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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亲子鉴定(佛山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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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73亲子鉴定


强制亲子鉴定的条件

强制做DNA亲子鉴定的情况,只有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强制,其余情况不能强制。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75条: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73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结果得达到多少才能确认是亲生?

亲子鉴定一般会选择十五个以上基因点位进行比对(每个亲子鉴定中心的规定不一样,比如我们中心是选取21个点位),每个点位都匹配就能证明99.9999%是亲生的,假如一到两个点位不符合,就会让母亲也提供检材进行三联鉴定,排除基因突变的可能。
但假如有三个点位(包括三个)不符合,就可以确定100%排除。


73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流程

1. 亲子鉴定手续根据鉴定用途不同,可以分为私下了解和个人司法委托两种形式。
2. 私下了解亲子鉴定结果,不作司法用途的亲子鉴定流程相对简便,可以到鉴定中心现场采集样本,也可以按照网站亲子鉴定采样方法介绍,自己采集好样本后快递给鉴定机构办理,鉴定机构对收到的样本检测数据负责,准确率和现场采样一致,但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3. 司法委托的亲子鉴定流程,如由机构委托,则需出示机构委托书。如个人申请司法委托,则须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到鉴定中心现场办理亲子鉴定手续。由鉴定人采集血样、拍照,签署司法委托协议、按手印,鉴定报告上会有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照片、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73亲子鉴定


网友:73亲子鉴定

亲子关系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为基础的一环,亲子关系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不断增加。

  网友咨询:

  关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民法典》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制度,为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提供了通道,根据《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个:其一,在妻子受孕的时间,夫妻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其二,在妻子受孕的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其三,经过亲子鉴定,认定妻子不是自丈夫受孕。

  律师补充:

  母亲可由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故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主要是针对父亲而言,从科学角度看,子女的生父只能通过血缘关系确定,根据《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以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但是必须要有正当理由。

  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除了会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遗产分配等财产利益。当发现孩子有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时,可以前往法院起诉确认,但需具备正当理由和必要的证据。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转自:丽姐说法

争议焦点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转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证据时,应当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

关于男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是其自行委托,对于检材来源、送检环节等缺乏合法的程序保障,亦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因女儿目前处于叛逆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一方不配合,不宜强制进行鉴定,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原则,考虑到女儿目前的成长状况,对男方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在男方无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其要求否认其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女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我和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2.案件受理费由女儿负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男方与女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

2013年6月8日,男方与女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否认其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男方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该鉴定系男方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样本系男方自行采集的其所称为女儿咀嚼过的口香糖并由男方送至鉴定机构。男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XX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2005年10月至2015年12月男方(身份证号x)是我单位员工,其在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2月2日期间受我单位委派,前往河北省唐山市常驻出差。特此证明。”男方以此证明女儿并非为其亲生女儿。

另,男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其起诉后委托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报告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男方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男方称其在女儿放学时采集女儿的毛发并送至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后由该公司出具了上述报告。

庭审中,女儿对上述鉴定意见书、证明以及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庭审过程中,男方申请与女儿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女儿表示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男方提交的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仅能证明男方在证明中载明的时间段在河北唐山常驻出差,但无法证明男方和女方的夫妻生活事项。

关于男方提交的《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以及《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报告》,法院认为,因上述鉴定、咨询均为男方单方委托,且检材的采集、送交程序存有诸多疑问,法院对其合法性不予采信,上述证据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必要证据,故在男方无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其要求否认其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女,即本案女儿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判决:驳回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错误。男方已穷尽一切举证手段否认亲子关系,并已达到举证不能的程度。男方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根据类案检索,本案应直接推定男方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男方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具有合法性,不应予以排除。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女儿无相反证据,又拒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直接推定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原审判决否认了“血缘真实”的社会作用,有悖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

女儿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男方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审理中,男方提交其与女儿的相貌对比照片,证明双方相貌差异巨大;提交工作情况证明,证明在女方备孕期间,男方一直在外地出差,女方不可能在该时间段怀孕;提交取证过程照片、光盘,证明男方为取得女儿鉴定样本,多次前往女儿学校,取证过程极其艰难;提交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报告,证明女儿并非男方亲生子女。对此,女儿均不予认可,认为其肤色随其母亲,工作情况证明并无公司负责人签名,男方做亲子鉴定所取的口香糖并非是女儿的,男方在学校揪孩子头发对女儿身心造成较大伤害,因此不同意亲子鉴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转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证据时,应当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

现男方主张其与女儿并无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男方提出的女方受孕期间男方一直在外地出差,无受孕机会的主张,经查,自2007年女儿出生后男方并未就其与女儿的亲子关系提出过异议,在2013年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中男方对女儿婚生女的身份是认可的,并就其抚养问题与女方作出约定。从上述事实来看,男方主要是在双方离婚后对孩子的亲子关系产生质疑,现其主张2007年常驻外地出差没有受孕机会,与其此前对女儿的态度显然矛盾,其以此作为理由否认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男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是其自行委托,对于检材来源、送检环节等缺乏合法的程序保障,亦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在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女方主张女儿目前处于叛逆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本院认为,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一方不配合,不宜强制进行鉴定,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原则,考虑到女儿目前的成长状况,本院对男方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男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京03民终16579号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威科先行

刘先生为给女儿上户口,按照要求带女儿做亲子鉴定,结果意外发现女儿非亲生,一怒之下将女孩母亲告上法院,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刘先生经人介绍与黄女士认识,由于意外怀孕,两人未登记结婚,仅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半年后,黄女士生育一女孩。后来,刘先生与黄女士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上生活上的琐事,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感情破裂,*终黄女士选择离开,女儿随刘先生生活。

女儿一天天长大,上学需要户口,可刘先生手中只有女儿的出生证明,无法证明两人是父女关系,便按照警方要求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准备拿鉴定给女儿上户口。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让刘先生傻眼了,鉴定结果显示女儿与他没有亲子关系。

刘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否认亲子关系为由,要求黄女士赔偿其支付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费。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女孩由母亲黄女士抚养,黄女士支付刘先生支出的抚养费10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款确认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与女孩之间经鉴定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同时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刘先生也就没有抚养女孩的义务,且黄女士对该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刘先生可以就其支付的抚养费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向黄女士主张权利。


73亲子鉴定(佛山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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