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如果妻子拒做亲子鉴定,法院该如何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同时,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将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存在。
新规:第三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院是不强制做亲子鉴定的。如果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证据证明是非亲生的,婚生子就是法律上的亲生关系。直接的证据证明一般为父亲和孩子单方的单亲司法亲子鉴定;间接的证据证明如男方不能生育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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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亲子鉴定可以上户口吗
正常上户口不需要做亲子鉴定,有医院开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同时需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不做亲子鉴定怎样能看出是自己的新生?不做亲子鉴定怎样能看出是自己
这个就很说了,只能是去做亲子鉴定的
离婚时丈夫要求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可以拒绝吗
可以拒绝,但是对其不利。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男方可以强制要求做亲子鉴定吗?
可以起诉申请,法院会根据情况强制要求鉴定,否则对反会承担不利后果,比如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的,法院会要求女方同意做亲子鉴定,如果女方不同意鉴定,那法院会判决男方不必支付抚养费
网友:不做亲子鉴定如何判决
01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小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大女儿,2018年生育小女儿。本来应该是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夫妻之间却频繁发生争吵,萦绕在两人间的*大矛盾是王先生一直觉得李小姐婚内曾出轨过其他人。王先生拿不出实质证据,李小姐则表示这些都是王先生的胡乱猜忌。王先生心中的这根刺导致夫妻二人争吵不断,*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都归李小姐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共5000元。
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由李小姐照顾,但王先生的心结并未随着婚姻终结而消失。甚至随着小女儿的日渐长大,他觉得小女儿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了……他决定弄个明白,趁一次探视两个孩子都在自己住处时,偷偷留下了小女儿的几根头发。拿着这几根头发,他找到一家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不出王先生所料,鉴定结果否认了王先生与小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认为自己被“喜当爹”的王先生大怒,一纸诉状,将李小姐告上法庭。
王先生要求李小姐返还其对小女儿的抚养费30000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经济损失60000元,及律师费、误工费30000元。
法庭上,李小姐非常激动,她认为王先生所称自己婚内出轨的言论纯属污蔑,坚持认为小女儿就是王先生的亲生女儿。李小姐主张,王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是王先生单方委托的,并且是在小女儿不在场的情况下偷偷做的,她不予认可鉴定报告的结论。
于是,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其与小女儿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对王先生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但当接到鉴定机构要求女儿到场的要求时,李小姐却一口拒绝了。李小姐表示她与王先生已离婚,再不想有任何瓜葛,王先生对小女儿并未有过任何付出,故不愿带女儿去鉴定机构配合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不配合鉴定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后,李小姐仍然拒绝配合鉴定。
02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与小女儿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王先生在起诉时提供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虽然是其单方委托,但在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李小姐却既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也不同意配合鉴定程序,经法官释明后仍明确拒绝。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王先生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后,松江法院结合王先生为抚养已婚非亲生子女所花费的各项费用损失,及由此事实所造成的实际精神损失,酌情判决李小姐赔偿王先生从小女儿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为抚养小女儿所发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损失30000元,同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费25000元。
一点说法
本案是一件非常典型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其非亲生的婚生子女,他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概念中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制度。对于自然血亲的关系,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针对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婚生子女实际上是婚外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其次,如若亲子关系被否认,“王先生”们应该怎么做?
如若否认亲子关系,必须经过诉讼,自认无法律效力。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子女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父母否认婚生子女关系*常见的两种形式,一是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二是离婚后发现,另行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无论何种形式,一方均可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如若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是针对“欺诈性抚养”,即无过错方不知其与子女无血缘关系而进行抚养,若是明知非亲生子女仍予抚养,则一般将不予支持赔偿诉请。
*后,由于亲子关系鉴定通常需要双方到场配合方能进行,而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常常存在一方控制子女不予配合的情形。针对这一常见阻碍,《*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该条款认定王先生与女儿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提示: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但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无论父母之间恩怨几何,但稚子何辜。无论“王先生”和“李小姐”们今后的人生道路如何前行,我们都希望双方能保护好孩子的明天,让他们依然在爱中成长。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 陈珺
编辑:史梓敬
孩子母亲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视为默认不存在亲子关系
一、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1日,王某某与于某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3日,二人离婚。2017年5月24日,王某出生。2020年9月25日,经鉴定,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二、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王某某与于某之间的离婚纠纷已另案解决,王某某与王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亦已经检测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其无需配合王某某另行进行司法鉴定进行确认。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2年12月21日,王某某与于某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7年5月24日生育一女王某。2020年11月13日,王某某与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庭审中,为证实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某某向法院提交威海华康医学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该报告检验结论为“排除两份样本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该检测报告中未体现被检验人的基本信息,但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某对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对于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亦予以认可。
因威海华康医学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未体现被检验人的基本信息,故诉讼过程中,王某某再次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王某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威海华康司法鉴定所对上述项目进行鉴定,因王某母亲不配合相关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故该鉴定所于2021年1月29日将鉴定卷宗退回法院。庭审中,王某某表示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于某起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某对于王某与王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亦不持异议,并同意赔偿王某某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9万元。
四、法院认为及裁判
法院认为,虽然诉讼中王某之母于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结合王某某提交的威海华康医学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王某之母于某的陈述等,法院可以认定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案件来源: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002民初119号
养了女儿十多年,却从未听女儿开口叫一声爸爸,加之女儿长相与自己大不相同,这令吴先生非常郁闷,并对女儿的身世产生了怀疑。两次亲子鉴定的结果也印证了他的猜测。于是,他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返还抚养费1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吴先生与刘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于2002年2月4日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女士生下了女儿芳芳。由于工作原因,吴先生常年在上海居住,而妻女居住在江苏。长期与妻子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基础不深,加之两人性格差异较大,于是夫妻俩经常争吵。
2017年初,吴先生的家人来沪探望他。经亲友提醒,吴先生才意识到女儿不仅长相与自己大相径庭,甚至从来不以父亲来称呼自己。为此,他偷偷来到两家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两家机构均得出吴先生非芳芳的生物学父亲这一结论。
于是,2017年吴先生将妻子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但在庭审中,刘女士否认吴先生并非芳芳父亲,但又拒绝重新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后,吴先生上诉至中院。让吴先生无法释怀的是,就在上诉期间他又发现妻子出轨,并拍下了视频及照片为证。中院对吴先生的上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尽管法院**次未支持吴先生的离婚诉请,但“喜当爹”的阴影依然笼罩着吴先生,令他痛苦不已。于是2019年吴先生又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吴先生就其与芳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已提供了两份鉴定报告证明,刘女士无相反证据又不愿意配合重新鉴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推定吴先生的主张成立,刘女士对婚姻的破裂负有过错责任。现吴先生要求离婚,刘女士所生女儿芳芳由她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吴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抚养费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当地的物价水平及双方的经济收入等情况,酌情支持10万元。吴先生要求刘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确认为2万元。其他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涉及芳芳的动拆迁利益的分割,可另行解决。吴先生主张的鉴定费,因属他为诉讼证明其主张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求刘女士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均系化名)
记者 |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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