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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子渊亲子鉴定假(宿迁亲子鉴定中心在哪)

3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2-10


有宿迁子渊司法鉴定,上户口还用别的证明吗?

你既然做了亲子鉴定说明就没有出生证,做好亲子鉴定后,父母带着孩子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派出所登记就行了。望采纳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亲子鉴定多少钱?

您好,怀孕6周以上就可以做胎儿亲子鉴定了,只需抽孕妇的10毫升静脉血就可以了,如男方方便一起到场,男方抽取2毫升。准确率达99.9999%以上,无限接近一百,和出生后一样,结果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亲子鉴定是需要去正规的亲子鉴定中心办理,医院是没有资质办理亲子鉴定的。亲子鉴定分三大类:个人隐私鉴定,司法鉴定 。不同的鉴定流程费用不一样。1.个人隐私:只是自己想知道结果是不是亲生关系。(费用大概2000-2600之间)2.司法鉴定:落户,办出生证明,打官司,出国留学。(费用大概2400-3000之间)3.胎儿鉴定:怀孕7周以上可以做无创胎儿亲子鉴定 (费用大概5000-7000之间)费用过高过低都需谨慎选择,希望对您这边有帮助。准确率达99.9999%以上,无限接近一百,结果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



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合法吗?

任何一个司法鉴定所是否合法,你都要去查询它是否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是否具有*新资质证书,建议你去省司法厅官网上查询,去该机构官网上看是否有相关资质。



子渊司法鉴定所合法吗?

合法的,去过这家机构,他们的墙壁上展示了相关资质,他们官网上也有证书啊,去省司法厅官网上也能查到。望采纳



子渊司法鉴定所有验亲子鉴定资质吗?

有的,省司法行政网上可以查到,希望采纳



网友:宿迁子渊亲子鉴定假

宿迁网讯(记者 裴凌曼)“我今年已经70岁了,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我特别开心。”5月8日,徐尊亚老人收到北京寄来的荣誉证书,别提多高兴了。

1950年出生的徐尊亚,1977年毕业于徐州医学院,分配到原宿迁县人民医院任医师。1981年12月至1982年12月,在苏州医学院法医进修班学习,结业后到原宿迁县公安局从事法医工作,历任指导员,刑警大队副教导员,副科级侦察员,2005年被评为副主任法医师。他一直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直至退休。

工作期间,他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慎重鉴定,一丝不苟,为刑事侦察工作服务,为调解民事纠纷服务。多年来,检验的尸体有数十具,杀人案件450起,非正常性死亡案件3000余起,做到准确及时,检验鉴定正确率达99.9%,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工作中,他认真、细致、仔细勘查,善于发现蛛丝马迹的犯罪痕迹,善于推断死亡时间和作案工具及犯罪过程,在多起命案侦破工作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先后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2014年,退休后的徐尊亚应聘到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从事第三方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几年间,受理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案件700余起,出具法医鉴定书700余份,把自己的汗水凝结在法医这份艰辛的工作岗位上。

这两天对交通事故古的探讨也逐步深入,从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到责任事故的认定细节逐渐细化。近期笔者周围朋友多起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问题咨询到我,从*开始的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或者说侵权责任分析,到现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也逐渐的深入了解。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徐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事故经过和主要诉求

大地财险临沂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诉讼费由被上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中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事故证明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亲属杨某迁的死亡与被保险车辆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在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只凭个人的主观臆断认定被保险人存在过错,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不公平。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中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事故证明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亲属杨某迁的死亡与被保险车辆无因果关系。郯城县交警大队委托的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发生时徐某广的鲁Q×××××小型轿车与“比德文”牌二轮车是否接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未发现鲁Q×××××小型轿车与“比德文”牌二轮车相吻合的接触痕迹。交警部门根据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约鉴定结论,相关询问笔录及被告徐祗报警电话录音,作出了无法如实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无法查清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证明。根据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徐某广驾驶的车辆对原告亲属杨某迁实施了侵权行为。二、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亲属杨某迁摔倒受伤死亡与被保险车辆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在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只凭个人的主观臆断认定被保险人存在过错,又没有任何能证明上诉人有过错的前提下,从而判决上诉人在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不公平。三、根据事故认定书和酒精检测报告记载,死者生前存在醉酒驾驶行为,其自己摔倒在地的可能性更大,是徐祇广发现的路人摔倒在地发现后报的警,死者尚某与被保险车辆相距一定距离,以上均可以证实事故发生与上诉人的被保险车辆无因果关系,被保险人发现死者摔倒在地,为了报警才临时停车,即使有违法停车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该违法行为与被上诉人亲属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杨某凤、徐某红、杨某善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徐某广述称,同一审答辩意见及庭审中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同时对一审判决虽有异议,但是没有上诉。

于兆俄未到庭陈述意见。

徐某红、杨某凤、杨某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88837.6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8年7月22日21时31分许,徐某广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郯城县从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大剧院南门路段,2018年7月22日21时32分许,杨某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郯城行驶至,摔倒在路上受伤,经郯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认定,出具第37132212018000058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论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如实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无法查清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受害人杨某迁在郯城县**人民医院住院一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共支付医疗费3691.68元、手术标本检查费4000元、殡葬服务费200元、火化费4500元及施救费50元。杨某迁身份证号码为,其妻徐某红、儿子杨某善、女儿杨某凤。2.2018年8月13日,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子渊司鉴所【2018】毒鉴字第4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所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4mg/ml。2018年8月16日,郯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郯)公(刑)鉴(尸)字【2018】14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杨某迁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8月7日,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出具山理工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2018】交鉴字7第713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临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提供的资料和对事故车辆检测、鉴定,经分析得出:未发现鲁Q×××××小型轿车与“比德文”牌二轮车相吻合的接触痕迹。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对部分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均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且上述鉴定意见均不存在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依据。3.交警部门在东城新区摄像头的监控录像中可证实,2018年7月22日21时31分约5-7秒,有一车在孔望山路拐至,向东行驶,到事故地点附近,停车,约30多秒后,灯闪几下,熄灭。在此过程中,一骑电动车的人自西向东向事故地点行进。徐某广报案录音可以证实,被告车停在政府文化广场路边(也就是上,事故地点附近),受害人杨某迁骑电动车到被告车前方摔倒的事实。22时12分左右,交警部门到达事故现场,18分00秒左右,交警现场执法人员勘验车辆刮痕情况,到车辆右边车身处,说不用看,是从这挤过来的哈,徐某广说,是的,看这刮痕。徐某广车停在上路南边,头向东,骑在路南行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上,距离受害人杨某迁摔倒的电动车应在10米以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本案中,从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及卷宗相关材料、原告提供的徐某广的报案通话录音、红绿灯摄像头录像及交警现场录音录像等,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地点、车辆的状态等综合分析,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徐某广将车停在事故地点附近路南,占用了部分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熄灭灯光,未设临时停车警示,接着受害人杨某迁醉酒后骑电动车从徐某广停车右边非机动车道较窄剩余部分通过,摔倒在徐某广车前面约数米左右的位置,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4.从交警部门的卷宗材料及录像中,可以证实事故路段当时停电,且阴雨天气。徐某广准驾车型C1D。5、原告方诉求的赔偿明细为:死亡赔偿金790980元、丧葬费37,56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停尸费4500元、医疗费3691.68元、划痕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50元、火化费用200元,合计863,983.68元,扣除交强险110,000元,要求按50%赔偿375,146元,合计488,837.6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1.受害人杨某迁的死亡与徐某广停车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及本事故的责任划分。2.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对于焦点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受害人杨某迁晚上,在事故地点路段停电、天气阴雨的环境下,醉酒后骑电动车自东向西行驶,通过徐某广停车旁边,摔倒在车前,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无证据证明双方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受害人杨某迁未注意驾驶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徐某广在事故路段停车、占用部分非机动车道,熄灭灯光,也未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影响了受害人杨某迁的正常通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案属交通事故范畴。从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受害人杨某迁与徐某广的赔偿责任比例为8:2为宜。对于焦点:2、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原告提供的殡葬服务费和火化费属丧葬费范围。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5000元为宜。经对事故车辆检测、鉴定,未发现徐某广车辆与受害人二轮车有相吻合的接触痕迹划痕,该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的损失确认为:死亡赔偿金790,980元、丧葬费37,562元、医疗费3691.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施救费50元,合计837,283.68元。依法应由大地财险临沂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3,691.68元,余款723,592元,依照责任划分,由徐某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4,719元。鲁Q×××××车辆虽登记在于兆俄名下,但徐某广具有驾驶涉案车辆的资格,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于兆俄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对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其他予以驳回。被告于兆娥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其应承担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红、杨某凤、杨某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施救费和精神抚慰金,合计113691.68元。二、被告徐某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红、杨某凤、杨某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施救费,合计144719元。三、驳回原告徐某红、杨某凤、杨某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3元,由原告负担4070元,被告徐某广负担456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杨某凤、徐某红、杨某善提交122处警单一份,其内容明确称,报警内容报称轿车和电动车相刮,人伤,请求处理,138××××0155系原审被告徐某广,拟证明本案死者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原审被告徐某广所驾驶的机动车存在剐蹭的情形,原审被告徐某广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该证据是原审判决书上诉期已过的情形下被上诉人通过不断的上访,*终由郯城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出面协调交警队才同意调取,因此,我方主张重新划分赔偿责任,认为以同等责任为宜。上诉人质证称,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字,同时一审对事故车辆与被上诉人亲属未发生接触,有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徐袛广质证称,同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原审被告于兆俄未到庭进行质证。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将在本院认为中一并论述。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因被上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对其二审中关于重新划分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侵权人即本案被保险人举证证明其与涉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上诉人关于一审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当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涉案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间段在事故现场存在违法停车行为,虽然经鉴定涉案两车辆未发现接触痕迹,但是事故发生及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车辆是否发生接触为依据。一审在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承保的车辆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其他事实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3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的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

1.本案基本案情清楚,有录像、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基本上就是保险人将车辆停靠路边占用了一定的非机动车道,这也是*后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而且未设置明显的标志、车灯熄灭情况下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法规规定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2.被侵权人饮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保险人车辆的时候自身原因导致了摔倒划伤*后不治身亡的事故,按照常理来讲,车子停靠一边未动,属于电动车驾驶人未尽审慎责任酒后摔伤,己方负主要责任。如果停靠车辆不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开警示灯、树立警示牌的情况下,机动车辆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这也是我国交通事故处置中归责原则和照顾弱者原则的体现。

4.根据涉案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间段在事故现场存在违法停车行为,虽然经鉴定涉案两车辆未发现接触痕迹,但是事故发生及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车辆是否发生接触为依据。一审在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承保的车辆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其他事实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受害人杨某迁晚上,在事故地点路段停电、天气阴雨的环境下,醉酒后骑电动车自东向西行驶,通过徐某广停车旁边,摔倒在车前,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无证据证明双方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受害人杨某迁未注意驾驶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徐某广在事故路段停车、占用部分非机动车道,熄灭灯光,也未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影响了受害人杨某迁的正常通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案属交通事故范畴。从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受害人杨某迁与徐某广的赔偿责任比例为8:2为宜。

6.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行人应在**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并且清楚地说明事发地点。

7.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8.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9.公安**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0.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1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1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1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14.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1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17.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18.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19.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消灭智氏,三家分晋从而奠定了战国七雄的名目。在战国这一历史阶段,秦国、楚国、齐国、燕国、魏国、韩国、赵国这七个**被称为“战国七雄”。在战国这一历史阶段,战国七雄之间睁开了剧烈地较劲,这无疑为名将的登场供给了一个大舞台。提到战国时代的名将,多人的**反响就是秦国的白起、王翦,或者赵国的廉颇、李牧等人。和秦国、赵国相对应的是,楚国也是战国七雄中很是强大的诸侯国。那么,问题来了,秦国有白起,赵国有李牧,那么楚国有哪些名将呢?

一、项燕

首先,在楚国的名将中,项燕的名气应该是*高的,不仅是由于他有一个项羽的后代,也是由于他已经正面击败过强大的秦军。按照《战国策》、《史记》等史料的记实,项燕(?—前223年),下相(今江苏宿迁人)人,项燕家族世代为楚国将领,受封于项,后用为姓氏。公元前225年,秦国上将李信率领20万雄师进攻楚国,被项燕击退。此战,项燕率军攻入秦军的两个营地,斩杀了七个都尉。在李信失败后,秦始皇嬴政又让王翦率领60万雄师进攻楚国。在较大的实力差距下,项燕马革裹尸,楚国也在不久之后被秦国消灭。

二、景阳

其次,对付楚国来说,存在楚国屈、景、昭、项这四大师族,比如屈原就来自于屈氏家族,项燕来自于项氏家族。至于景阳,则是景氏家族的一员上将。楚倾襄王时,齐国、韩国、魏国三国连系攻打燕国,后者向楚国求援。在此背景下,景阳效仿孙膑的“围魏救赵”,没有去救燕国,而是率军攻打魏国的腹地雍丘(今河南杞县)。三国于是收回了攻燕之兵。在这之后,景阳还用计策促使齐国和魏国互相猜疑,从而导致齐国和魏国的联盟崩溃,为楚国创造了一个斗劲有利地外部情形。

三、昭阳

昭阳将军为楚国令尹、上柱国。楚威王六年(公元前334年),昭阳率兵攻打越国,杀死越国国君无疆,使兴化一带并入楚国。由此,楚国可以占据越国的边陲,昭阳起到了重要的浸染。公元前323年,楚怀王这位君主在位时,昭阳又率兵攻打魏国,得襄陵(今河南省睢县一带)等八邑,此战在中国古代军事史上影响颇大,被后人称为“楚魏襄陵之战”。鉴于昭阳为楚国立下的赫赫军功,楚怀王将传国之宝“和氏璧”赏给昭阳,又将“古勃海之地”(即兴化一带)封为昭阳食邑。由此,在楚国将领中,昭阳不仅职位*高,受到的奖励和声誉也是无人可以相提并论的。

四、吴起

​虽然吴起首要的功勋是在魏国建立的,可是,在魏国遭到架空后,吴起来到了楚国,并且受到了楚悼王的重用。吴起投奔楚国后,楚悼王录用吴起为宛城太守,一年后升任令尹。在此根本上,吴起在楚国奉行了“吴起变法”。经由过程“吴起变法”的施行,楚国的国力获得较着的加强。一方面,楚国向南攻打百越,将楚国边陲扩展到洞庭湖、苍梧郡一带。另一方面,楚国用兵华夏,击败了魏国这个强国。不外,很是可惜的是,在楚悼王弃世后,吴起也惨遭殛毙。别的,除了吴起投奔楚国,战国四台甫将之一的廉颇,在晚年投奔楚国,并且在楚国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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