身份证明;

3.由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被认领子女已被收养的,应当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并提供收养关系已解除的证明。

9

出生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10

生存

2.申请人近期2寸照片。

1.申请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需要代理人陪同到公证处由代为办理。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2.申请人需提交住所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养老照护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11

死亡

2.户籍证明;

3.经常居住地证明;

4.内地(大陆)医院、公安**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

5.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利害关系材料。

有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11.1

正常死亡

2.医疗机构或公安**出具的死亡证明;

3.死亡人身份证明;

4.民政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其他死亡证明。

1.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2.辅助证明死亡材料;

3.申请人为有关组织的,该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与死亡人生前或其亲属签订的有关协议或亲属委托书及该组织委派人员的委托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1.2

非正常死亡

2.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

3.公安**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人身份证明;

5.民政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其他死亡证明。

2.申请人为有关组织的,该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与死亡人生前或其亲属签订的有关协议或亲属委托书及该组织委派人员的委托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1.3

宣告死亡

3.死亡人身份证明。

2.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宣告死亡特别程序判决结果,防止原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

12

身份

2.户口簿或公安**出具的户籍证明;

3.医院出生证明;

4.公安**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存在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人事档案记载等。

2.指定监护,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法院生效判决;

3.委托监护,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监护合同;

4.意定监护,提供合法有效的意定监护合同;

5.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提供《中国国籍证书》;

6.国外入籍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定居证明等。

12.1

国籍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经常居住地证明(京籍公民免提供);

4.照片。

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12.2

法定监护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被监护人的出生证明;

4.被监护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被监护人(成年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12.3

指定监护

3.被监护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证明;

4.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申请人作为监护人的证明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或被监护人父母指定监护人的遗嘱。

1.被监护人(成年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2.被监护人的征求意见。

12.4

委托监护

3.委托人监护资格证明。

12.5

协议监护

3.被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证明;

4.协议签订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协议签订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监护人的征求意见;

6同一顺位监护人证明。

12.6

意定监护

3被监护人的婚姻证明、子女情况证明以及财产证明。

被监护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生效的证明。

12.7

因死亡户籍注销

2.公安**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3.医院、公安**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民政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其他死亡证明;

5.申请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2.辅助证明死亡材料。

12.8

因迁移户籍注销

2公安**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2.国外的入籍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定居证明等。

12.9

未做过户籍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未入籍时,视情况提供;

2.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公安**出具的未做过户籍登记的证明;

5.申请人曾在中国大陆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居住的证明。

2.申请人为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合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

13

曾用名

2.公共部门人事档案记录或曾用名使用证明;

3.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2.非京籍人员申请办理此项公证需提供在京经常居住地证明,如居住证、连续纳税证明等。

13.1

2.公共部门人事档案记录;

3.单位人事部门或公安**出具的申请人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自己的确认声明书。

13.2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

2.公安**户籍登记记录;

3.申请人自己的确认声明书。

14

住所地

2.户口簿,公安**出具的住所地(居住地)证明。

1.有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证明;

3.法人税务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自然人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近期所收到的邮寄的银行对账单等。

15

学历

2学历证明。

16

学位

2.学位证明。

17

经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人事存档部门出具的经历证明信(自然人);

3.涉及所证明经历、活动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法人)。

17.1

自然人经历

2.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经历证明;

3.资格证明文件或证书。

17.2

法人经历

1.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被证明经历的文件。

17.3

非法人组织经历

1.申请人资格证明;

2.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被证明经历的文件。

18

职务(职称)

2.被证明经历的文件;

18.1

职务

3资格证明文件或证。

18.2

专业技术职务

2.被证明专业技术职务的文件;

如文件或证书需年审、备案、挂职,需提供相应材料。

19

资格

2.组织备案文件。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或证书。

19.1

法人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9.2

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2.根据申请人要求增加证明法人证书中的其他内容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辅证材料。

19.3

非法人组织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9.4

职业资格

2.职业资格证书;

3颁发部门官方网站上查询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过程中的学习、培训档案、成绩单等辅证材料。

20

无(有)犯罪记录

2.无(有)犯罪证明文件;

3.出入境记录;

4.判决书。

20.1

无犯罪记录

2.公安**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3人事档案部分、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20.2

有犯罪记录

2.公安**所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3.判决书;

4.刑满释放证明。

21

婚姻状况

2.婚姻状况的文件。

如配偶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21.1

未婚

2.未婚承诺书。

21.2

离婚未再婚

2.离婚证明文件。

21.3

丧偶未再婚

2.结婚证;

3配偶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21.4

已婚(初婚)

如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21.5

已婚(再婚)

如配偶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22

亲属关系

2.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如亲属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

22.1

22.2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2.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3.人事档案资料。

23

收养关系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文件;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被收养人情况证明。

23.1

4被收养人情况证明。

23.2

事实收养

2.事实收养证明文件等证据;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24

抚养事实

2.抚养事实证明文件;

3.抚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被抚养人情况证明。

25

财产权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财产权利凭证。

财产权暂时未取得权利证明时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5.1

股权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的股权证明。

无股权证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打印的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对账单的,应补充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股权查询证明。

25.2

著作权

3.申请人有关著作权的登记证书。

尚未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应提供能证明著作权的其它证明。

25.3

专利权

3.申请人的专利证书。

申请人的专利权利有瑕疵的,应补充提供专利申请审批材料、在**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查询结果等证明。

25.4

商标权

3.申请人的商标证书。

申请人的商标权利有瑕疵的,应补充提供商标申请审批材料、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等证明。

25.5

存款

2.有代理人的,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5.6

不动产物权

3.申请人不动产物权权属证书(证明)。

具有相应管理职能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查档材料或权属证明。

25.7

动产

物权

2.权利证书。

权利证书对应的查档材料、购买发票、合格证、运营证等。

25.8

债权

2.银行转账凭证,收款确认证明;3.合同、欠条、借据、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信用证、债券、股权证明)等。

担保函、登记备案证明、承兑贴现证明、索债证明。

25.9

虚拟财产权利

3.虚拟财产所有权(或持有)证明。

虚拟财产注册信息列表、后台操作界面截图、短信验证码等可证明所有权的关联材料。

25.10

其他财产权

3.申请人财产权利凭证或相关协议。

如能够证明财产权利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26

收入

状况

3.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

纳税证明、收入明细、劳动合同、发往域外使用的,使用其他币种的,提供外汇兑换牌价。

27

纳税

2.纳税证明。

28

票据拒绝

1.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证明;

3.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证明;

4.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

5.申请人取得票据的证明。

取得票据的基础合同或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的证明

29

选票

1.申请人所持的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

2.公安**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3.选票及译文。

与投票有关的其他材料及译文。

30

指纹(印鉴)

2.纹印样本。

申请人办理该公证的目的与用途的书面声明或其他相关辅助证明。

30.1

指纹

2.指纹、掌纹、脚纹的载体文件。

居民户口簿、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等;申请人申办该公证的目的与用途的书面声明或其它相关辅助证明。

31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2.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该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政府权威部门对该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权威认定报告。

专业评估机构对于损害结果的评估结论报告。

31.1

不可抗力

3.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或权威媒体发布的报道。

专业评估机构的损失评估报告。

31.2

意外事件

3.意外事件的证明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或权威媒体发布的报道。

32

查无档案记载

3.具体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无档案记载的证明。

用于辅助证明申请人的相关档案可能在该档案保管部门保管的证明。

33

证书(执照)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34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2.待签署文件原件。

申请人提供的文书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关系的,提供能够证明文书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以及所签署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证明。

35

文本相符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36

保全证据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

3.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

的书面说明。

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公证员认为应当收集的其它证明材料。

36.1

保全证人证言或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还须提交有关的司法文书;需要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还须提供相关同意文书;

4.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36.2

保全物证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申请保全的物品;

4.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1.若自然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交委托书;

2.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还须提交有关的司法文书;需要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还须提供相关同意文书。

36.3

保全书证

3.申请保全的文书;

1.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还须提交有关的司法文书;需要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还须提供相关同意文书;

2.若自然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交经公证、使领馆认证或其他相关部门认证的委托书。

36.4

保全视听资料、软件

3.申请保全的视听资料、软件;

4.申请人对于保全的视听资料、软件保证合法持有并且无篡改的书面承诺;

5.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36.5

保全送达行为

3.申请保全送达的文书函件;

4.受送达方的收件地址、联系电话;

1.若自然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交委托书。

36.6

保全购物过程

3.申请保全的购物地址、购物内容、所购之物的保管等书面说明;

36.7

其他保全行为

3.申请保全的内容及方式等书面说明;

36.8

保全现状

3.申请保全的内容及方式等书面说明、申请人可以合法进入现状所在处的证明;

5.保全现场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勘验、检测等的,提交该专业机构和人士的主体身份证明;

36.9

保全网页

3.申请保全的相关网页访问路径;

36.10

保全电子邮件

3.申请保全的相关电子邮件内容、申请人合法取得或持有邮件内容的证明;

36.11

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

3.申请保全的即时通讯记录;

5.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6.通讯工具来源合法性和持有人情况证明。

36.12

保全服务器数据

3.申请保全的服务器数据、申请人合法获取服务器数据的书面说明;

36.13

保全其他电子数据

3.申请保全的电子数据内容及方式等的书面说明、申请人合法获取电子数据的书面说明;

36.14

保全其他证据

3.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及方式等的书面说明;

37

现场监督

1.申请人具有主办开奖、竞赛、拍卖、招标等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件;

3.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4.开奖、竞赛活动规则或拍卖、招标文件。

开奖、竞赛、拍卖、招标等活动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37.1

拍卖

1.申请人具有主办招拍卖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4.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等;

5.拍卖标的清单及申请人对拍卖标的来源和合法性的书面说明等;

6.竞买人名册、有效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及竞买人领取的报价竞买号牌;

7.拍卖主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资格、资质证书。

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37.2

招标、投标

4.刊登的招标公告(媒体资料)或邀请招标的邀请书;

5.招标文件;

6.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

7.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资质证书及代理合同。

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37.3

开奖(评奖)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4.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公告、广告;

5.中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7.4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名册及发起人所占股份比例清单;

5.会议召集的书面通知(或公告)、本次会议拟表决的事项及表

决规则;

6.会议记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申请人具有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资格的证明材料。

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还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37.5

其他会议监督

1.申请人具有召开会议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4.会议召集的规则、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规则等;

5.会议记录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件;

6.会议内容记录。

37.6

股票认购证抽签

1.申请人具有主行股票认购证抽签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

料;

4.股票发行方案、抽签方案、抽签规则等;

5.拟分配或纳入抽签选择的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

37.7

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摇号

1.申请人具有主办摇号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4.抽签方案、抽签规则等;

5.拟分配或纳入抽签选择的人员名单及交款凭证。

37.8

升学派位(摇号)

4.抽签(摇号)方案、抽签(摇号)规则等;

37.9

其他摇号、抽签活动

37.10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挂

1.申请人具有主办招、拍、挂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招、拍、挂文件;

5.刊登的招标公告(媒体资料)。

38

合同(协议)

2.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

3.合同(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或权利证明材料。

能够说明合同(协议)主体具有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38.1.2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8.1.3

离婚协议

3.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或查档信息;

4.协议书文本。

离婚协议内容中涉及债权债务约定,应提供相应的债权债务材料证明。

38.1.4

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判决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4.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或查档信息;

5.协议书文本。

若需变更子女抚养人,需对已年满八岁的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38.1.5

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

2.申请人的同居关系证明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1.若需变更子女抚养人,需对已年满八岁的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2.若为非婚生子女,需提交由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38.1.6

收养协议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38.1.7

解除收养协议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38.1.8

抚养协议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38.1.9

变更抚养权协议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38.1.10

扶养协议

3.被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被扶养人若丧偶,应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38.1.11

赡养协议

3.被赡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被赡养人若丧偶,应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38.1.12

寄养协议

1.寄养家庭成员、被寄养人及送养机构的身份证明;

2.寄养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被寄养人的相关证明;

4.协议书文本;

5.寄养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8.1.13

遗产分割协议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

5.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公证书(仅适用于获得遗产,不适用于放弃遗产);

6.协议书文本;

7.在公证遗嘱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是否立有公证遗嘱。

1.若被继承人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继承人应提供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2.取得财产的凭证,包括购房合同等。

38.1.14

分家析产协议

3.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的财产凭证;

具有收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收养关系证明。

38.1.15

遗赠扶养协议

3.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8.1.16

监护协议

4.监护协议涉及财产的权属凭证。

被监护人若为精神病人,应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38.1.17

意定监护协议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提供组织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如有亲属关系,则需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2.被监护人年龄若超过七十周岁,可要求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

3.财产的权属凭证,

38.2.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4.公司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通知书。

如转让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国有资产,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38.2.2

房屋买卖合同

3.房屋权属证明;

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代理人需要提供委托公证书;

6.房屋查档表。

1.尚未结清按揭贷款或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供相关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2.若合同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国有资产,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38.2.3

建设工程合同

3.发包方、承包方资质证明;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中标通知书。

38.2.4

其他财产关系合同

3.财产证明。

38.3.1

著作权转让合同

3.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材料。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作者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材料;

2.著作权因权利人死亡、注销等情况出现权属变更时,提交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38.3.2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作者同意许可使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38.3.3

商标权转让合同

3.商标权注册证。

1.共有商标权转让,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的,应提供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决议类文件;

2.商标权因权利人死亡、注销等情况出现权属变更时,提交相应

情况的证明材料;

3.非本人肖像商标,应提供公证肖像权人授权使用书。

38.3.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商标权注册证;

4.商标图案。

1.共有商标权许可他人使用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许可使用的书面证明;

2.商标权因权利人死亡、注销等情况出现权属变更时,提交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3.非本人肖像商标,应提供公证肖像权人授权使用协定书。

38.3.5

专利权转让合同

3.专利证书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1.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提交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

2.专利权因权利人死亡、注销等情况出现权属变更时,提交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3.专利系共有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38.3.6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中国单位或个人许可外国人使用专利的应提交经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

3.专利系共有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许可使用的书面证明。

38.3.7

商业秘密合同

3.能证明保密人具有保密义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因形成的法律文书。

38.3.8

技术开发合同

3.技术相关的说明材料。

开发涉及资格资质的,应提供相应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38.3.9

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权属证明材料;

4.技术相关的说明材料。

共有技术转让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的,应提供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决议类文件。

38.3.10

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

涉及资格资质的,应提供相应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38.4

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为劳动者具有专业技术的,应提供专业技术证书。

38.5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1.因劳动者患病或工伤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交鉴定证明;

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程序的证明材料。

38.6

工伤赔偿(补偿)协议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劳动者患职业病的鉴定书或者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遭受工伤的证明材料;

5.死亡劳动者赔偿权利人提交与其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生前抚养人关系的证明;

6.死亡证明及死亡鉴定结论。

1.劳动者以外的赔偿权利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受害人应承担抚养义务的证明;

2.劳动者伤残的应当提交劳动者的劳动程度致残等级鉴定结论、是否安装辅助器具的证明、安装辅助器具费的周期和费用。

38.7

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3.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4.与损害事实有关的证明文件;

5.赔偿权利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6.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及与之相关证明材料。

1.被侵权人伤残的应当提交致残等级鉴定结论、是否安装辅助器具的证明、安装辅助器具费的周期和费用;

2.死亡被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提交与其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生前抚养人关系的证明;

3.死亡证明及死亡鉴定结论。

38.8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2.申请人的婚姻证明(包括离婚协议);

3.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4.被征收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需提供监护证明;

5.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6.被征收的房屋/土地权利凭证;

7.征收决定文件征收补偿方案;

8.被征收房屋/土地的评估报告。

以居住户为单位拆迁安置提交相应的关系证明。

38.9

移民安置协议

3.移民安置协议;

4.移民安置规划和依据文件。

1.移民安置对象如以共同居住为前提,提交相应的共同居住证明材料;

2.移民安置对象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需提供监护证明。

38.10

精准扶(脱)贫协议

3.精准扶(脱)贫协议。

1.根据具体提供帮扶方案,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根据精准扶(脱)贫协议的特殊条款,需要提交与之相关的材料证明。

38.11

污染防治协议

3.污染防治协议。

1.根据具体污染防治方式,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2.根据污染防治协议中的特殊条款,需要提交与之相关的材料证明。

38.12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但经济担保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公证,并提供相应担保证明;

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4.留学人员被公派出国留学的证明。

1.根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中的特殊条款,需要提交与之相关的材料证明;

2.经济保证人以工资收入提供担保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以动产提供担保的,提供相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38.13

合作协议

3.合作协议。

1.根据合作协议具体内容,提交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2.根据合作协议中的特殊条款,需要提交与之相关的材料证明。

38.14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

2.申请人代理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

3.股东、董事、监事等需要参会人员名册;

4.股东会决议(拟);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组织内部管理规范;

6.会议通知;

7.根据决议参会人员不同,提交参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38.15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操作规程;

4.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6.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名额提案表、分配表、代表名册等职工代表产生相关材料;

7.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拟);

8.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会议纪要;

9.会议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要求,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38.16

其他组织成员决议(决定)

2.申请人代理人、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参会人员名册;

4.其他组织议定主要内容;

5.其他组织内部管理规范;

6.会议通知。

根据决议参会人员不同,提交参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38.17

其他合同(协议)

3.其他合同(协议)。

1.根据其他合同(协议)具体内容,提交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2.根据合同(协议)中的特殊条款,需要提交与之相关的材料证明。

39

继承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1.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2.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不能到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公证书。不放弃继承权的可出具委托文书由他人代为申请;

4.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5.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39.1

法定继承

1.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遗产凭证;

4.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1.放弃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2.委托他人办理申办继承权公证则应当提供委托书,监护人代理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的文件;

3.相关证人证言。

39.2

小额继承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4.遗产凭证;

5.申请人提取遗产后依照继承法分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承诺书。

39.3

遗嘱继承

1.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2.遗嘱原稿,有多份遗嘱的,通常应提供全部遗嘱;

4.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

5.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书面表示同意或提交对遗嘱内容确认的声明公证书;

2.有遗嘱执行人或遗嘱代书人的,执行人或代书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

39.4

股东资格继承

1.被继承股东的死亡证明原件;

2.股东资格相关凭证;

3.被继承股东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股东的婚姻状况证明;

5.反映被继承股东家庭成员关系的人事档案与户籍档案材料。

1.如公证员认为必要则提供1-2名相关证人做调查核实;

2.如果发生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的,需要提供该已故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和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档案材料;

3.被继承股东生前如果留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需要提供原件;

4.如果在外地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需要提供其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39.5

个人独资企业继承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证明原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凭证;

3.投资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投资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反映投资人家庭成员关系的人事档案与户籍档案材料。

3.投资人生前如果留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需要提供原件;

39.6

受遗赠

4.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5.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通常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1.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如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接受遗赠表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4.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39.7

其他继承公证

4.继承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1.有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通常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3.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4.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5.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6.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40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所涉及的财产或权利证明材料;

4.债权文书。

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涉及配偶意见的,需配偶到场或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证明。

40.1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合同)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

3.债权文书;

4.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5.债务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债权人是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债权文书有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债权文书有人的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40.2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用合同)

3.借用物的权属证明或凭证;

4.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借用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

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返还借用物的义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0.3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4.债权文书中涉及的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5.承租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承租租赁物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6.出租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配偶同意出租租赁物的证明材料,承租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配偶同意承租租赁物并表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证明材料。

属于转租的提供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材料。

40.4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抵押贷款合同)

3.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

5.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6.债务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7.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

40.5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担保合同、保函)

3.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

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提供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提供保证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5.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6.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许可证;

2.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许可证,债权人是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40.6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供货方所赊销货物合法所有人的证明、凭证等;

5.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40.7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

3.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债务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认可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5.债务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0.8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

5.债务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债权人是经有关金融

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债权文书有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债权文书有人的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40.9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已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4.债务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相关的,公证员认为应当收集的其它证明材料。

40.10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调解协议)

5.债务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0.11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解协议)

40.12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融资合同)

6.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债权人是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1.债权文书有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

2.债权文书有人的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40.13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重组合同)

40.14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40.15

执行证书

2.有代理人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

3.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4.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债权人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1.如担保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供已经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证明;

2.与签发执行证书相关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应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员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公司章程、出生、学历、学位、资格、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本相符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

来源 | 北京市公证协会、刑法典实务

整理 | 张荆婚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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