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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亲子鉴定(女方拒绝亲子鉴定一次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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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我亲子鉴定对方拒绝怎么办?

对方拒做亲子鉴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判决拒绝亲子鉴定方承担败诉责任,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男方想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女方有权拒绝这个要求吗?

序言:男方想要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女方没有权利拒绝男方的要求,因为考虑到男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如果做了鉴定以后发现孩子不是男方的孩子,男方有权利起诉女方,所以对于年轻人再考虑生孩子的问题上,一定要提前弄清楚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究竟是谁。不然等到孩子出生以后,两个人真正结婚了,会给男方造成严重的影响。
男方想要给孩子做亲子鉴定
和老公在结婚以后有了孩子,会让老公从内心当中起疑心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男方有权利去给孩子做亲子鉴定。但是对于女方就不能拒绝男方这样的要求,因为考虑到拒绝了以后只会让男方觉得更起疑心,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做了鉴定以后才能够了却两个人的清白,同时也还孩子一个身世之谜,要让孩子意识到究竟谁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
女方无权利拒绝孩子做亲子鉴定
女性应该考虑到老公竟然已经怀疑孩子的身世,如果女方极力的反对不让老公做亲子鉴定,只会让老公在内心当中更加的怀疑孩子的身世问题。与其让老公一味的怀疑孩子的身世,倒不如直接解财迷团,通过做亲子鉴定能够还女方一个清白。
如果老公是无中生有,显然也会给妻子认错,但如果怀疑的事情已经成为真实的事情,夫妻两个人可能就会离婚。
夫妻二人的关系
对于任何一个男性在婚姻当中都很难接受,妻子生下的孩子和自己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这对于一个男性而言就意识到妻子给自己戴绿帽子了。所以一旦发现了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就会考虑和妻子离婚,男性难以接受被妻子戴绿帽子。甚至会被天下人耻笑,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人对戴绿帽子的事情非常的介意。



拒绝亲子鉴定的怎么认定?拒绝亲子鉴定的怎么认定?

当前,亲子鉴定技术越来越成熟,亲子鉴定在处理婚姻家庭内案件中也越来越常见,属于亲子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但是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谁也没有权利逼他做此类签订。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要如何做出判决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随着现代生物学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尤其是与父亲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关系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和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离婚女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怎么办

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以男方为例,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



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要离婚,女方不同意,女方不愿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1. 既然还没有做亲子鉴定,你怎么能确定孩子不是你的?这中间会不会有什么误会?
2. 女方不同意离,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不过即使到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女方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也不会强制进行。,



网友:女方拒绝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判断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有血缘关系的鉴定。特别在一些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案件中,亲子鉴定作为能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父或者母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遇到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的情况。那么此时,女方想要证明孩子是男方的,应该怎么办呢?




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重要的就是需要提供双方的检测样本,且需要所有被鉴定人的同意,未成年人子女则需要监护人的同意。如果一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民法典》**千零七十三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拒做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亲子鉴定的结果关联到夫妻双方、子女的人身安全关联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而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温律说法: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女方则担心因无法证明亲子关系,而无法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针对这一情况,女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对于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法院可以推定男方与孩子之间亲子关系成立。
作者:温霏霏 律师编辑:金毅 律师

此前,我们曾一同了解过“怀疑孩子非亲生,应当如何维权”这一问题,今天我们将进一步了解“怀疑孩子非亲生”所涉及的问题。我们都知道鉴定孩子是否是亲生的,*好的方法那便是进行一次亲子鉴定,但是对于孩子而言,进行亲子鉴定这一行为可能会让其觉得其自尊心遭受到了伤害,从而不愿意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成年子女由于其已成年,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有能力自主决定是否配合父母任一方进行亲子鉴定,如若成年子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其父母方能否诉请法院,请求法院强制要求成年子女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或是直接推定认为子女与其并不存在亲子关系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结合重庆市某法院公开的一篇案例进行分析。

公开的案例案情大致为:甲与乙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丙。十多年后,甲与乙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协议离婚一年多以后,二人又共同作出了“关于房屋分摊说明”,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的房产分割作了详细楼层及面积说明。六年后,甲认为丙不是其亲生子女,以及双方系假结婚假离婚的侵权行为所致,甲故诉至法院,请求乙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即前述的某房屋,并由乙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甲申请对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乙对该申请无异议,但丙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因此甲未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申请对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丙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甲主张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甲的主张成立。甲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丙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甲的所有诉求都是基于甲与丙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提出的,但是两人并没有进行亲子鉴定,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两人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甲向法院申请对其与丙进行亲子鉴定,但是丙不同意。然而由于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子女已经成年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是不宜强制该子女配合鉴定的。因此,无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推定认为甲与丙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法官“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法官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判的依据。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其次,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因为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应该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前述要求的,那么便不宜适用推定了。

再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在离婚案件中,有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而这一特殊情形理论上与抚养权争执有一点点相似,因此在审理中可以参照该项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那么对于已成年的子女,更是无疑需要征求其意见了。

综上所述,当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当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这一结论所得出的理由主要简单归结为三方面:

**,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带来的都是对个人、对家庭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极有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平复,因此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应当持审慎态度;

第二,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

第三,从法益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终导致无法鉴定时,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权的理由去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无疑是以牺牲一方权利的方式来保证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足取的。

不同的统计数据给出了不同的数字,但如果你总结所有来源,那么5% 到 30% 的男性正在抚养不是自己的孩子。不,这不包括男人与离婚女人结婚并育有孩子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一个男人完全自信地抚养别人的孩子,相信他来自他。

即使我们接受 5% 的*低标准,这也是很多。就个人而言,我不想玩弄这种概率,落入那些故意或不被妻子欺骗的父亲的数量。

看起来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在出生时引入强制性 DNA 测试,这将使夫妻双方都坚信父亲是真正的丈夫,而不是邻居瓦西里。

但不是。即使是金钱和商业主义的话题也不会对女性造成如此多的负面影响。我不会毫无根据地断言所有女性都反对这样的承诺,但很难找到一个同意它的人。让我们看看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

原因一:防守反应

进化小心翼翼地在我们的心灵工作中缝制了许多保护性反应,使我们不会在外部因素的枷锁下挣脱。这是一个非常微妙的点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个女人可以真诚地相信她的孩子来自一个心爱的男人。她可能不记得她曾与瓦西里、德米特里或同时与他们两人共度时光,尤其是在公司聚会结束后处于愉快状态的情况下。

潜意识里不会忘记这样的时刻。它在 DNA 测试中看到了威胁,因此女性会以各种可能的方式拒绝这样的提议,即使她真诚地确信自己的良心是清白的。

原因二:有的女性有意识的侧身备孕

基本示例。一个女人遇到一个男人。他:

他收入不错,能够一次性养家糊口关怀总是提供帮助细心且反应灵敏真心想要孩子,准备当爸爸了

看起来他在这里,是一个理想的男人和未来孩子的优秀父亲。但...

有什么事情困扰着这个女人。她看着心爱的人,发现他的性格有些软弱。他的容貌出众——身材矮小,头发已经掉光,弯着腰。

在这里,几千年来发展起来的女性行为模式开始发挥作用。女性大脑的潜意识部分选择父亲不是出于爱和感情,而是出于本能。选择落在对遗传学*有利的人身上:

大而强无礼领导能力“男”的行为

所有这些迹象都与女性头部的保护和安全有关,包括她自己和她的后代。

什么,作者又夸大和诽谤穷女人了?进入任何搜索引擎,例如,“我想生另一个人”。开悟。

强制性的 DNA 测试将打破这种模式,这就是女性强烈反对的原因。

原因 3:DNA 测试被视为背叛

这几乎是女性经营的主要原因。

我强烈反对!为什么?因为在一段关系中必须有信任!如果我的男人不信任我,那么这样的家庭有什么意义???

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有常识的,但女性自己,像往常一样,把一切都颠倒了。更多关于这下面。

一个女人的怨恨可以如此强烈,以至于即使是同意做DNA测试的那个人也无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达到通常的和谐水平。在她的理解中,丈夫是一个不再值得爱的叛徒。这里又出现了一种防御反应——一个女人试图反映这种情况并责怪她的丈夫:

如果你不信任,那么他就走了!

现在关于信任。让我们讨论一下。出于某种原因,当一个女人以登记处的形式要求男人保证她的爱时,一切都很好,这里没有问题。

我需要保证我们是认真的!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公开表示她不信任她的男人,因为她相信在婚姻之外他一定会离开她。但是一旦一个人想要以 DNA 测试的形式得到互惠保证,那就是它,怨恨和失望。有这些双重标准,你不觉得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么没有人提供这样的保证,要么男人和女人都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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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亲子鉴定(女方拒绝亲子鉴定一次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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