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照片错了可以改吗?
做亲子鉴定的照片怎么错了呢?只要不是更换被鉴定人的照片,并且如果是鉴定所的原因导致,是可以更改的,不知你是什么情况?
在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怎么做?我儿子两岁了,我怎么和他做亲?
你的儿子两岁,可以用口腔拭子或血痕作为检测样本*好不要采集毛发因为孩子小,毛发比较细,比较稀疏,因此,毛发中所含的DNA较少,具体的可以咨询河南北美司法鉴定的专家0371-87096997
司法亲子鉴定名字错了一个字,可以更改么?
一般是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改名字的。具体的得户口所在地户籍的政策。目前通过亲子鉴定改动姓名的有两种方案。**:在做亲子鉴定的时候改动。小孩直接以无证件的身份参与亲子鉴定。在亲子鉴定的时候直接录入新的姓名。此时孩子的姓名其姓也是需要跟亲生父母亲任何一方相同,且这一方也是需要参与亲子鉴定的。第二:在落户的时候改动。用原有的身份信息参与亲子鉴定,在落实新的身份信息时,直接在户籍上户的改动。该情况目前大多用于迁户的情况。有些超生的孩子落户在非亲生父母亲的名下,二代政策开发后,一些通过亲子鉴定把自己的孩子迁入到自己的户籍并更换新的姓名,但是在更姓名的时候,姓是不能顺意更改的,在改动的时候只能是和亲生父母亲任何一方相同。改姓改姓名亲子鉴定属于司法亲子鉴定,其条件是:当事人要在场并提供有效证件。出具的司法检验报告是当事人的DNA数据、照片、身份信息证明三者是一一对应体现的。在做司法亲子鉴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有: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出生医学证明、旅行证、港澳来往大陆通行证,参与鉴定的时候只能使用其中一种司法用途的证件,当同一个人需要更换一个证件出具在其司法亲子鉴定报告上时,需要重新采集样本重新取证。因此当以**种方案做亲子鉴定的时候改动时,在出具小孩是无证件的司法检验报告后,需要出具第二种方案加入孩子证件的司法检验报告时,是不能直接加入孩子已有的身份证明,而是需要重做孩子这份DNA样本以及重新取证。
如果做了亲子鉴定不是自己的孩子该怎么赔偿?
可以让孩子母亲和父亲赔偿因为抚养孩子产生的费用
网友:亲子鉴定做错了怎么办
亲子鉴定结果的重要程度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不容许亲子鉴定的结果有半点错误的。正常情况下,亲子鉴定是结果是不会弄错的,因为鉴定机构需要做两遍DNA鉴定,才会给出相应的鉴定结果。但有时可能会在鉴定样本的采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或者选择了不正规的鉴定机构,这些都可能导致亲子鉴定结果弄错。但总的来说,亲子鉴定弄错的几率真的是太小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如果真的出现错误,这个错误是怎样引起的呢?一个原因是在鉴定样本的采集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使用的是不适合或者不是鉴定对象的样本。还有就是选择的鉴定机构不是正规的,不具有亲子鉴定的资质,还有可能所用的鉴定试剂盒不正规。总之上面这几个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亲子鉴定结果出错。
亲子鉴定结论不服,启动二次鉴定满足什么条件?【裁判要旨】 根据原来的亲子鉴定报告,当事人与被鉴定子女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的,应当就亲子鉴定的条件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且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原有的亲子鉴定结论,原有的鉴定结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案情简介】 季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季某某。两个人因性格不合,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季某某由其母亲抚养。 离婚后,父亲张某不支付孩子季某某的抚养费,季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张某否认亲子关系,法院启动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显示季某某与张某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 张某以其不具有亲子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新亲子鉴定,确认不具有亲子关系。 【司法裁判】 法院认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季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结论,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亲子关系还应与涉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重新鉴定必符合法定的条件。季某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原来鉴定结论,故对季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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