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头发做亲子鉴定准确吗,掉落下来的头发能不能做
用头发做亲子鉴定准确,掉落下来的头发不能做。
头发指甲一直是做个人亲子鉴定的首选材料,因为可以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别孩子是否亲生,了解事情的真相。但是掉落下来的头发是不行的,因为在做亲子鉴定的时候是检测发根的毛囊部分,只有连根拔出来的头发才可以。
在亲子鉴定中*常用的方法是血型检验,所有的血型系统(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血清型、红细胞酶型)都是按照孟德尔遗传规律由亲代传给子代的,都可以作为亲子鉴定的依据。
然而血型鉴定的结果只能作为否定亲生关系的根据,尽管非父排除率和肯定父权的机率可达到99%以上,但仍不能100%肯定。
扩展资料:
通过遗传标记的检验与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试验或亲子鉴定。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
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因此DNA存在于人体的每一个有核细胞中,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十分方便。
所以用头发做DNA亲子鉴定和用血液做鉴定同样准确,只是提取DNA的难易程度不同而已,准确率没有任何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亲子鉴定
国外婚姻法中有涉及房产产权登记吗?
1、根据各国法律的相关法律适用原则,不动产纠纷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但有些特殊情况可能也会很难处理。
2、婚姻法中一般都有如何分割夫妻财产的内容,但也只是说明独有财产、共同财产及其约定分割。财产权利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婚姻法并未对债权、物权等细分的权利作过多的解释。国外婚姻法一般也只有类似的规定。
3、房屋只有在产权登记后才产生物权的效力,房产产权登记在《物权法》中有相关涉及内容,具体实施在住建部的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均有规定。
4、相关法律在百度中搜一下就OK了。
云南哪家亲子鉴定中心出结果*快,*准确的是哪家?
昆明方瑞,5个工作日
网友:个人头发做亲子鉴定
转自:丽姐说法
争议焦点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转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证据时,应当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
关于男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是其自行委托,对于检材来源、送检环节等缺乏合法的程序保障,亦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因女儿目前处于叛逆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一方不配合,不宜强制进行鉴定,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原则,考虑到女儿目前的成长状况,对男方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在男方无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其要求否认其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女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我和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2.案件受理费由女儿负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男方与女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
2013年6月8日,男方与女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否认其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男方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该鉴定系男方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样本系男方自行采集的其所称为女儿咀嚼过的口香糖并由男方送至鉴定机构。男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XX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2005年10月至2015年12月男方(身份证号x)是我单位员工,其在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2月2日期间受我单位委派,前往河北省唐山市常驻出差。特此证明。”男方以此证明女儿并非为其亲生女儿。
另,男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其起诉后委托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报告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男方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男方称其在女儿放学时采集女儿的毛发并送至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后由该公司出具了上述报告。
庭审中,女儿对上述鉴定意见书、证明以及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庭审过程中,男方申请与女儿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女儿表示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男方提交的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仅能证明男方在证明中载明的时间段在河北唐山常驻出差,但无法证明男方和女方的夫妻生活事项。
关于男方提交的《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以及《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报告》,法院认为,因上述鉴定、咨询均为男方单方委托,且检材的采集、送交程序存有诸多疑问,法院对其合法性不予采信,上述证据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必要证据,故在男方无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其要求否认其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女,即本案女儿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判决:驳回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错误。男方已穷尽一切举证手段否认亲子关系,并已达到举证不能的程度。男方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根据类案检索,本案应直接推定男方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男方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具有合法性,不应予以排除。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女儿无相反证据,又拒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直接推定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原审判决否认了“血缘真实”的社会作用,有悖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
女儿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男方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审理中,男方提交其与女儿的相貌对比照片,证明双方相貌差异巨大;提交工作情况证明,证明在女方备孕期间,男方一直在外地出差,女方不可能在该时间段怀孕;提交取证过程照片、光盘,证明男方为取得女儿鉴定样本,多次前往女儿学校,取证过程极其艰难;提交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报告,证明女儿并非男方亲生子女。对此,女儿均不予认可,认为其肤色随其母亲,工作情况证明并无公司负责人签名,男方做亲子鉴定所取的口香糖并非是女儿的,男方在学校揪孩子头发对女儿身心造成较大伤害,因此不同意亲子鉴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转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证据时,应当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
现男方主张其与女儿并无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男方提出的女方受孕期间男方一直在外地出差,无受孕机会的主张,经查,自2007年女儿出生后男方并未就其与女儿的亲子关系提出过异议,在2013年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中男方对女儿婚生女的身份是认可的,并就其抚养问题与女方作出约定。从上述事实来看,男方主要是在双方离婚后对孩子的亲子关系产生质疑,现其主张2007年常驻外地出差没有受孕机会,与其此前对女儿的态度显然矛盾,其以此作为理由否认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男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是其自行委托,对于检材来源、送检环节等缺乏合法的程序保障,亦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在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女方主张女儿目前处于叛逆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本院认为,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一方不配合,不宜强制进行鉴定,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原则,考虑到女儿目前的成长状况,本院对男方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男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京03民终16579号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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