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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为什么用支持(为什么头发可以做亲子鉴定)

3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05


亲子鉴定结果为什么写支持某某是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是不是不肯定?

亲子鉴定结果为什么写支持某某是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是比较肯定的说法了。常规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包括父母子三方(又称为三联体)、父子(或母子)双方(又称为二联体)的亲权鉴定。这类鉴定的准确率可以达到99.999999%。
亲子鉴定有司法效力,如打官司、移民、上户口等;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就可以了,父母提供身份证,孩子可提供出生证或户口簿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人是孩子的监护人)。若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已聘请律师,可由法官或律师委托进行鉴定。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或单方委托。
扩展资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亲子鉴定



xp系统64g支持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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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做亲子鉴定吗

13、试管婴儿的血缘鉴定,鉴别经体外授精获得的试管婴儿有无实验室的差错;



一女孩头发验DNA 结果是50%到60%相同 是亲生的吗

用头发做亲子鉴定的方法,*初由欧美研究,但是准确性,欧美尚在研究,讨论中。
头发做DNA,是提取发根少量的毛囊细胞。只用头发,死亡的细胞壁是不可以的。而且头发,*准确的反应出来饮食,生活环境等客观条件。
所以,只根据头发DNA判断亲生与否,我可以负责任的说,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
中国要求DNA99%的相似率可以确定亲生,但是大部分**,法庭支持90%。这样,猴子也可以间接成为我们的亲生子。
所以,亲子鉴定这样的事情,慎重,医学和法学支持做血液坚定。
另外,你选择的鉴定机构,可靠性,有待证实。
找爹娘的话,为什么不用血啊。真是难理解。



DNA鉴定需要什么条件吗

DNA亲子鉴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进行DNA亲子鉴定首先要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然后必须有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的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介绍。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亲子鉴定,是指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其所生子女的血亲关系存在异议,即夫妻双方或一方认为其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表示怀疑,而向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要求对父母与其子女有否血亲关系的一种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
  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网友:亲子鉴定为什么用支持

一个女孩愤怒地对我说:

我实在受不了我妈了。我做任何事情,她都要评价一番,而且大多是批评。*近我自己买了一套天蓝色的床单,她直接说太难看,然后搬出一整套自己的审美标准,非要让我接受。但这是我的床单啊,我觉得好看就行了,为什么一定要按照她的标准买呢!

还有,我大学期间每年寒暑假回家总能看到自己的房间堆满了杂物。我很不高兴,多次向我妈提出,不要把我的房间当杂物间,我真的不喜欢。但她却说,一年就回家住两三个月,为什么要那么计较,太矫情了!

这还不算,每天早上五点多就闯进我的房间,拉开窗帘,打开窗,催我起床。我提出想多睡一会儿,她就说我太懒散,生活没有规律,然后开始讲各种养生知识,直到我实在受不了了起床为止。她*喜欢在饭桌上点评我一天来的各种不足,让人再也没有胃口吃饭,然后她又指责我不好好吃饭。”

后来我接触到了这个女孩的妈妈,她是这样评价女儿的:“这个孩子可能从小太娇惯了,矫情得很,我连她的房间都不准进,还说什么私人空间,真是可笑,我是她妈,不是陌生人。虽然上了大学,审美情趣也堪忧,尽买些不堪入目的东西,在大学没学到好的,居然学到了睡懒觉,快六点了都不起床,还不好好吃饭。这孩子真是废了!”

女儿因为妈妈的过度关注和干预而感到委屈和愤怒,而妈妈因为女儿不符合自己好的标准而感到失望和生气。

其实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人生标准,也就是人生尺子,这是由他的成长经历和体验决定的。由于每个时代都是不同的,所以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的人生标准也是不同的,这就是为什么父母和孩子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代沟的原因。

父母如果坚持用自己的尺子去量孩子,那结果往往不尽人意,于是父母就想用各种方式来改造孩子,让孩子成为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状态,然而孩子是独立的个体,当然不愿意被改造,于是亲子冲突就产生了。

这样的冲突很难缓解,除非父母能放下自己的尺子,尊重和接纳孩子的人生标准,大家各自安好,保持必要的界限和距离。

父母和孩子*终都会生活在两个世界里,这是扎心的事实,如果父母总是用自己的尺子量孩子,就会看不见孩子的情绪,不知道孩子的内心需求,即使孩子的情绪已经表达得非常明显了,父母也会视而不见,继续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出不来。

父母和孩子的心灵距离也会因此越来越远,双方都不知道如何对话,*终就不说话了,面对面交流成了一种尴尬和负担。这无疑是一个悲剧!

其实,那些坚持用自己的尺子量孩子的父母,潜意识里就想掌控孩子,让孩子按照自己的意愿成长,成为自己想要的样子,他们孜孜不倦地给孩子讲道理,灌输各种思想,即使遭到孩子的反抗也绝不妥协和放弃。他们的执念实在太深了,甚至有些父母一辈子都无法摆脱这样的执念。

可能他们小时候也是被这样养育的,当时他们虽然也会反抗父母的强制要求,但是当他们自己成为父母后,不知不觉也用这样的方式养育自己的孩子,那是因为他们潜意识里渴望自己的孩子也能经历一遍自己的成长,从而更加理解自己,和自己建立牢固的链接。

但是他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每个时代的标准都不同,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没有人愿意被改造。

我见过很多亲子关系破裂的家庭,很多情况下都是父母总爱用自己的尺子量孩子,一旦发现有“误差”,就会千方百计地纠正。

当然有些误差必须要修正,但很多所谓的误差是可以不必去强行修正的,因为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没有一个人是完美的。如果要逆着规律来,只会带来失败和痛苦。

7月1日凌晨,在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一名爸爸在轻轻触碰刚刚出生的女儿的小脚。新华社发

中国正大力度纠正不合时宜的生育政策,*新动作指向“强制亲子鉴定”。这个查处“超生”的技术手段,曾被写入多地计生条例,亦被地方志、行政处罚文件及裁判文书所记载。在*新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认定这一做法违反宪法法律。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是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以来又一涉宪性审查事例。这也意味着围绕强制亲子鉴定调查超生的一系列争议与呼声,在法律意义上彻底走入历史。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为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组织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

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2件,其中行政法规3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2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3件,地方性法规57件,自治条例35件,单行条例11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44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437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42件,废止428件。

“制定**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时提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公民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我们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经沟通,制定**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这一备案审查事件,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年6月收到的一封信。来信者提出,当地计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条例还规定: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信人认为,这一做法没有上位法支撑,且变向突破上位法限制,极易引起社会混乱,有失行政**公信力,与**大政方针社情民意不相宜,应予以纠正,申请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

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一批过时的计生法规相继被清理废除。2020到2021年间,多个省份在修订计生条例时删除了强制亲子鉴定条款。

但在这*后时刻,依然有地方据此开出罚单。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有地方曾依据“涉嫌违法生育且拒绝技术鉴定”,罚款当事人25000元。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地方计生条例中写入的“亲子鉴定”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当地计生条例有关规定属于针对违法生育行为的行政调查措施及相应处罚,根据党中央优化计划生育政策决定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予以清理、修改。

从另一个角度,“拒绝强制亲子鉴定”后的处罚措施,在行政处罚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上位法中也找不到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进行调查取证,主体是行政**,行政**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包括对书证、物证以及物品进行鉴定,对物证或者场所的勘验,对现场的检查,对违禁品的收缴,对物证的抽样取证以及对证据的登记保存措施等,不包括要求当事人自行鉴定自己与亲人的血缘关系,附加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等影响家庭婚姻基本社会关系的强制义务。

“强制亲子鉴定从管理目的上,是能实现管理目标的方法,但是行政不能光追求合目的性而不讲合法性,否则就是不择手段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强调,“法律是底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也向南都记者谈道,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权有明确规定,地方不能超出范围设定。

审查意见认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并未对强制亲子鉴定作出规定,更未规定不配合亲子鉴定的违法行为。

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备案审查除明确当地需要清理该做法外,还在备案审查研究意见中罕见地援引多个宪法条文,明确“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亲子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意见中指出:亲子鉴定的作用是确定父母子女等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稳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如非公民主动申请,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公权力不应强制要求公民进行亲子鉴定,进而干预亲子关系。

审查研究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轻易设定强制亲子鉴定的行政调查措施,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

“这些宪法条款保护的是私人领域,与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有关,属于非常核心的私人自由空间,宪法对这个空间保护强度是非常高的,**公权力对任何私人空间的介入,需要非常高强度的正当性论证。”在张翔看来,因涉及伦理、隐私等问题,公权力对亲子鉴定的干预非常难以成立。

强制亲子鉴定不可出现于地方性法规

南都记者了解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沟通,此次备案审查涉及的制定**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在张翔观察中,此次备案审查用时较短,各方反应迅速,过程也应该是比较顺利的。

另据统计,目前广西、云南等省份现行计生条例中尚存强制亲子鉴定的相关规定,其中,云南已在今年9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该条文。

“备案审查工作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审查结果会通过内部途径发布,若有地方不修改也可能被提出备案审查,”张翔认为,各地“肯定正在修改”。

南都还关注到,自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回应合宪性审查申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以来,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显示度”越来越高。“我觉得这个趋势还是挺明显的,”张翔认为,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正在变得“明显化”,审查意见明确援引宪法条文,大幅提升了宪法教育意义。

谈及此,张翔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机制,定期公布备案审查的具体素材,如具体工作程序过程、援引哪些条文、论证说理过程等。

对话

期待备案审查的程序、机制更加“法定”

如何理解审查强制亲子鉴定所援引的宪法条文?审查结果可以溯及既往吗?未来如何加强合宪性审查?南都记者就此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

A

“实质上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南都:此次备案审查提到,强制亲子鉴定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如何理解这一表述?

王锡锌:把地方性法规规定跟宪法及相关法律对比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强制亲子鉴定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我理解,这是地方立法赋予行政**的一种强制措施。该种强制措施首先涉及到宪法上的公民人身自由。

进一步看,该种强制性措施还涉及到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当事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强制对其进行亲子鉴定,“我不愿意,你强迫我要去做”,这既涉及人身上的强制,也有精神上的强制,不仅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也侵害了公民人格尊严。

因此,此次备案审查研究意见中引用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条款,这是非常有针对性的。

在这个案例中,行政**采取强制亲子鉴定措施,是公权力强行侵入个人生活,是对私人安宁和人格尊严的限制。亲子关系是非常私密的,我不愿意隐私被外界知道,这是我个人的事情,公权力不能强行介入违背个人的意愿。

南都:在“人权”和“人格尊严”之外,备案审查研究意见还引述了宪法第四十九条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如何理解?

王锡锌:这一条款也有比较多含义。通常,对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保护,是通过专门立法落实的,如民法典、婚姻法,未保法等。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对一般自然人的保护更严格,这体现了宪法保护儿童的精神。对于强制亲子鉴定,我的理解是,过去计划生育比较严格时,其是为了调查并处罚超生行为而采取的取证措施。但为了处罚成年人而强制亲子鉴定的措施,势必会侵害到未成年人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权益。

南都:备案审查旨在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在这点上,此次审查意见还引述了行政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条文。这是为何?

王锡锌:引述行政处罚法主要针对的不是强制措施,而是后面的“罚款”。要处罚一个行为,前提是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按行政处罚法,上位法规定了违法行为但未规定罚则时,下位法可以规定一定程度的处罚;若上位法没有规定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则下位法根本不能设定处罚,因为上位法不认为这个行为是违法行为,何来处罚?

在强制亲子鉴定这个案例中,上位法没有规定“拒绝亲子鉴定”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地方立法中的处罚完全没有上位法依据。

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延伸到行政强制法。前面提到强制亲子鉴定是强制措施,且涉及人身自由,此类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可以看到,行政强制法坚持法律的保留原则,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定得比行政处罚法要严格。你在哪个法律中找到过“强制亲子鉴定”?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那么地方设立这种强制措施,明显是违反行政强制法的。

此外,强制亲子鉴定,从今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看,也违反****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特别是个人信息法规定的“正当、合法、必要”原则。

B

审查结果是否能够溯及既往?

南都:曾有观点认为,出于管理、执法等需要,可以就强制亲子鉴定进行立法。现在强制亲子鉴定被认为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也不能出现与强制亲子鉴定有关的立法?

王锡锌:我认为不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明确强制亲子鉴定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这是一个实质性判断。不仅是该个案涉及的地方性法规不符合,而是指这种强制性措施不符合。这是对宪法价值非常重要的判断,即,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应阻止对公民采取这样的措施。强制亲子鉴定既不能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也不能体现在其他法律形式中。

南都:从地方志、裁判文书等可以看到,过去地方查处超生时,有不少曾使用过强制亲子鉴定,也引发舆论争议。备案审查结果可以追溯此前的案例吗?

王锡锌:我认为,从法理、法的安定性以及政策角度,都不会溯及既往。此次的操作机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后,地方废止了相关条款。在法理上,该规定从废止那刻起不再具有效力,通常是不会回溯过去的。如果可以回溯,法的安定性会受到较大影响。

从实践角度,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大背景。宪法赋予**多重目标,既有保障人权,也有计划生育,宪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就要落实。法的实施和政策很难完全分开,过去计划生育强调控制人口增长,地方的一些做法或许可以找到宪法依据。而在今天,我国生育政策有了很大变化,宪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简单的拿尺子比对一下,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还是要考虑**任务。

南都:我们注意到一些措辞的变化。去年备案审查报告,提到涉宪问题时,用的是“与宪法规定不一致”、“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等表述,今年为“不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原则精神”。你如何理解“不一致”与“不符合”的区别?

王锡锌:我从立法法的角度谈一下自己的理解。立法时,下位法必须有上位法依据或者不得与上违法抵触。判断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有两个原则,一是相抵触原则,即“不一致”,二是依据原则。

“相抵触”指,上位法和下位法都规定了某一事项,但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相矛盾,这就是“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上位法没有规定但下位法规定了,这时如果说“抵触”可能在形式上有问题,这时根据依据原则,就会认为“不符合原则精神”。

C

备案审查发挥了“宪法实施”的功能

南都: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一直备受关注和讨论,我们看到,备案审查涉及合宪性的案例越来越多,你观察到了怎样的趋势或变化?

王锡锌:我感觉,备案审查制度现在对合宪性问题是不回避的,发挥了实质上的合宪性审查功能,维护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高地位。这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个重要趋势,有助于推动宪法的落实和实施。

南都:可以说备案审查发挥了一定宪法解释功能吗?

王锡锌:应该是发挥了“宪法实施”的功能。宪法解释跟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宪法解释不一定涉及合宪性审查,*典型例子是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涉港法律问题上所作的一系列解释和决定。宪法解释有特定的启动事由和程序,也要以特定的形式作出。在审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时,为了判断其合宪性,必然涉及对宪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这不构成宪法意义上的宪法解释。

实际上,备案审查制度发挥了合宪性审查的功能,这点非常重要。严格意义上,备案审查指的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不涉及法律。但合宪性审查会涉及到法律,因为法律也有可能不符合宪法,这个机制还需要慢慢激活。在目前阶段,备案审查是落实和激活合宪性审查一个很重要的、可操作的机制。

南都:未来如何完善合宪性审查功能?

王锡锌:确实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备案审查的机制和程序在不断完善,我们可以从每年的备案审查报告看到,其对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对推动宪法实施正在发挥作用。我认为,未来要让备案审查的程序、机制更加“法定”。比如,怎么启动?怎么审查?审查之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都可以更加明确化、刚性化。

像强制亲子鉴定的条文,审查后并未直接废止,而是通过沟通让地方处理好,这也是一种程序机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废止,还是将沟通机制作为前置程序,都需要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此外,从这次的备案审查报告和备案审查研究意见可以看到,审查结论已经有了很强的说理,起到了示范性作用。这非常好,表明备案审查制度越来越理性化、法治化,备案审查质量在不断提高。说理不仅仅解决个案的问题,还能够发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落地的作用。未来可期。

采写:南都记者 宋承翰 刘嫚 蒋小天 郭若梅


亲子鉴定为什么用支持(为什么头发可以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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