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父子关系?我和父亲户口不在一起
如果和父亲的户口不在一起,想要证明是父子关系的话,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鉴定为父子。1、如果当事人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用出生证明来证实两者之间的“父子”关系;
2、可以去要求提供该证明的单位等指定的医院或者其他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的“父子关系”;
办理亲子鉴定证明时,当事人应携带双方的身份证、社保卡等,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的手续(采集血样等)。
3、去村或者居委开出证实父子关系证明,凭证明带上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意见,加盖派出所公章就可以了。
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有效。
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法律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二)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
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证据不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三)单方委托民间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无效。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亲孑鉴定申请书具体格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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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亲子鉴定书可以给单亲家庭的孩子上户口吗
只要你所在村开证明就行
广州dna亲子鉴定在哪里做?佛山刚过来广州不久,想做一份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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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能用烟头来作亲子鉴定么?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能用烟头来作亲子鉴定。
根据亲子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司法鉴定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相关资料或由相关机构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个人鉴定仅是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比对,实验鉴定流程同司法鉴定实验流程一样,但前期申请审核程序相对简单,且无司法效力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个人鉴定可以使用烟头,口香糖等作为亲自鉴定样本。
亲子鉴定随父亲姓需不需要母亲的身份证户口
如果母亲也要参与亲子鉴定就也需要,如果亲子鉴定只是父亲和孩子就不需要母亲的
网友:亲子鉴定书的格式
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为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工作,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广东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重点针对办理出入境、医学出生证明、公证等非诉讼用途的亲子鉴定程序提出进一步规范措施,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于12月18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更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广东司法行政**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但除上述情形外,若个人确有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其亲子鉴定申请,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用途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须由当事人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人员共同作为委托人;特别告知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将不被司法**、行政**采信;受理、提取鉴定材料、实施鉴定、出具鉴定书全过程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鉴定书中应特别记载该鉴定案件为个人委托的相关信息。
不得接受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南都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提到,鉴定机构不得以其名义出具不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要求的任何形式的具有鉴定性质的文书,即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更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在选择鉴定机构上,省司法行政**应向鉴定书使用单位定期通报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机构住址、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奖惩情况等信息。
鉴定书使用单位可综合评估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和行政处罚等诚信情况建立“白名单”,申请办事时应让当事人从白名单中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放弃选择的,使用单位应为其指定鉴定机构。
此外,鉴定机构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其他鉴定机构、中介等第三方进行虚假宣传或招揽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也不得以自身名义为其设立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招揽亲子检测等业务。
严禁委托代为提取鉴定材料对于采样的情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到,采样工作原则上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书使用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当事人选择到鉴定机构采样的,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委托人,应在当事人约定的采样时间前,将已加盖公章的委托函送达(委托函可邮寄)鉴定机构,或者将已加盖公章的委托函封装后交当事人带往鉴定机构。
在鉴定书使用单位集中采样的,鉴定书使用单位应当预先通知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安排采样场所,尽可能一次性完成办事申请、签订鉴定委托书和采样工作。
采样对象为死者或住院病人、长期卧床、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当事人所在地采样,但外出采样前,必须报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备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对于采样人员,在鉴定机构、鉴定书使用单位、当事人所在地采样,鉴定机构均需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负责采样工作,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外出采样的,采样人员需全程参与,并负责将提取的鉴定材料、收集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采样的过程记录亲自送达鉴定机构。
西藏自治区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委托
(一)办理自然人委托公证提供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3.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涉及夫妻共同委托或夫妻间委托的提供结婚证;
5.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 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依照司法部相关规定,涉及处置财产(出售、抵押等)的上述材料除第3条,均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
(二)办理法人委托公证提供材料
1.法人委托必须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办理;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营业执照原件;
4.公章、法人章;
5.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正反面);
6.授权委托书文本(需自行提供);
7.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继承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代理他人申请的(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应提交代理证明(包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等(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政府、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或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3.被继承人及有继承权人员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根据具体继承财产提供);
5.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6.经有关单位签章的《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证明表》(《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证明表》向公证处工作人员申领);
7.当事人不知道所继承银行存单、存折、银行卡具体金额的,应提供《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需申请查询存款具体金额的,向工作人员咨询办理);
8.代位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9.存在收养关系的,提供收养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放弃继承权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当事人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5.代位继承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赠与
(一)赠与合同赠与方、赠与书提供材料
1.赠与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赠与人结婚证、离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或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3.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
4.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亲属关系证明;
5.赠与物涉及缴纳税收的,提供缴纳税收证明或免税证明;
6.赠与合同或赠与书文本(公证处可代书);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赠与合同受赠方、受赠书提供材料
1.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受赠人为夫妻的,提供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受赠财产清单;
4.赠与合同或受赠书文本;(公证处可代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遗嘱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涉及夫妻共同立遗嘱的提供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所立遗嘱涉及财产的权属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合同、协议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备案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涉及婚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1994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需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离婚证、未婚(未再婚)证明、离婚判决书等;
4.法人授权签署合同协议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公证书》;
5.与合同、协议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如涉及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属证明);
6.合同、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代书);
七、现场监督
1.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备案信息);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开展现场活动的资格证明、批复文件(如招标代理资格证、政府同意开展活动批复文件等);
4.现场活动方案、招标文件;
5.法人授权代理人来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八、出生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如不能提供出生证明的,需提交亲子鉴定书等能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材料);
4.办理出生公证需提供公证当事人近期白底两寸登记彩照(所需张数为所需公证书份数加1);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生存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死亡
1.当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注销证明;
3.死亡证明;
4.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具有亲属关系等);
5.申请人与死亡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文本相符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当事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3.法人授权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公证书》;
4.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十二、有(无)犯罪记录
2.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十三、亲属关系
2.申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出生证明》、《收养证》等;如相应证件未能体现其关系的,需由申请人或其关系人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3.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相关单位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声明
1.声明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声明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介绍信;
2.与声明事项相关的材料;
3.声明书(需提供N+1份,声明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国籍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未入外籍《声明书》或《承诺书》;
十六、户籍注销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公安**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十七、曾用名
3.公安**出具的曾用名证明;
十八、学历、学位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十九、未婚
2.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未婚声明书(承诺书);
二十、未再婚
2.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3.《未再婚声明书》或《承诺书》;
二十一、已婚
2.结婚证;
二十二、收入状况
2.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缴税单据等可以证明收入情况的其他证明;
二十三、指纹、印鉴
2.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说明公证书使用目的;
3.指纹、印鉴、签名式样当面提取;
二十四、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2.需要当事人亲自在文书上签名(印鉴);
二十五、译本与原本相符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译本、原本;
二十六、赋强
1.待证文书(贷款合同、还款、还物协议、担保、抵押合同等);
2.主体资格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若由代理人申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3.权利机构决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
4.担保财产凭证(房产证、股权证等);
5.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有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承诺书、同意函等文件。
注:上述公证事项应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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