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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亲子鉴定政策(广东亲子鉴定政策)

4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24


新政策规定哪些情况要做亲子鉴定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亲子鉴定必须到本地的正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具体鉴定机构名录可查询本省司法厅网站查询。样本一般采集指尖血。费用一般3000元左右。网上很多机构声称能做亲子鉴定,建议谨慎选择。
3、一般凭亲子鉴定报告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出生医学证明》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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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亲子鉴定需要带什么手续?

您好,亲子鉴定必须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具体请咨询当地的司法局或本省司法厅,或者在上述部门官网查询本地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就司法亲子鉴定和普通亲子鉴定而言,两者除了在用途上有差别外,测试技巧及准确度是一致的,结果也是一样的。
建议您致电咨询当地的有关机构或者登录官网查询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并适当征求孩子的意见。严格按照所需材料准备好,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孩子为非婚生子,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及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做亲子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亲子鉴定不需要您提供身份证件,不方便到场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邮寄样品的方式;
2.司法亲子鉴定:
1)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当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2)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
3)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为鉴定提供参考(有遗传病史的易于基因变异;
4)被鉴定人年龄在半岁以上。
其次是资料的准备:
1)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2)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3)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2-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
4)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

现在的DNA亲子鉴定是根据遗传学原理,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被鉴定者进行特定DN**段的提取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这比古代的那些“滴血认清”或者“滴骨认清”要准确的多。现在的亲子鉴定种类用途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隐私鉴定 胎儿鉴定 亲缘鉴定 司法鉴定 落户鉴定 移民鉴定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你选择隐私鉴定,也就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准确率与司法亲子鉴定完全一致,而且私密性强,可以匿名委托,也可以直接邮寄样本鉴定,但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律用途。(落户、移民、司、亲源)。如果需要用作法律用途在鉴定的时候需要提备注。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基因健康的知识,请关注裕力健康或者在下方评论留言,欢迎点击关注。



这个政策到底是怎么运行的啊?做亲子鉴定上户口政策,这个政策到底是

这个*好还是要到正规的大医院去检查一下的,要空腹抽血化验来检查的了。



法律支持做亲子鉴定吗

1. 支持2113。
2.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5261学的理论和技术,从4102子代和亲代的1653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亲子鉴定在中国古代就已有之,滴血验亲等。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血型或DNA测试等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

  1、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
  司法亲子鉴定是指需要把鉴定报告提供给法院、公安**、公证处以及出入境管理处等司法机构的一种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小孩上户口必须做亲子鉴定的政策什么时候实施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网友:全国亲子鉴定政策

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为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工作,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广东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重点针对办理出入境、医学出生证明、公证等非诉讼用途的亲子鉴定程序提出进一步规范措施,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于12月18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更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广东司法行政**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但除上述情形外,若个人确有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其亲子鉴定申请,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用途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须由当事人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人员共同作为委托人;特别告知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将不被司法**、行政**采信;受理、提取鉴定材料、实施鉴定、出具鉴定书全过程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鉴定书中应特别记载该鉴定案件为个人委托的相关信息。

不得接受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

南都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提到,鉴定机构不得以其名义出具不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要求的任何形式的具有鉴定性质的文书,即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更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在选择鉴定机构上,省司法行政**应向鉴定书使用单位定期通报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机构住址、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奖惩情况等信息。

鉴定书使用单位可综合评估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和行政处罚等诚信情况建立“白名单”,申请办事时应让当事人从白名单中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放弃选择的,使用单位应为其指定鉴定机构。

此外,鉴定机构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其他鉴定机构、中介等第三方进行虚假宣传或招揽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也不得以自身名义为其设立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招揽亲子检测等业务。

严禁委托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对于采样的情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到,采样工作原则上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书使用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当事人选择到鉴定机构采样的,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委托人,应在当事人约定的采样时间前,将已加盖公章的委托函送达(委托函可邮寄)鉴定机构,或者将已加盖公章的委托函封装后交当事人带往鉴定机构。

在鉴定书使用单位集中采样的,鉴定书使用单位应当预先通知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安排采样场所,尽可能一次性完成办事申请、签订鉴定委托书和采样工作。

采样对象为死者或住院病人、长期卧床、残疾等行动不便人员,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当事人所在地采样,但外出采样前,必须报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司法局备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对于采样人员,在鉴定机构、鉴定书使用单位、当事人所在地采样,鉴定机构均需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负责采样工作,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外出采样的,采样人员需全程参与,并负责将提取的鉴定材料、收集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采样的过程记录亲自送达鉴定机构。

#亲子鉴定#

说起亲子鉴定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不就是鉴定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嘛!对于这种想法想大力摆手,不不不,亲子鉴定可不止是证明孩子是否亲生这一种用途呢!

首先亲子鉴定也是分几种类型的,不同类型的亲子鉴定用途也不同。

1、上户亲子鉴定:是在中国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下衍生出来的一项亲子鉴定业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无出生证、孩子被拐卖或遗失又被找回、未婚生育、弃儿回家、领养孩子等情况下需要上户口,需要做上户亲子鉴定。取得鉴定报告后到相关单位上户。

2、司法亲子鉴定:所谓司法亲子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3、产前亲子鉴定:产前亲子鉴定,即胎儿亲子鉴定、胚胎亲子鉴定。现实生活中,有些女性属于未婚先孕,男方怀疑其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或者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逃之夭夭,拒不承认自己是胎儿亲生父亲,女方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为自己讨回公道,或者为争取孩子的抚养费,无奈之下提出鉴定。

4、隐私亲子鉴定:又称为个人亲子鉴定,所谓个人亲子鉴定,就是在非司法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目前,做隐私亲子鉴定数量比其他几个鉴定项目要多,主要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而提出做亲子鉴定或瞒着妻子到孩子做鉴定,亦或者是孩子失散,找回后做亲子鉴定确认关系等。

根据亲子鉴定类型不同,我们把亲子鉴定的用途分为以下几类:

1、已婚夫妇,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

2、未婚生育子女的生父确定;

3、怀疑医院产房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的身份确认;

4、失散家庭成员亲缘关系的确定及被拐或失散儿童的认领;

5、被领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关系的确定;

6、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认;

7、办理移民手续公证中的亲子关系的鉴定;

8、子女户口申报;

9、财产继承纠纷中遗产继承权的确定,民事案件中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以及子女抚养费用的确定;

10、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

11、刑事案件中嫌疑犯确认;

12、失踪及死亡人士、重大灾难事故的身份证明;

13、双胞胎是否来自同一生父的鉴定;

14、经体外授精获得的试管婴儿生父的认定和有无实验室的差错的确定;

15、女性意外怀孕后,对孩子的生父进行认定。

海外网4月2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通知提出,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全文如下: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安全,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2.行动措施。

(1)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配合)

(2)加强对全国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防犯罪工作思路策略。完善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突出预防犯罪工作“点”、“面”效果。(中央政法委负责,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负责,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

——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在校园内外的醒目位置张贴反拐宣传海报。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口或周边位置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教育部、公安部负责,*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配合)

——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中央政法委、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强化基层组织功能,做好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基础工作。加强部门协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为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提升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展改革委、**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乡村振兴局、全国妇联配合)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稳定上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报告。(教育部、公安部负责,*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中国关工委配合)

——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寻亲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民政部、公安部负责,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配合)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负责,教育部、**民委、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和保护,持续关爱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财政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配合)

——加强对有长期或多次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管理,做好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和跟踪帮教,做好对有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做好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司法部、公安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买方市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训。(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公安**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联网,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情况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公安部、民政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配合)

——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农业农村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负责,教育部、**乡村振兴局配合)

(4)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加强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不断深化与其他**、地区在预防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多边或者双边磋商合作机制。(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5)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持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打拐工作网络,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国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公安部负责)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

——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公安部负责)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公安部负责)

——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建设,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公安部负责)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公安部负责,*高人民检察院配合)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配合)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配合)

——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民政部负责,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配合)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公安部、民政部负责,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服务水平。(民政部负责,**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全国妇联配合)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民政部负责,**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配合)

——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民政部负责,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配合)

——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服务。相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民政部配合)

——通过“线下”、“线上”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负责,公安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4)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教育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配合)

——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5)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6)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全国妇联配合)

(7)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心理**方法。(**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结合当前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坚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则,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深化反拐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1)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负责,*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法律适用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中央网信办配合)

——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提高未成年子女防拐、防性侵、防溺水等安全意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安全成长中的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教育部、司法部、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配合)

——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民政部、司法部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收养有关法规,规范收养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强化收养登记审查与监督,防止被拐(买)卖儿童通过收养渠道“合法化”。(民政部负责,*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

——研究论证对反对拐卖人口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推动将反对拐卖人口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

——落实儿童监护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落实**监护责任,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程序,避免因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侵权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民政部、司法部负责,教育部、公安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证据审查认定规则。(*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2)制定并完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衔接,扩大政策宣传,监督政策落实,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坚持和完善反拐工作制度机制。(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安全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

(1)创新宣传形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公安部负责,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负责,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

——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未成年人情形的,应当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教育部、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

——加强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和防性侵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部、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关工委配合)

——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民政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负责,教育部、**民委、司法部、*高人民检察院配合)

——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制止。(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负责,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加大对我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加强边境地区和偏远地区群众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反拐安全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司法部负责,**民委、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配合)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民委、司法部负责,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国残联负责,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公安部负责,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行动计划》实施能力和反拐工作水平。(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边境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边境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测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民政部、**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4)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打拐法律政策普及,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线索的渠道。(公安部负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六)加强国际合作。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加强与其他**和地区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

(1)加强反拐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区域间政府反拐合作,开创联合国框架下国际反拐合作新局面。(外交部、公安部负责,商务部配合)

(2)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加强国际反拐合作项目建设和引进工作。(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商务部配合)

——积极参与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进程等各项国际反拐合作机制,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反拐合作机制。(公安部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与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地区的交流合作,联合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宣传,掌握国际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展示我国反拐工作成效。(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负责,*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配合)

(3)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的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公安部负责,商务部、外交部配合)

(4)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开展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联合执法行动,强化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及时互通交流,充分发挥边境反拐警务联络机制作用,共同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司法部配合)

(5)加强与相关拐入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中国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外交部、公安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6)加强与相关拐出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中国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7)认真履行和充分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开展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稳步推进与其他**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工作,不断扩大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司法合作网络。(外交部、公安部负责,*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行动计划》实施经费,支持本地区反拐工作。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全国亲子鉴定政策(广东亲子鉴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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