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之间可以做亲子鉴定吗40087
可以的,兄弟之情属于亲缘鉴定,不是亲子鉴定鉴定了,亲子鉴定是父亲和孩子或者是母亲和孩子这样的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兄弟两个人不知道谁的孩子做亲子鉴定能做出来吗
亲子鉴定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鉴定,兄弟两人做亲子鉴定的结果是排除亲子关系的。兄弟之间只能做是否同一父系的亲缘鉴定,鉴定两人之间是否有血缘关系。
兄弟做亲子鉴定和父子做亲子鉴定是一个结果吗
鉴定结果,假使亲生,那个*终结论是同一个,但数据会有些微出入,新闻里一对巧遇,相识相知多年姐妹*终确认为亲人的故事里,有说到这个鉴定报告的内容。
网友:兄弟做亲子鉴定吗
首先,大家先要弄清楚,亲子鉴定和亲缘鉴定都是血缘关系鉴定。
亲子鉴定是指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鉴定。对于个体来说,除了父母就是自己的孩子才和自己是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其他的个体和自己做亲子关系分析都是否定的。
图片来自网络
亲子鉴定一般以21个基因座位点为基础,40个基因座位点为辅的鉴定标准。亲子鉴定技术标准有:亲权鉴定技术规范。
我们来着重讲一下亲缘鉴定
亲缘鉴定是指除亲子关系外的血缘关系鉴定。亲缘关系鉴定: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关系鉴定,爷孙关系鉴定,叔侄关系鉴定,同一父系关系鉴定;以及舅舅和外甥,姥爷和外孙,奶奶和孙子、孙女;姥姥和外孙子、外孙女,叔叔和侄女、舅舅和外甥女,姑姑和侄子、侄女;姨妈和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亲缘鉴定一般以40个基因座位点为基础,60个或是更多的基因座位点为辅的鉴定标准。亲缘鉴定技术标准有: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实施规范、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规范。
亲缘关系鉴定有三种类型:常规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隔代亲缘关系鉴定以及疑难的亲缘关系鉴定,而姐弟、兄弟、姐妹关系的鉴定,则属于疑难的亲缘关系鉴定。
父系家族亲缘鉴定(Y染色体亲缘鉴定)
利用男性Y染色体遗传原理,与同家族中男性对比,来确定是否有亲缘关系。由于父系家族y染色体都来自同一个家族,因此鉴定出来的结果非常准确,但现实生活中,却无法判断两个字究竟是爷孙、叔侄、伯侄等具体关系。
亲缘关系的全同胞和半同胞
全同胞是指具有相同生物学父亲母亲的多个子代个体,说得通俗些就是亲兄弟姐妹。
半同胞是指仅有一个相同生物学亲本的多个子代个体,也就是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全同胞亲缘鉴定
兄弟亲缘鉴定可以直接检测性染色体即Y染色体来判定是否亲缘关系。
姐妹亲缘鉴定是利用X染色体遗传特性,父亲只有一个X染色体,而女儿两个X染色体必然有一个来源于父亲,所以女儿之间必然有一个X染色体相同,以此来判定姐妹的亲缘关系。
兄妹的亲缘鉴定则通过大量的数据来分析两人存在的亲权指数,必要时通过X染色体补充佐证,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亲缘关系。需要提供哥哥(弟弟)样本、妹妹(姐姐)样本,以此来判定兄(弟)(姐)妹的亲缘关系。
半同胞亲缘鉴定
半同胞的亲缘关系鉴定目前没有发布的标准,只能采用文献方法。文献探讨得比较多的是ITO法,可以计算出全同胞指数(FSI)和半同胞指数(HSI)等,并根据其数值进行判定。由于文献方法间会存在差异,毕竟文献只是代表专家作者的观点,所以进行半同胞鉴定前要和鉴定机构沟通好鉴定方法、判定标准等,以便明确采用该方法所存在的误差误判风险。此外还有性染色体的辅助判断。
鉴定机构的资质风险
进行亲缘鉴定,一定要选择正规的鉴定机构,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没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往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公务办理时也不会被认可。另外选择正规机构,也可以避免被骗取财物。图片来自网络
鉴定人员资质风险
亲缘鉴定作为鉴定的一种,鉴定人必须要具备鉴定资格。在拿到鉴定书的时候,认真审核鉴定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否则也是不能达到效果的。
鉴定程序合法
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求,程序不合法,论述经不起推敲,容易被质疑甚至被推翻。
鉴定检材有效
对于亲缘鉴定要求被鉴定人的DNA或其他检材,这里不仅要求提取的程序规范,而且在送检或者鉴定期间,要求安全的保管措施,防止检材被污染或者替换。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越来越多夫妻起诉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确认是否是父、子(女)关系。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也多次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那是否任何人 都可以提起亲子鉴定的请求,又是否一旦提起,法院就必须同意鉴定申请呢?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孩子是一个家庭爱的结晶,亲子鉴定不仅关系是与非的问题,还直接关系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人的感情。法院对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十分慎重,对于提起亲子鉴定的权利人及启动该程序有严格的限制与要求。
诉讼中,绝大多数亲子鉴定的请求都是提起亲子关系的否认之诉。针对这一请求,法院首先对有权提起该请求的权利人做了严格限制,必须是夫妻一方。其他亲属或者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一般不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时,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如果仅凭当事人的怀疑、猜测,另一方又不同意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针对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起诉主体未作出明确限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混乱。但多地高院针对该情形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以江苏为例,江苏省高院将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限定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当事人要求与同父(母)异母(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的,不予支持。
*后,笔者还是要呼吁,夫妻在生活中应当尽量避免进行亲子鉴定,这对双方感情的伤害极其巨大。即使鉴定结果证实存在血缘关系,但另一方心里的创伤也再难愈合,切勿因一时冲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版权保护:本文由武汉干细胞储存机构原创:http://img.whnhnc.com:999/dna/10340.html