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
合肥做亲子鉴定的地方可以在安徽省司法局网站上查询亲子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1、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2、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你好!请问任何医院都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做亲子坚定需要多少钱 县一级的医院可以做吗
一般的医院都没有做DNA亲子鉴定的能力。 只有省级三级甲等医院和一些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才可以做,。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希望你能采纳
网友:合肥有做亲子鉴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司法厅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予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40112122,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G4栋A区6层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徽省司法厅对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而是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检材用于鉴定,明知可能会造成鉴定结果失实,违规开展亲子鉴定活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送达了《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司罚鉴告﹝2021﹞3号),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经查明: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而是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检材用于鉴定,明知可能会造成鉴定结果失实,违规开展亲子鉴定活动。其中,皖中衡司鉴[2018]物鉴字第406号、561号、601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失实,为虚假鉴定。以上事实有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建议省司法厅给予中衡司法鉴定中心行政处罚的报告》,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佑证。
安徽省司法厅认为,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作虚假鉴定的”规定。经2021年9月2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予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据安徽省司法厅同时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的两名司法鉴定人因违规出具亲子鉴定被撤销登记(点击见详细报道)。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司法厅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对司法鉴定人李茵、张平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对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李茵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对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的检材用于鉴定。为规避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中签署其他鉴定人姓名,违规出具亲子鉴定意见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李茵,女,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12122048。
经查明:李茵作为司法鉴定人,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对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的检材用于鉴定。为规避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中签署其他鉴定人姓名,违规出具亲子鉴定意见。其中,李茵参与鉴定的皖中衡司鉴[2018]物鉴字第406号、561号、601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失实,为虚假鉴定。以上事实有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建议省司法厅给予中衡司法鉴定中心行政处罚的报告》,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佐证。
本**认为,司法鉴定人李茵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作虚假鉴定的”规定。经2021年9月2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人李茵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对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张平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对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的检材用于鉴定。为规避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中签署其他鉴定人姓名,违规出具亲子鉴定意见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张平,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12122031。
经查明:张平作为司法鉴定人,在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中,未按照规范要求由鉴定人亲自提取检材,对通过中介邮寄方式获取的检材用于鉴定。为规避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中签署其他鉴定人姓名,违规出具亲子鉴定意见。其中,张平参与鉴定的皖中衡司鉴[2018]物鉴字第406号、561号、601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失实,
为虚假鉴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建议省司法厅给予中衡司法鉴定中心行政处罚的报告》及调查材料,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等佐证。
本**认为, 司法鉴定人张平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作虚假鉴定的”规定。经2021年9月2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人张平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指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保护:本文由武汉干细胞储存机构原创:http://img.whnhnc.com:999/dna/11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