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全世界人口约50亿,即5×10^9。因此,除非是同卵双生子女,否则几乎不可能有两个人的dna指纹的图形完全相同。2。稳定的遗传性:dna是人的遗传物质,其特征是由父母遗传的。分析发现,dna指纹图谱中几乎每一条带纹都能在其双亲之一的图谱中找到,这种带纹符合经典的孟德尔遗传规律,即双方的特征平均传递50%给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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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司法亲子鉴定一般是采用血液作为DNA鉴定的样本,因此在采取样本之前,需保证两年内没输过血,或者没进行过骨髓移植手术。如果有这些情况的话,一定要提前告知鉴定中心人员,因为输过血可能会使你的学液中含有供者的DNA信息,影响亲子鉴定结果。一般会建议你选择其他样本进行鉴定,或者是避开这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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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发展
亲子鉴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验亲”的说法,认为如果两个人的血液能够在水这种载体中相融的话就存在血缘关系;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缘关系,北宋真宗年间包拯就利用此法证明了赵桢乃真宗的亲生儿子,其实这是一种极粗糙、不科学的鉴别方法,肯定的准确率只有60%,否定的准确率稍高一些。
到了20世纪20年代早期,科学家根据血液中某些称为抗原的蛋白质的存在,确定了人类中4种不同的血型--A,AB,B和O. 血液分型系统称为ABO系统,为医生提供关于患者的重要信息,科学家们同时意外意识到血型是生物学遗传的,可以根据亲生父母的血型来预测孩子的血型。
1930年,科学家在血细胞表面发现了可用于识别人的其他蛋白质。Rh,Kell和Duffy血型系统,如ABO血液系统,通过这种血清学检测的方式来解决质疑的生物关系。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科学家专注于组织分型并发现了人类白细胞抗原(HLA),这是一种存在于体外的蛋白质,除了红细胞外。发现血液中发现的白细胞具有高浓度的HLA。还发现存在许多不同类型的HLA,并且不同HLA类型在不具有生物学相关性的人之间变化。今天,HLA,ABO和血清学不常用于关系测试,并已被更强大的DNA方法取代。
1980年,代科学家们开发出了RFLP DNA。与HLA,ABO和血清学检测一样,DNA也是从亲生父母的遗传基因遗传的。科学家发现DNA中的区域变异很大(多态),并且比HLA和血液蛋白更具区别性。除红细胞外,DNA存在于体内的每个细胞中。这些属性使DNA测试成为解决质疑生物关系的理想选择。
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聚合酶链式反应(PCR)DNA测试取代了RFLP分析,用于常规关系测试。将样品递送到实验室的一天内,PCR测试比RFLP生成结果快得多。PCR靶向DNA中称为STRs(短串联重复序列)的区域,其具有高度可变性。在亲子鉴定中,对母亲,孩子和所谓的父亲进行测试,除非有突变,否则孩子的DNA应该与生物父母相匹配。
到了2000年,科学家们能够将数千个SNP(单核苷酸多态性)基因座组合成一个单一的测试。SNP是DNA中的字母变化,可用作各种应用的遗传标记。通过位点匹配的方式判断血缘关系。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在绝大多数历史中,亲子关系一直是一个十分受到人们关注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的DNA检测出现之前的古代历史中,虽然科学技术不够发达,但人们为了鉴别出孩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仍然发明出来许多方法来尝试进行亲子鉴定。
这些方法在今天看来,有的非常奇葩,但在过去,确实是有人使用过这样的方法,甚至被人们相信推崇过。
接下来,就让我们来看看中西方的亲子鉴定发展史,都发生过什么。
01
情理法
这个方法和中国的一样,都是从人之常情去进行判断。例如圣经里有一个例子,同样是两个妇人互相争扯一个孩子,她们都认为这个孩子是自己的,互相不退让。
国王也没法定夺,就说要不公平一点,我让人把孩子劈成两半,你们两个一人一半,谁也不要再争了,其中一名妇人立马跪地求情说千万不要劈孩子,这个孩子她不要了,甘愿让给另一个人。
于是国王就把孩子判给了这位求情的女子,与中国的例子相同,这个案子的审核也是利用了人类本能之间对于孩子的爱护。
02
婴儿指认法
这是记录的一则案例。讲的是12世纪时,曾有一位叫安东尼的牧师,怀疑妻子的新生婴儿不是他的,并威胁要杀死母子俩,于是当安东尼探望家人时,他问婴儿说:“告诉我孩子,你父亲是谁?”神奇的是,婴儿竟然指着安东尼,平静地回答:“这是我的爸爸”,牧师于是释然,他们从此过着幸福的生活。
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已不可考,但说明在那个时期,缺乏科学教育的人们,对神力的信仰和对超自然的现象的接纳态度,使得这个故事被流传。
03
身体特征法
是巴纳德学院的历史教授娜拉·米兰尼奇,也是新书《父爱:对父亲的难以捉摸的探索》的作者,她指出,19世纪和20世纪的科学家(以及伪科学家),十分热衷于揭开父爱的神秘面纱,并尽一切努力去发现父爱的奥秘。
与此同时,报纸上总是喜欢报道戴绿帽的丈夫、好色的名人,及其夫妻对后代产生争议的一些奇闻异事,助长了人们对亲子鉴定的狂热之情。
例如,在20世纪20年代,对于美国的医院产科病房,人们常对婴儿是否被调换感到焦虑,于是法官们就被置于所罗门式的地位,必须决定谁是这些婴儿的合法父母。
由于人们迫切希望进行一次客观的测试,想一次性解决亲子关系诉讼,很多研究人员对此展开了研究,一些研究人员坚持认为,口腔顶部的隆起部分含有从父亲传给孩子的图案。
另一些人则基于种族的优生学伪科学,相信一些身体特征是世代相传的,创建了一个身体特征的列表,依靠鼻子大小、耳朵形状和头发质地等特点来进行辨别。
披头士乐队成员约翰-列侬与其子肖恩-列侬
04
测量振动法
真正抓住了“科学想象力”,在20世纪20年代成为鉴定大师的人,是艾伯特·艾布拉姆斯博士和他的示波器。
艾布拉姆斯发展了自己关于人体电气系统的“科学”理论,他称之为“艾布拉姆斯的电子反应”或“时代”。
和其他许多人一样,他深信开启遗传的钥匙在血液中,于是发明了一种看似荒谬的仪器,称为示波器,据说示波器可以测量血滴中精确的电子振动:爱尔兰血液在15欧姆时振动,犹太人血液在7欧姆时振动等等。
尽管有人怀疑和认为这是种族化的伪科学,但旧金山高级法院的法官Thomas Graham仍雇佣了艾伯拉姆斯来确定一个有名的父权诉讼案。这个案件中,一个名叫Paul Vittori的男子声称小女儿不是自己的孩子,拒绝为小女儿支付儿童抚养费。
艾布拉姆斯于是用这个神奇的机器,鉴定出维托里确实是父亲,通过这个案件,这位古怪的医生,一跃成为了世界上****的亲子关系“专家”。
既然电子验血是疯狂的,发明是荒谬的,但为什么加州法官仍认为这是有用的技术?
历史教授米兰尼奇认为,像艾布拉姆斯这样的亲子关系问题,之所以能引起很大的关注,是因为一个受挫的法律体系,需要一种科学的灵丹妙药,来解决亲子关系问题。
此外,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社会,正为迅速变化的性别角色和新的女性性独立而焦虑,这些测试虽然不准确,但却提供了一个让人们安定的方式。
05
血型鉴定法
到了20世纪30年代,科学家们发现人类的血液,确实包含了一些关于一个人父母的明确线索,这次不是电子振动,而是“血型”。
我们所知道的血型:A、B、AB、O等几种。血型遵循一些不变的遗传规则。例如,如果婴儿有AB型血,而母亲有A型血,那么父亲必须有B或AB型血。这样,法官就可以运用这种实际的科学方法,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真的有可能成为一个孩子的父亲。不过事实证明,这种方法也仍有很大的局限性。
*终成型的普遍鉴定法:DNA鉴定
当科学家们逐渐了解了人体基因的奥秘后,英国遗传学家A·J·杰弗里斯,在1984年发明了DNA鉴定技术,由于人体各部位的细胞都有相同的DNA,因此可以通过检查血迹、毛发、唾液等判明身份。
基因鉴定技术是一项生物学检测技术,人体细胞有总数约为30亿个碱基对的DNA,每个人的DNA都不完全相同,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碱基对数目达几百万之多,因此通过分子生物学方法显示的DNA图谱也因人而异,由此可以识别不同的人。
由于DNA是遗传物质,因此通过对DNA鉴定还可以判断两个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只要操作无误,通常准确率是99.99%。
而要说到DNA技术的普及流行,还和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一个事件相关,当时,这项技术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有一位英国律师在报纸上读到已经有DNA指纹识别技术,能够以极高的概率识别出个人的亲子关系。
律师想到了她的客户,这名妇女的儿子因为被一名官员质疑不是亲子,被阻止进入英国。于是,律师让客户去做了DNA鉴定,结果证明这对母子的血缘是真的,并把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后,法庭认可了情况,处罚了官员。
虽然,官方没有对新DNA方法的有效性作出判断,但在媒体的报道下,这种全能的新测试很快传播开来,该技术立即获得了公共合法性,并在之后的历史中,在解决案件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目前亲子鉴定主要是在第二种DNA指纹技术中检测STR等位基因,对血液、头发、指甲、脱落的上皮细胞、精斑、血痕、羊水、绒毛等做鉴定,均可得到一个人准确的基因型,所以还未出生的胎儿就可以利用孕妇羊水做鉴定了,使用该技术进行亲子鉴定,肯定概率可达99.99%以上,否定生物学父亲的准确率则为100%
随着DNA技术的发展与覆盖,DNA鉴定有两种情况,个人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个人鉴定是不公开的,鉴定人自行寻找机构鉴定,不能作为呈堂证供,而司法鉴定必须公开且可以作为上庭证据,只不过是要遵循法律下进行才可以。
在以前司法鉴定刚面世的时候除了用于刑事案件基本上是不用于民间的,后来慢慢流入到民间以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现在为人民的生活解决了不少难题。不过后来根据家庭的不同,亲子鉴定又分为个人亲子鉴定,这也是当前很多家庭的需要,据统计在所有亲子鉴定的案例中,个人亲子鉴定占据了60%左右,可以说是相当大的。
DNA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
进行DNA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的区别:
根据被鉴定人目的和用途的不同,亲子鉴定可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两种。大家不难发现,网络上关于亲子鉴定的各种报道,以负面新闻居多,这就给广大市民传达了一个错误信息,认为亲子鉴定是万恶之源、洪水猛兽,不管亲子鉴定结果如何,结局往往两败俱伤,导致名誉受损、妻离子散。实际上,这是因为人们混淆了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的概念。
【个人亲子鉴定】
个人鉴定适合只希望了解真实的结果,不准备把鉴定结果应用于打官司的客户,只需要提供被检测人的样本即可。样本可选择自行采样选择邮递或自行送样样式。样本包括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等。进行个人亲子鉴定时,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身份证件,可以匿名,有效保护客户隐私。
【司法亲子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需要双方到场当面采样,所有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或者孩子的出生证等)及复印件。1寸证件照片各3张。
法律知识要点:在司法实务中,因亲子关系提出的诉讼是比较常见的纠纷,提出亲子关系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确认有亲子关系的诉讼,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事后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女方只能要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履行抚养义务;另外现在大多地区对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必须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但另一方不予配合,这样也需要进行亲子诉讼。另一种是否认有亲子关系的诉讼,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一般是男方否认具有亲子关系,不承担抚养义务,甚至要求女方返还履行抚养期间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是涉及抚养责任而提起的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但也有其它的情形,例如在继承诉讼中,提出确认或否认某个自然人的身份,是为了确定该自然人到底是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等。
由于亲子鉴定准确率比较高,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可靠,是判断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只要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程序做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一般都会采信该证据以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为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法律条文就是*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亲子关系鉴定的规定,小编认为该法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论是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还是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主张的一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利已的事实存在。该条文使用的是“必要”二字,至于必要的证据到底是什么程度,要具体因案情而定。例如,男方有婚外情,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后男方为顾及家庭,与女方断绝关系,并不履行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女方诉至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原来支付抚养费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终采信女方的主张,子女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所以,必要的证据按小编的理解就提出主张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足以使法官相信确有该事实的可能性。
二、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进行,提出主张的一方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配合进行鉴定或进行反证,如果不配合的情况下又不提供证据证明的,对于涉及的人身关系,法院也不能强制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只能根据举证情况进行推定。
三、亲子鉴定的准确率高,任何一方不配合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不利于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一方的事实存在。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没有提供必要证据的,仅仅是怀疑或臆想,则法院则是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不存在下一步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是一项严肃的事情,涉及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没有必要的证据初步证明,诉讼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为了更好的理解*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关于亲子鉴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现在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相关的实务案例供大家参考。
参考案例一:原告怀疑非婚生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但其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其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被法院拒绝。
案情摘要:原告刘某诉称,刘某与陈某于2011年7月22日结婚。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刘某时常出差,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淡薄。期间,陈某与刘某父母共同生活,由刘某父母照顾其生活起居,陈某生性懒惰、不做家务。小孩出生之后,陈某及其家庭的一些行为极其反常和无理,导致严重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且陈某的行为使得刘某合理怀疑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女儿,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陈某离婚能以及非婚生子女刘某甲归陈某抚养,刘某无需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辩称,刘某与陈某双方感情基础非常好。双方于2004年大学读书期间相恋,经过长达7年的恋爱才结婚。结婚后因工作原因,刘某有时需要出差,出现短暂分居,但双方的感情并未像刘某所说变得淡薄。双方经常通过电话短信上网视频聊天联络感情。陈某更是加班加点工作,分担家庭压力,并不像刘某起诉状中所称生性懒惰。和很多中**庭一样,陈某与刘某母亲确实有过家庭矛盾,但都是一些生活琐碎之事引起的,没有原则性的大问题。由于刘某经常出差,沟通协调工作做的比较少,但陈某认为婆媳矛盾是普遍社会现象,不应成为刘某要求离婚的理由。综上,陈某认为刘某与陈某的矛盾主要是因为陈某与刘某母亲的矛盾,陈某坚持不离婚。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刘某怀疑婚生女儿刘某甲非其亲生女儿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是刘某与陈某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关于**项争议焦点。刘某怀疑其婚生女儿刘某甲并非其亲生女儿要求司法鉴定,陈某不同意配合亲自鉴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刘某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于刘某怀疑其婚生女儿刘某甲并非其亲生的主张不予确认。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刘某与陈某经自由恋爱长达七年后自愿登记结婚。现刘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理由为陈某性格偏执且动手打过刘某母亲,但陈某不予确认。即便陈某与刘某母亲存有矛盾发生过肢体冲突;即便陈某性格偏执,但均不至于使双方多年的感情破裂。尽管双方或多或少在婚姻生活中存有摩擦和矛盾,如果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此,刘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据此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参考判例二:原告怀疑婚生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并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其向法院申请对小孩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得到准许,在被告拒绝配合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推定原告与婚生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情摘要: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两个月后订婚,2011年4月29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生育儿子林某乙。因原告在泉州工作,被告在水门生活,原告每月均寄生活费回家,由被告领取作为家庭开支。因原告听闻被告与浙江人有不正当关系,孩子系被告与他人所生,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遂离开原告回到娘家,双方分居生活。经亲子鉴定,原告得知孩子非原告亲生。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仍与其他男子怀孕生子,被告结婚是为骗取财物,被告上述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林某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6000元及抚养费50000元;4、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告雷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儿子林某乙系被告与他人所生不是事实,被告同意儿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应承担抚养费。原告主张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已结婚并生活多年,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并无依据。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林某乙的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得出排除原告林某甲为林某乙生物学父亲的结论。原告提供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意见虽然为原告自行委托,不能作为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但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合法。被告虽对该鉴定有异议,曾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后又拒绝鉴定,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款的规定,可以推定林某乙非原告林某甲亲生。
经上述认定,原告对林某乙并无抚养义务,林某乙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至于原告抚养林某乙而支出的费用,因原告并无抚养义务,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志而支付的抚养费用,可予酌情返还。存款明细及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生活费用及林某乙的抚养费用均由原告负担,被告由此账户支取共计70820元,但该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生活费用亦由此支出,不能以此存款全额作为原告支出的抚养费数额。结合原告的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因抚养林某乙的支出为每月600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自林某乙出生起至林某乙由被告单独抚养即2014年10月15日止支出的抚养费用共计18600元。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配偶应当享有的权利,原告因此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50000元定精神赔偿偏高,本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5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雷某离婚;被告非婚生儿子林某甲甲由被告雷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被告雷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因抚养林某甲而支出的抚养费18600元。被告雷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林某甲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律小编说案:怀疑或臆想没有亲子关系的,因而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是难获得法院准许的,参考案例一中的原告就是这种情形,因未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所以亲子关系鉴定被拒绝。参考案例二中,原告初步提供了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因为向法院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不能提供反证又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所以法院只能推定采信原告的主张。其实提出亲子鉴定法院是否准许,这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像参考案例二中,如果原告没有任何证据,仅在法庭上提出请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同样会拒绝。但是由于原告与该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利用这个便利条件,原告事先到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然后再凭该份鉴定向法院主张,并得到法院准许,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诉讼策略。
在实务中,尤其是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这个举证会更难。所以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与子女一起生活的,可以事先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该单方面的鉴定虽然欠缺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是可以认定是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在此情形下另一方需要配合司法鉴定或提出反证,否则法院就可以推定主张成立。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了存在亲子关系的,对于未成年子女要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否认了亲子关系的,这种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与子女之间已经不存在抚养义务,对于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适当返还,另外如果是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子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然了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婚前女方怀孕,婚后结婚的,这些情况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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