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报告表怎么看,这结果是不是父女关系?
没有看到您的亲子鉴定报告表,无法给您具体分析,如果您有看不明白的,可以电话或当面咨询一下鉴定机构。
纵观亲子鉴定技术的发展,亲子关系的控制指标也是越来越高。1983年为累积父权指数大于等于400,亲权概率大于99.75%;1998年更新为累积父权指数大于等于2000,亲权概率大于99.95%;2010年更新为累积父权指数大于等于10000,亲权概率大于99.99%。
亲子鉴定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相对来说,因为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所以花费的时间较多。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做个人亲子鉴定还是司法鉴定,个人司法鉴定不需要走司法程序,双方直接到鉴定机构做鉴定就行,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就可以选择做司法鉴定。此外,如果是做产前亲子鉴定的话,需要孕妇怀孕6周以上才能做。
若做完亲子鉴定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办?若做完亲子鉴定以后,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请求否认你与子女之前的亲子关系。并且,您还可以主张对方向您返还您因为抚养子女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对于返还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需要您进行相应的举证,如果您不能提交相关证据的话,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抚养费标准,并结合您实际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核算。
温馨提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法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换句话说,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表示同意为要件,一方不同意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而司法实践中,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则可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怎么填
亲子关系通常填为父子,父女,母子,母女。
家庭成员关系填写的规范为,写出家庭与自己有关的成员关系,例如,父子或母子,写下家庭成员的名字,包括户主,父母,配偶和孩子,填写性别,包括户主,父母,配偶和孩子的性别。
亲子关系的内容
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间的关系,亲子关系是儿童*早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父母的人品,对子女的教养,抚养,教育方式以及态度等,都在这种关系中直接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影响,也将影响儿童今后的人际交往关系。亲子关系是个体和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在幼儿期,它几乎是个体全部情感的依赖所在。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双向作用的人际关系,儿童在父母的抚养下成长,同时儿童身心发展又影响着父母的行为,这种关系包括父母与其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年幼时,由于心理,生理发育不成熟,经济生活不独立,必须依赖父母,父母对儿童的影响更深。
父母的道德修养,处世态度及教育子女的方法都影响儿童身心的发育,以及儿童后来形成的人际关系,随儿童年龄的增长,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断地发展,若父母了解儿童心理特点,进行严格要求和关心,儿童对父母就会尊敬和体贴,关系向好的一方面发展,若父母不了解儿童心理特点,教育态度粗暴,儿童对父母的态度就会是厌恶和充满敌意,关系紧张。
亲子鉴定%多少才算亲子关系
99以上
亲子鉴定血型对照应该怎么做呢?一般多少以上才算是亲子关系啊?
这个不是很清楚没有去了解过这个的*好是去医院咨询一下医生好点的
亲子鉴定中基因突变怎么确定亲子关系
发生突变会按突变算法计算亲权指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基因座数量,并给出相应结论。但如果发生突变,鉴定结论只能写成不排除亲子关系。
家长与子女的个人关系那一格怎么填
我填过 着得看是儿子还是女儿了,呵呵,开个玩笑
应填
“母子” “母女”“ 父子 ”“父女”
择其一
祝考试顺利!考个理想学校!
网友:亲子鉴定中亲子关系怎么填
在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中,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否定的情况大量存在。但在《民法典》生效前,仅在《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了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首次为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谁有权提出亲子关系的确认?对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怎么办?私下的亲子鉴定是否可以证明亲子关系?民法典的生效又给亲子关系的确认带来哪些影响?我们梳理亲子关系确认的前因后果,帮助大家建立起亲子关系确认的思维框架。
他叫我爸爸,却不是我儿子
王先生2020年迎来了生命中*痛心的阶段,亲子关系鉴定显示,排除自己是养育四年的小儿子的生物学父亲!王先生与现任妻子刘女士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刘女士对鉴定结果矢口否认,认为王先生在携带小儿子去做亲子关系鉴定时未告知也没有征得她的同意。同时,在王先生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的亲子鉴定过程中,血样的采取手续也不合法,自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协商不成,王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法生效,三大变化
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有关的诉讼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中大量存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的第三十九条对亲子关系的推定做出解释。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二者比较,有三点重大变化。一是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作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的案由,可以独立提起诉讼;二是对提出亲子关系的主体进行了明确为父母、子女,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则无权提起确认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之诉;三是成年子女只允许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一图说明,前因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亲子关系有两个基本的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应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这是对亲子关系作出推定的一般原则。而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则推定与男方不具有亲子关系。为推翻这两个基本推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须有正当理由,提供必要证据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方对血缘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条规定“必要证据”指的是“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但同时,同居行为一般都具有隐秘性,而录音、录像、照片、书信等,一般也不会直接反映双方存在婚外性行为的内容。那么当事人举证到何种程度可以认定其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可以对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做出亲子关系存在的推定?
综合以往经验及指导案例,首先是证据是否达到盖然性较高的程度,以出生证明为例,单纯的没有医院的审核只是提供资料信息获取的出生证明,与相对方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来办理的出生证明对于确认亲子关系的影响则不同。同时,要对双方当事人陈述进行全面判断,对于交往过程细节、家庭朋友关系、居住工作情况等对是否同居进行综合判断。此外,深入挖掘相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缘由,鉴于目前,以DNA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否认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达到99.99%,且鉴定简便易行,是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有力证据。仅仅以没有必要拒绝鉴定其可信度存疑。
法院判决,律师评析
2021年1月,我们将法院判决交付给了王先生,诉请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刘女士返还王先生抚养费12.3万元;支付鉴定费3000元;赔偿王先生精神抚慰金2万元。
虽然刘女士对该私下亲子鉴定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其他推翻该结论的证据,也不同意刘先生提出的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女士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故可以推定王先生与小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考虑。
“这孩子是我亲生的吗?”“我是父母亲生的吗?”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呢?下面,我们来谈谈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的保护。
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制度。现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在吸纳此条精神的基础上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一方面,规范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提高了立法层级;另一方面,规定了成年子女可以提出诉讼,扩大了亲子关系诉讼主体范围。
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又该在具体操作中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主要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对于亲子关系诉讼,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要考量理由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仅凭猜测或不实证据提出孩子不是亲生的,动辄就要做亲子鉴定以确证亲子关系,虽能追究血缘关系的真实性,但势必对家庭稳定性乃至社会稳定性造成破坏。如果成年子女随意提出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则可能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践踏,有违家庭伦理。
二、子女平等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常把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将父母的过错归责到非婚生子女身上,使其从出生开始就顶着“私生子”的帽子,得不到与婚生子女无差别的子女身份和平等的社会认同。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将提出诉讼的主体由原来的“夫妻一方”改为“父或母”。这样,子女的权益不再受制于父母的婚姻,无论子女是否出生于婚姻关系内,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
三、未成年子女*大利益原则。未成年人尚处于生理和心理不断发育成长的关键时期,心智、情绪都比较敏感脆弱。如何让未成年人在积极、稳定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中成长是司法裁判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长期共同居住,已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和生活氛围,则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宜强行改变现有生活状态,这样也可减轻户籍、司法等部门的负担。
四、赋予成年子女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权原则。根据人格自由发展权和尊重人格原则,获悉自我基因来源是一项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权利。况且亲子关系作为一种双向关系,当赋予受推定的父方否认权时,理应赋予成年子女同等的权利。
本文作者 陈珊(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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