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婆侄孙能dna鉴定为母子吗
目前通过对dna鉴定确定亲子关系的基本研究方法是:
父系通过y染色体追踪比对,母系通过线粒体(细胞质遗传),姑侄之间既不是父系追踪样本,也不是母系样本,他们的同源性是这样:姑姑与侄子的父亲源于侄子的祖父母,祖父母分别提供1/2的基因早就姑姑和侄子的父亲,但这1/2是随机提供的,因此兄妹或者姐弟二人的基因差别是不可控的。侄子1/2源于父亲,在有侄子祖父母基因比对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确定。如果没有祖父母比对,则姑姑和侄子父亲见的同代个体差异成为关键,兄妹或者姐弟俩基因差别较大则鉴定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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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致能做亲子鉴定吗?想知道他是我哥的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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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亲子鉴定顾名思义就是 鉴定孩子和大人之间是否是亲子关系,因为每个人只有一个生物学父母,所以孩子只能跟他的亲生父母鉴定才会存在亲子关系,姑姑和侄子之间只能说是亲缘关系,目前异性还做不了鉴定
父母去逝,侄儿,侄女未上户,可以与姑姑做亲子鉴定落户吗?
按遗传规律,不可能的。
但侄儿可以与爷爷等同一父系人之间做Y-STR检测,侄女可以与奶奶之间做X-STR检测;或侄儿侄女与姥姥等同一母系之间做线粒体DNA检测。请参考
网友:姑姑与侄子亲子鉴定
2年前,男子奉子成婚,2年后,男子却意外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面对质问,妻子却不以为意,表示以为婆家早就知情了,还称要是早知道丈夫会因为孩子身世为难自己,她根本就不会选择他,自己又不是找不到更好的!正当男子气愤之际,他又突然收到朋友的消息,有人以他的名义赊货套现,而收货地址正是他妻子的娘家!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当记者来到肖家时,肖家父母一脸的焦急,老两口告诉记者:儿子肖玉华在前2天突然将自己反锁在了房间内,这两天来,无论他们如何劝说,肖玉华始终不肯出来,也不肯说出究竟发生了什么,儿子莫名的举动,让两位老人很是忧心,为此他们才找来记者,希望记者能帮忙劝说肖玉华走出房门,也弄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了解到肖玉华已经2天2夜没有吃喝,记者也赶忙尝试联系房间内的肖玉华,努力对他进行劝说,在记者不懈的努力下,肖玉华*终还是打开了房门,不过见到自己的父母,肖玉华瘫坐在地上失声痛哭起来,记者注意到他的手里还捏着两本结婚证和其他什么资料!
在经过肖玉华的同意后,记者拿过了那份资料,赫然发现那竟是一份亲子鉴定,而鉴定结果显示,肖玉华2岁的儿子航航竟不是他的亲生骨肉!对于这一结果,肖家人很是震惊,他们也终于明白了肖玉华反常行为的原因,看着悲痛的侄子,肖玉华的姑姑也很是痛心,她坦言连自己都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更别说是侄子一家人了!
不过让姑姑感到不解的是,当初侄子肖玉华是奉子成婚,可如今鉴定结果却显示孩子不是他的,那么这其中究竟是侄媳妇有意隐瞒还是说另有隐情呢?肖玉华又怎么会心血来潮想做这份亲子鉴定呢?在肖玉华情绪稍稍稳定后,他吐露了实情,原来随着儿子航航的长大,肖玉华越发觉得儿子与自己是没有一丁点儿相像,于是他耐不住心中的疑惑,悄悄去做了这份亲子鉴定,而鉴定结果却是让他崩溃!
那么对于这一鉴定结果,肖玉华的妻子又是否知情呢,孩子的生父又究竟是谁呢?带着疑惑,记者陪同怒气冲冲的肖家人找上了他妻子宁小纯的娘家。而刚到宁家大门口,就正巧撞见宁小纯在门口与人闲聊。对于婆家人及记者的到来,宁小纯显得很是淡定。
面对关于亲子鉴定结果的质问,宁小纯一脸淡然地表示自己早就知道结果了,而当问起孩子的生父是谁时,宁小纯更是不以为意地说道:是谁的跟你们也没什么关系啊!对于宁小纯这般态度,肖家人虽气不打一处来,但还是压抑住心中的怒火,耐着性子与她沟通,肖玉华的姑姑表示:那你在我们家怀了别人的小孩,我们肯定要弄清楚啊!我们肯定要把这个人找出来!谁知宁小纯却满不在乎地回应道:那你去调查啊,这个是你的事了!
宁小纯说自己当初嫁进肖家时,就已经怀有了身孕,这个是肖家人都清楚的,在她看来,这就代表着肖家人已经认可了这个孩子,可如今肖家人却因为孩子的身世找上门来,话里话外,宁小纯都觉得是肖家人在无理取闹!对此,肖玉华气愤地表示,肖家人知道宁小纯怀有身孕不假,但当时是宁小纯再三坚称孩子是自己的,两人这才结了婚!
看着毫无悔意且态度极其嚣张的妻子,肖玉华越发觉得这场婚姻从头到尾就是场**,要不是自己心中存了疑虑,偷偷做了亲子鉴定,怕是要被永远瞒在鼓里,肖玉华越想越气,甚至对宁小纯动起了手,而一旁肖家人也在大声喝斥着!为了避免双方情绪过于激动致使场面不可收拾,记者只能竭力安抚双方的情绪,在众人稍稍冷静后,记者将肖玉华及宁小纯一起叫到了阳台,单独沟通!
在阳台,肖玉华向记者说起了两人的婚姻,原来,当初肖玉华与宁小纯相恋后曾有过一次短暂的分手,分手过后,宁小纯便去了广东打工,肖玉华本以为两人的感情也会到此结束,可没想到,不过3个月的时间,宁小纯便回来了,还声称怀了自己的孩子!当时,肖玉华也是半信半疑,但看着楚楚可怜的宁小纯,*终他还是选择了相信。只是没想到,真心终究还是错付了!
在追问无果之后,肖玉华及其家人暂时返回了家中,而2天2夜的不吃不喝以及亲子鉴定结果的刺激让肖玉华*终还是病倒了!肖家人本想等肖玉华身体康复之后再去找宁小纯讨要说法,可没想到意外却再一次发生了!
躺在病床上的肖玉华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表示有人以他的名义向供货商赊欠了一批货物,如今款项却并没有支付,供货商都围堵在了他的店门口。得知这一消息,肖玉华顾不得身子的虚弱只能匆匆赶往自己开办的衣物饰品店,在与供货商沟通后,肖玉华赫然发现这批货物寄送的地址居然全都是宁小纯的娘家,肖玉华心中明白这必然又是妻子宁小纯做出的,想到宁小纯怎么都不肯交代出儿子航航的生父,他不禁怀疑对方或许是想将货物套现,然后与孩子的生父远走高飞!
想到这里,肖玉华急了,他赶忙带着家人再次赶往妻子宁小纯的娘家,面对质问,宁小纯坦言赊欠货物的确是她做的,而且货物也均以套现,但她表示这都不过是正常的生意往来,她并不承认这是在骗钱,一时间双方再次争吵不休,*终又以无果而告终!
第二天,宁小纯主动联系到记者,表示想与记者单独聊聊。再一次见面,宁小纯没有了以往的嚣张,显得很是平静。宁小纯告诉记者,若是当初自己没有选择与肖玉华在一起又或者是知道肖玉华是这样的为人,她完全可以找到一个比他更优秀、家境也更好的人!而如果肖家准备以孩子的身世来向她索赔的话,她也是一分都不会给的。
说起孩子的身世,宁小纯坦言航航的确不是肖玉华的亲生骨肉,而是她与前男友的孩子,而说到为什么要以肖玉华的名义赊欠货物套现,宁小纯表示她这么做都是为了孩子,原来航航出生后不久便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原本等孩子年龄再大一些, 便可以动手术了!可谁知肖玉华竟背着她偷偷做了亲子鉴定,孩子身世被揭开,宁小纯很明白肖家人不可能再出钱为航航治病,为此她才打起了赊欠货物套现的主意!
那么宁小纯又为什么不找到孩子的生父让他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呢?宁小纯说她与前男友早就断了联系,两人当初本就是在购买**时意外结识的,她也从没有想过要嫁给对方,虽然宁小纯嘴上说的云淡风轻,但记者注意到与提到肖玉华时满脸的气愤不同,说起前男友,宁小纯露出了甜蜜的笑容!
在记者转达了宁小纯的一些说辞后,肖玉华对于这段婚姻也不再抱有任何希望,他表示自己会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补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墨羽小轩有话说:
在这起情感纠纷中,显然宁小纯是主要的过错方!
从一开始,宁小纯就知道孩子不是肖玉华的,但她却谎称孩子是对方的,哄骗肖玉华结婚,让肖玉华做了顶岗父亲,要不是肖玉华起了怀疑做了亲子鉴定,没准这辈子都会被瞒在鼓里,而从宁小纯面对质问时的态度不难看出,她对肖玉华其实也没有多少感情,至少不及她对前男友的感情深厚,而当孩子出生后,宁小纯更是指望利用肖家来为孩子治病,甚至在孩子身世被戳穿后,宁小纯还迅速地赊货套现,坑了肖家一笔!从始至终,宁小纯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没有丝毫的悔改之意,她甚至还在责怪肖玉华背着她做亲子鉴定,让她的谋划破产!
婚姻不该是儿戏,更不该是谋取利益的手段!婚姻的底线应该是夫妻间彼此忠诚、相互坦诚,当一个人的婚姻、感情不纯粹,甚至只想通过它获取一些不可告人的好处时,那么她必将受到大众的唾弃,对于这段婚姻,肖玉华*好的处理方式便是起诉离婚,并追究相关责任,提出补偿,让宁小纯付出代价,自食恶果!
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结婚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乱伦,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收养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
七、隐瞒真相枉费功,“结婚”还得判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八、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给予了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
◆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应向婚姻登记**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九、手牵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实是义务◆夫妻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精神出轨”不受法律制裁
严格说来,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应当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实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实,至于精神上的忠实,·例如“网恋”、“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调整的问题,而法律既不应该去管,也实在是无能为力去管。
十、第三者插足离婚,受害方如何索赔?◆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
◆四种情形受害方有权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过错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十一、事实婚姻法不认可,重婚已是犯罪行为◆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1994年12月14日*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与别人又结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结婚的形式;二是事实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维权免受伤害◆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殴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只要是经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父亲打儿子”、“儿子打老子”这样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给家庭成员造成肉体上的严重伤害,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有以下相应的制裁措施: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行伤害鉴定,注意保留证据
为了避免此情况发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并要求医生将损伤的部位、大小及性质记录在病历上。保存好你的病历,病历是一种证据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伤害鉴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医鉴定中心。建立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损伤鉴定门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这种鉴定,可以避免因为普通病历记载不全从而导致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必要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三、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无奈莫强求◆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读者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四、养子数载非亲生,丈夫可以要赔偿◆与人私通生子,是侵权行为
与人私通生子的行为不但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夫妻之间的侵权也要赔偿
侵权行为是对别人正当权利进行侵犯并因此予以相应赔偿的行为。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而且也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追讨抚养费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私通生子的双方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非婚生子是亲生子,抚养义务不能逃避
并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于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要加以保护。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亲子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也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十六、一方离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吗?
◆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十七、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夫妻关系怎样处理?◆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重新出现,原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十八、人工受精得儿女,离婚丈夫也要养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提供异质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亲”营利,法律明确禁止
我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怀孕的。
十九、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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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点评大赏#要发征收款了!34岁的陈守志坐不住了,再也不能稀里糊涂下去,他提出要和15岁的女儿做亲子鉴定,消除心中疑虑的同时,也好规划征收款的分配,66岁的父亲却跳出来坚决反对:“还有没有亲情了!”,背后原因,是女儿的妈妈有一个特殊的身份。
一、不幸福的感觉陈守志坦言自己过得相当不幸福。
12岁丧母,父亲次年娶回继母,从此对自己鲜少关心,初中毕业出来打工,向父亲问钱,父亲没给,以致于小小年纪的他,住过公园和桥洞,无一技之长的他为了谋生,做过小工、捡过废品。
每每想起,心酸不已!
自己和姐姐都没读到书,对比之下,继母在前夫家的儿子却大学毕业,在上海有着体面的工作。
每每想起,怨恨不已!
让他人生彻底走向不幸的是,父亲强行安排给自己的一段“婚姻”,当年只有19岁的他在外务工,被多次电话催促回来和继母带过来的女儿吴丹成亲。
由于两人都未到法定婚龄,没法办证,只能在父母的见证下同居了。
几个月后,吴丹怀孕了,因长期形成的对继母的成见,小夫妻俩相处尴尬,他表示要把孩子打掉,即使生下来他也不会管。
但吴丹还是在父母的提议下生下了女儿小彤。
小彤8个月时,小夫妻俩外出务工,从此小彤由爷爷奶奶照顾。
在与吴丹相处期间,曾有人告诉他,吴丹有过男朋友,他也曾在箱子里翻到过别的男人衣服,当时就气得烧了,但并不知晓那男的是谁?
后面又有人传小彤有可能不是他女儿,经过在脑袋中不断地总结分析,他也感觉小彤有70%的可能不是他的女儿。
这样的想法像一根毒刺一样深深地扎在他的心里,心烦不已!
和吴丹关系也越走越远,两人分手了,她再嫁了二次,一嫁生了一个儿子,丈夫意外去世,二嫁在外地,又生了两个孩子。
而不善言辞的他一直单身,租住在县城,没事做时就泡网吧,浑浑噩噩度日。
小彤1岁多的时候患了肾病,长年服药,读到小学五年级便在家养病,15岁了,用了父亲十几万元。
他心中认定晓彤不是他亲生的,却花了父亲十几万的血汗钱做**费,他实有不甘。
一定都是继母的主张,她把父亲拿捏得稳稳的,让父亲把所有的爱、金钱都给了继母母女俩,自己一分钱也没得到,要是当初父亲对母亲那么好,母亲也不致于早早离世呀!
每每想起,愤懑不已!
二、真相是解忧的钥匙村里的征收款下来了,人均7、8万元,陈守志不想糊涂下去,一定要弄清真相,他提出了亲子鉴定。
理由是:女儿是亲生的,小彤的征收款由他保管,并担负起养育责任;如果不是,他要追究吴丹和那人的责任,那小彤的征收款由村委会保管,并且父亲的部分征收款也要由村委会保管。
这么一大笔钱他害怕钱被继母转移到她的亲生儿女身上。
哪知父亲跳起来坚决反对,说“做了就没亲情”,这更加坚定了他对继母的“阴谋论”!
因而陈守志求助《寻情记》栏目。
三、父亲的心思陈父向记者陈述了他的观点:
当初家贫,本地风俗说个儿媳妇,要房要车,还要几万礼金,但家里穷,于是和妻子商量好了,各做各孩子的思想工作,两家合一家,省下彩礼钱,也不用办嫁妆,亲上加亲。
再加上儿子玩劣,不知早晚的泡网吧!成亲也是为了让他收心。
他现在说不是自愿,那当时为什么要在一起呀!
至于孙女是不是儿子亲生的,他坦言自己不知道。
为什么不同意鉴定,理由是,是亲生的,征收款给了儿子,以儿子的性格,他也负责不了;
不是亲生的,对于他来讲,不是孙女,也是外孙,朝夕相处15年的感情不会变。
本来儿子就没负责过孙女,他愿意继续养,征收款下来了,按人头摊,该是儿子的给儿子。
陈父万万没想到,强加给儿子的亲事,成了儿子埋怨自己的理由,省了彩礼,非但没有亲上加亲,反而相处得尴尬而生分。
四、鉴定风波记者劝解陈父,为了让陈守志心安,就遂了他的心意,陈父和继母随后都表示同意做这个鉴定。
现场也拔通了作为妈妈吴丹的电话,询问对做鉴定的意见,她非常坚定地说:“爸爸,做,一定要做,他冤枉了我十几年,鉴定出来是亲生的,我要告她,十几年对女儿没尽到一点责任。”
一声爸爸,听得出继父女相处融洽。
一行人约定好明天早上带晓彤去做鉴定,第二天到了,晓彤却把自己反锁在房间里,不配合去做。
陈父说:“孩子大了,有自己的主见,昨晚劝了很久,她不肯去,只有尊重她的意见”
陈守志去询问小彤时,小彤没理他,记者单独问她,她说:她知道爸爸的意思,但爸爸从来没管过她,就连生病住院叫他来签字也不来,她不想去鉴定。
未遂意的陈守志抓狂了,这时,他的姐姐、姑姑、叔叔听闻亲子鉴定做不成,他们把矛头对准了继母,七嘴八舌地数落:
一定都是这个女人搞得鬼。
陈守志突然走到继母身边,把坐在凳子上的她重重地摔倒在地上,被众人针对,又被继子欺负,继母倒在地上打滚并嚎啕大哭。
陈父赶紧叫众人散去,上前把妻子扶起并安慰她,看得出,两老感情很好。
陈父告诉记者:
当年丧偶,他才39岁,正值壮年,家里穷得叮当响,靠政府救济度日,后来遇上了小10岁的妻子,不嫌弃他穷和他组织了家庭,当时就遭到女儿、妹妹、弟弟的横加阻挠,妹妹和女儿还打过妻子。
到现在20年了,妻子有结婚证,有户口,但这些亲戚就是不接纳她。
他与妻子成家后,家里种了30多亩地,全靠他们俩,儿子女儿没帮一下忙,农闲时他会出去做工贴补家用,这才把家里的一层平房修成了三层半的楼房。
他也不是没管过儿子,实在是儿子顽劣,经常通宵在网吧玩,这么大了,回到家不做事,鞋子、衣服随意丢,都是妻子捡着洗,他也从来没买过衣服鞋子孝尽父亲。
他现在身体不好,全靠妻子忙里忙外的照料,他俩相依为命、相互取暖,他们这样对待妻子,没有亲情可言。
五、矛盾的根源村委干部说,继母在村上为人不错,他家的矛盾主要是没处理好继母与继子女的矛盾。
那这个家的矛盾该怎么解决呢?
先来看看陈守志为什么不幸福?显然,他有两个特点:
一是不善言辞,社交能力差;二是极不自律。
他没有努力去改善自己的人生短板,而是把所有的不幸根源归结于父亲的忽视和继母的强势,这是明显的“归因”错误。
试着从父亲的角度反思一下,如果父亲没娶继母,他一个人能种三十亩田吗?他有动力出去务工吗?年纪大了有贴心的人照顾吗?
回答好这三个问题,也许就会理解父亲!
如果父亲没有要自己和吴丹成亲,自己能有女友吗?
回答好这个问题,就会少一点自责。
再从继母的角度反思一下,三十亩田是继母和父亲一起种,继母付出了劳力赚的钱,她为什么不可以用来给一些亲儿子读书?自己没读到书全怪父母吗?
人家继母的女儿也是亲亲的,让她嫁给自己的初衷也是为了这个家。
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对继母的怨念也许没那么深!
有句话说得好,成年人的选择权都在自己手中。
心理学家阿德勒说:“过去发生的事并不会影响你,影响你的是对过去发生的事的看法。”
《被讨厌的勇气》中也说过,人生有三大课题:交友课题、工作课题、爱的课题。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课题负责,也不能干涉别人的课题。
陈守志的大家庭之所以矛盾重重,就是互相干涉别人的“爱的课题”,父母干涉子女,弟妹干涉哥哥,子女干涉父母,每个人都没有自由。
努力完善自己的课题,才是真正的幸福之道!
头条的朋友们,你们怎么看待陈守志对待继母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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