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可以亲自申请亲子鉴定吗?
男方是不可以强制申请亲自鉴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私人如何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检测人的体细胞DNA来判断亲子关系的。所有体细胞,包括头发(带有毛囊的头发)、血痕、血液、牙齿、精斑、烟蒂、经血、肌肉组织、骨骼、口香糖等等,都能用于亲子鉴定,取的样本后,直接将样本寄到鉴定所进行鉴定。个人鉴定的用途仅供个人了解结果,不用于其他用途,不需要被鉴定者提供想用身份证件,不方便到场的情况下还可采取邮寄样品的方式。因此鉴定结果并无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打官司、上户口等司法用途。因此,个人鉴定手续简单,且保密性强。
没结婚生的孩子,男的不负责任,如果打官司需不需要做亲子鉴定?
他要承认是他孩子的就不需要做鉴定了。
他不承认的,当然要做了,首先要证明是他的孩子。
如果孩子是他的,他就有义务抚养孩子,要负担抚养费的。
做亲子鉴定需要做什么准备?我是男士,给我儿子做,麻烦解释详细点儿!
司法鉴定流程
由全国各级公、检、法系统;各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流程如下:
1、 向本中心出具由上述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2、 现场采样、照相,固定采集过程,签署确认合同书;
3、 缴纳鉴定费:
4、 检材送实验室;
5、 出具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据使用)。
个人鉴定流程
个人亲子鉴定是为了方便一些不愿意透露个人真实信息,而只想知道鉴定结果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结果。流程如下:
1、 接受咨询或委托;
2、 采集样本(可以上门采样、就近采样点采样,也可以自行采样邮寄到本中心);
3、 缴纳鉴定费;
4、 检材送实验室;
5、 出具检验结果(结果真实可靠,但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信息来自百度资料,请到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部门做鉴定,不是随便一个医院就能做的。)
网友:单身男亲子鉴定
- 全文930字阅读约3分钟-
“大国点名,没你不行。”
11月1日,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全面进入正式入户登记阶段。
作为和平时期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人口普查是真的
“一个都不能少”。
但在现实生活中,
不少家庭因种种历史原因
没有为孩子上户口,
给生活、学习、工作造成巨大不便。
如何重新给孩子上户?
通过亲子鉴定验证血缘关系
是上户的重要一环。
Q1
什么是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判断父母和子女有无血缘关系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孟德尔遗传规律制定的一种解释方法,通过母体、父体和后代之间遗传基因的片段来测定他们之间是否有血缘关系,其检测的准确高达99.9999%。
Q2
什么是上户亲子鉴定
上户亲子鉴定是指出于上户口的目的,需要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是谁。
Q3
哪些情况需要在上户前做亲子鉴定
1、因孩子被拐卖、遗失,后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回,户口需要和亲生父母上到一起,而需要亲子鉴定报告书证明。
2、无出生证。因种种原因,孩子在没有妇产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没有在医院出生,因而没有规范的出生证,上户口时就需要做亲子鉴定。
3、有出生证,但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和身份证、户口本上名字不一致,需要亲子鉴定证明。
4、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要做亲子鉴定。
5、单亲家庭,孩子户口需从父亲一方转入到母亲一方,或需从母亲一方转到父亲一方,要做亲子鉴定。
6、弃儿回家上户。孩子被抱养出去,又需领养回来,或因躲避计划生育,孩子户口上在他人名下需要转到亲生父母名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7、领养的孩子上户,需要证明孩子与养父母并非亲生关系。
Q4
上户亲子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般而言,上户亲子鉴定所需要的手续如下:
1、提供能够证明被鉴定人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身份证明、出生证等。无以上证明者就需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申请鉴定证明。
2、被鉴定人必须到司法鉴定中心采血参加鉴定,并完成身份验证工作。主要是验证身份证明、照相。
除了上户亲子鉴定,湘潭市中心医院惠景司法鉴定所还提供以下亲子鉴定服务:隐私亲子鉴定、补办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移民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等。
预约咨询电话:
58214708
地点:
湘潭市中心医院门诊四楼
惠景司法鉴定所
【本文为广告】
来源:湘潭市中心医院
文字:徐银辉 周哈哈
审核: 吴新春 王思捷
【来源:湘潭在线】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中国这样的制度之下,户口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上户口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但办理入户手续时,入户者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并且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给未婚生的子女上户口流程如下:
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注意:各地的地方规定及受理单位有所不一样,详细可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中山西区翠虹路2号候机楼后面,导航百正基因即到
未婚生子女上户需要哪些材料?
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齐全的凭证:
1、《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二)对《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记的凭证:
2、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要求随未明确的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
1、凭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2、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民间有一句俏皮话,说是“妈肯定是亲妈,爹就不一定了”。当然,这只是一个玩笑,现实生活中,虽然也有不少“孩子养了多年却发现是别人的”例子,但这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孩子的爹还都是亲爹,没那么容易搞错的。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在这个“梗”里其实体现了一种男人们的“普遍忧虑”,据说每一个男人至少都有那么一瞬间怀疑过,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毕竟孩子是从妈妈肚子里出来的,妈肯定不会有假,但亲爹是谁这件事,除非做过亲子鉴定,否则总觉得没有“实锤”。
当然,对于婚姻幸福的家庭来说,上面这些忧虑,都可以当作插科打诨,一笑而过,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里,比如男女方并在没有结婚,女方却生育了孩子,这时,如果女方想要争取到男方的抚养费,那么就非得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孩子是男方亲生的才行。
按理说,这也不难,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只要去司法鉴定机构做一个亲子鉴定就可以了。但我们今天遇到的这个案子却比较棘手,被告人也就是孩子的生父拒不配合,不到庭也不接受亲子鉴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未婚妈妈还能否为儿子争取到抚养费呢?
【案件背景】未婚妈妈索要抚养费,孩子生父拒绝亲子鉴定,一审败诉
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敏与赵雷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9月两人相识相恋,张敏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曾居住在赵雷家,2016年7月,张敏怀孕时在外租房居住。后张敏与赵雷因张敏怀孕问题发生矛盾,赵雷及其家人曾要求张敏堕胎,遭张敏拒绝。2017年2月19日,张敏生育了赵某某,在赵某某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上由张敏填写了赵雷的名字。2017年7月21日,张敏曾带赵某某至赵雷家,与赵雷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赵雷作为其父亲承担自2017年3月起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其18周岁时止。
为证明张敏与赵雷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赵某某系赵雷儿子的事实,赵某某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照片一组,证明张敏与赵雷系男女朋友关系;(2)邮件整理稿一份,证明2016年8月23日赵雷发邮件给张敏,要求张敏堕胎;(3)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张敏因赵某某抚养费问题与赵雷的家人发生纠纷,赵雷的妹妹在笔录上证实张敏与赵雷曾是男女朋友,且张敏生了一个婴儿;(4)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张敏在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居住在赵雷家中;(5)租赁协议2份,证明张敏与赵雷曾在外租房共同生活;(6)证人张丽丽的证言,证明张敏在2016年7月至10月租赁其房屋居住,期间赵雷与其母亲曾来找张敏要求其堕胎;(7)居委会干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居委会在张敏怀孕期间曾应赵雷母亲的请求为张敏未婚怀孕一事做过张敏的工作,要求张敏进行人工流产。
在法院一审和二审期间,赵雷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也未发表书面辩论意见。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但对赵某某与赵雷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明力不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某某应当提供相当证据证实其与赵雷的关系。现赵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张敏与赵雷在2013年3月之后至2016年7月亦存在同居关系或两性关系,因此也无法证明赵某某与赵雷存在亲子关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夏雷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的判罚结果,令张敏不能接受,身为一名未婚妈妈,要独自抚养孩子已经十分辛苦,而且她现在是在合法合理地索要孩子应得的抚养费,凭什么因为被告人赵雷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就驳回她的诉求?她认为这个判罚是不公平的。
张敏的好友们建议她继续上诉,同时,为了增加二审的胜诉率,他们建议她可以找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袁律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而且善良可亲,肯定能够帮上大忙”。
【律师办案】被告人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推理证据”确认亲子关系,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抚养费
在熟人的介绍下,张敏找到袁润律师。二人**次见面时,袁律师看出,一审的败诉对她的打击非常大,也了解到她现在处境艰难,独自抚养孩子很辛苦,急需这笔抚养费。于是,袁律师动了恻隐之心,暗下决心,一定要“拿下”二审,为委托人讨回公道。
不久后,在袁律师的帮助下,赵某某向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现赵雷拒绝到庭,无法做亲子鉴定,本案应推定自己与赵雷之间存在父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在法庭上,袁律师据理力争,为委托人辩护。袁律师指出:
1. 现有证据表明赵某某的母亲张敏与赵雷曾经谈过恋爱,并曾同居,双方关系密切。张敏怀孕后赵雷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遭张敏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对此,赵某某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以其与赵雷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提出了要求赵雷支付抚养费的诉请。
2. 赵雷对反驳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赵雷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 鉴于赵某某对自己与赵雷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已初步完成,赵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由于赵雷不到庭应诉,本案无法做亲子鉴定,目前赵某某尚年幼,亟需抚养,据此推定赵某某与赵雷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赵某某为张敏与赵雷所生。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二审法院认为,袁律师的辩护合情合理,*终宣布,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三十条、**百五十三条**款第(三)项、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主文;
二、赵雷自2022年3月起按月支付赵某某抚养费2000元,至夏某某18周岁时止;
三、三、赵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补付赵某某自2017年3月至2022年2月的抚养费12万元。
*终,在袁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回了自己应得的抚养费。
那么,我们再复盘一下本案,二审为什么会在没有完成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同意确认赵某某与被告人的亲子关系,还判了赵某某胜诉呢?咱们先了解一下,二审在判罚中,分别参照了哪些法规。
《民事诉讼法》**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五十三条**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这些法规可以看出,虽然被告人赵某拒绝出庭,拒绝完成亲子鉴定,但他并不能以此躲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如同一审所说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在赵某某虽然无法拿出亲子鉴定,但是根据他提供的一系列完整有效的客观证据,已经可以通过推理证明出,他与被告赵雷的亲子关系成立;反之,赵雷如果拒绝支付抚养费,他也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赵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如果他不能举证,又拒不到庭,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承担相应后果。
从整个案件的复盘中,我们可以看出,袁律师的辩护和二审的判罚,都是非常公正的。而这桩案件的胜诉,也给大众提供了一个“正能量”范本,让女性同胞看到了司法的公正性。试想一下,那些在恋爱中意外怀孕的未婚妈妈,已经十分可怜了,就像本案中的张女士,她一再被逼堕胎,却仍然坚持着生下孩子,并且克服各种困难,选择了独自抚养孩子,而如今,她只是希望孩子的亲生父亲能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却因男方的拒不配合而败诉,如果案件真的是一审判罚告终,那么这也太让人寒心了!
总之呢,通过分享这个案件,我们是希望能够提醒和鼓励社会中弱势的群体(比如未婚妈妈、或者被父母弃养的孩子、孤寡老人等等),一旦遇到困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请一定要相信法律,尽可能找到相关法律机构或者律师来帮你们解决问题,在这些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法律一定能帮你们度过难关,让你们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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