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对方却拒绝做亲子鉴定?这样的行为违法吗?拒绝的后果有哪些?
一.对方却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强制鉴定制度。
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在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基因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时,为了从法律上确定身份关系、保护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上本来可采取的、合理的处理方式包括两种
一是由法院作出裁定予以强制鉴定;
二是基于“证明妨碍”理论和规定进行推定。
二者至少应当取其一,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应得的司法救济。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强制鉴定制度,法律上和实践中没有理由排斥以推定方式认定亲子关系,以致彻底堵死当事人之权利救济的途径。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规定无疑是给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吃一颗定心丸,因为拒绝做亲子鉴定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也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纠纷,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家庭和谐与信任。
(二)法院无权强制对方做亲子鉴定
法院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
亲子鉴定的发展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提高亲情信任度,有利于社会稳定。但亲子鉴定所牵连的人都会受到伤害,甚至几辈人的幸福毁于一旦,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所以当对亲子关系仅为怀疑、臆断的时候,为了避免破坏家庭和睦,*好还是私下寻求律师的帮助。
请问离婚时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我该怎么办?
你需要提供合理的证据以支持你的怀疑。是谁举张谁主证的问题。你怀疑儿子不是你的,你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法院也不会要求进行鉴定。如果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儿子很可能不是你的。那么法院就会重新进行鉴定,如果此时女方不同意鉴定,就会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如果你有合理怀疑,*好是偷偷取得孩子的毛发等DNA检材,先自行去做鉴定。)否则后面很难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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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怎么做?我儿子两岁了,我怎么和他做亲?
你的儿子两岁,可以用口腔拭子或血痕作为检测样本*好不要采集毛发因为孩子小,毛发比较细,比较稀疏,因此,毛发中所含的DNA较少,具体的可以咨询河南北美司法鉴定的专家0371-87096997
父母不给做亲子鉴定不给上户口怎么办
现在新生儿上户的手续:
1、个人申请。2、夫妻双方身份证。3、结婚证。4、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上一般都会注明有血型,没有也没关系的)。5、村委(社区或街道)介绍信。6、未落户证明(户口上跟男方即到女方派出所开具,反之同理)7、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证明(国策,但有的地方已经不需要了)
上户时间已经没有限制,一年内即办即得(这里说的一年内不是按出生日期计算的一年,是本年度内),超过本年度需派出所上级公安局审批(一般15个工作日)。另外有一点需要说明,为减少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造成新生儿主要信息录入错误(如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人非圣贤,总有办错的时候,当时录入后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需要办理人签名按奈印。这时应该认真检查,发现有错误,立即提出要求更正,一天内户籍民警有权更正,过了一天再提出,修改起来就很麻烦了,需要地市级公安**领导审批且手续很繁杂。有的代办人不认真检查就直接签名按奈印,事后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有的地方派出所需要新生儿父母(其中一人)亲自办理(老人办理可能会出现上述问题,法律规定也是由监护人办理),也是就是监护人,由新生儿的公公、奶奶等亲戚去办理时,请监护人(新生儿父母)出具委托书即可。还有就是新生儿姓氏必须跟随父母一方姓氏;上户必须跟随父母一方户口(例如父母自己有户口,而上跟爷爷等亲戚的户口,这是不允许的)
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做行吗
个人亲子鉴定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法律上固然不会支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但是一般个人去做的话都要注意方式方法,可以不要影响到相关人员,自己采集样本送去鉴定即可。
但是司法鉴定,即需要出司法鉴定报告的话需要鉴定所有人员有知情权,并且是需要法医现场实名登记鉴定的。这种司法需求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网友:亲子鉴定不给做
广东一对恋人相恋3个月便以分手告终。之后,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小孩的抚养权归她所有,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剖宫产费用。对此,男方声称孩子不是他的,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确认男方为小孩的亲生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等。
2017年1月,家住广东省五华县的阿龙与阿秀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即按农村风俗摆酒,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左右两人分手。
不久后,阿秀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17年11月在河源市一妇幼保健院生下男孩小荣,花去医疗费9270.35元。小荣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仅记载母亲为阿秀,父亲姓名栏为空白。小荣自出生后一直在阿秀身边生活,而阿龙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阿秀为此将阿龙告上法院,诉请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归阿秀所有,并由阿龙支付小荣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同时由阿龙支付剖宫产下孩子的费用9000元。
庭审中,阿秀称摆酒后即到阿龙家与阿龙同居生活三个月,但阿龙否认与阿秀有同居生活,且不同意对小荣是否为其亲生儿子进行DNA亲子鉴定。经法院二次明确释明不同意进行DNA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阿龙仍拒绝做亲子鉴定。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阿龙经法院两次明确释明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确认阿龙为男孩小荣的亲生父亲。
对小荣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小荣一直由阿秀带在身边生活,小荣由阿秀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阿秀主张由其抚养小荣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之规定,阿龙从小荣出生之日起未曾支付过抚养费,现阿秀诉请要求阿龙从小孩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相关计算标准,由阿龙每月支付抚养费706元。对于因生育男孩小荣所花医疗费9000元的问题,由于生育小孩父母双方均有义务和责任,父母双方须对生育小孩相关的费用各承担一半,即阿龙应支付阿秀医疗费45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荣由阿秀抚养,且由阿龙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荣抚养费706元直至小荣年满十八周岁止,并由阿龙支付医疗费4500元给阿秀。
阿龙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
夫妻双方均申请亲子鉴定,而9周岁女儿认为父女关系良好而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原则,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
案件详情
张姓男子与李姓女子通过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年9月,女儿小娜出生。2013年8月,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娜随母亲李某生活,小娜的抚养费用由张某按月支付。而自离婚至今,经济条件优越的李某一直抚养着小娜,而从未向张某主张过抚养费用。张某经常探望小娜,父女感情也相当不错。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2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其与小娜系非亲子关系。事情缘起自2019年7月,张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体检时发现未见明确精子,符合唯支持细胞综合征。从而,其认为自己与小娜之间并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李某对于小娜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也不能够确定。因此,张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也表示同意。对此,小娜却认为父亲张某对自己非常好,并坚称张某就是自己的父亲,而不能容受任何怀疑。庭审后,小娜通过信函向法院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原告张某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交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推定确认其与小娜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娜出生时间是2010年9月,张某主张自己无生育能力所依据的证据却是上海某三甲医院于2019年7月作出的体检报告。时间前后相距近10年,故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于2009年左右是否具有生育能力。张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应首先提供必要证据,但张某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娜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李某同意做亲子鉴定,本案并不存在夫或妻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定情形。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的看法
我觉得这个案件存在明显的两个问题。
1.案件成为了一个死循环。男子要做亲子证明,就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但是*明确的证据就是亲子鉴定。所以男子很难拿出证明来陈述自己的理由。
那么有的人可能会说,怎么不拿医院证明呢?
首先,我先申明,我不是学医的,我是学法律的,所以可能存在偏差。但按我的理解男子要拿出明确医院证明是很难的。病症分为自然现象与非自然现象,(1)先推理自然现象,假设男子因为身体的衰老导致晚年生育能力不行,那么这就好比一条河流因为源泉断了而干涸,那么你如何判断这条河流什么时候断流?有人可能会说摸土壤湿度来判断,可是如果干涸时间长你是无法判断的同时你也无法确定会不会有下雨等其他因素影响到了判断。(2)再说非自然现象,假设男子因为身体受伤而导致生育能力受损,那么这就好比河流因为上游被坝拦截而导致干涸,那么这就需要观察上游拦截坝的侵害层次,但是这个难度也是特别大的,因为就拿尸检来说,时间越长得到的信息就越少。
综上所诉,医院证明很难得出结果,难度远超亲子鉴定。同时价格也高。
2.法官说辞有误。法官判决依据是要保护青少年的利益不受侵害,那么大家想想看,当男子无法证明孩子是否为亲生的。那么男子还会保持原来的态度对待孩子吗?我想是个男生都应该不可能吧!那这对孩子不将是持续的伤害吗?
中国法律*大的问题,就是很多时候自相矛盾。导致不合理的判决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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